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指的是在犯罪中参与的人之间的不同关系。
虽然这两种类型的犯罪相关者都会对实施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其角色和责任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从犯。
他们与主犯一同参与犯罪,但其主要责任在于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中提供支持、配合、协调等帮助。
牵连犯通常不是犯罪的策划者或实施者,但他们参与进来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典型的牵连犯可以是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如协助贩毒团伙分工合作中承担某个任务的人员。
吸收犯则是指原本与主犯没有犯罪预谋或共同犯罪意图,但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主动牵连进来。
吸收犯往往无法幸免地被卷入犯罪现场,因为他们与主犯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或职务关系,导致他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
吸收犯通常是由于主犯的行为或请求而被迫参与并承担部分犯罪责任。
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意愿和责任程度。
牵连犯是有意地参与并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牵连犯自身选择了参与犯罪行为。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牵连进犯罪行为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逃脱。
牵连犯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定的掌控和影响,他们在行为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迫参与,他们在行为中的作用较小。
牵连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因为他们作为共同实施者或帮凶,对于犯罪行为通常有一定的了解。
吸收犯则可能对实际犯罪行为的计划和细节知之甚少,因为他们并不是主犯或与主犯进行犯罪策划的一部分。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刑法中的法律术语,用来描述犯罪情节中涉及多名犯罪行为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十分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每个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牵连犯是指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同一种犯罪行为中犯罪共同体人数较多的刑法主体之间,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的情形。
参与犯必然的犯罪须为侵害行为,以实现侵权目的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的参与犯罪,如在一场抢劫中当值的行为并不算是牵连犯罪。
而吸收犯则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或同一种犯罪行为中犯罪共同体人数较多的刑法主体之间,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各自形成不同的侵权部分。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牵连犯强调的是多个犯罪分子在同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行动或分工合作,而吸收犯则强调的是多个犯罪分子在同一起犯罪行为中各自完成不同的侵权部分。
在实际案例中,往往会出现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正确的认定。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对于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确定犯罪行为时,必须对参与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准确的划分,以保障每个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个案化的审判,促进司法公正。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需要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需要查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需要了解各个犯罪分子的行为和作用,以确定是否存在共谋、分工、犯罪意图统一或者通过犯时相互通信的情形。
如果多个犯罪分子共同行动或分工合作进行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牵连犯;如果多个犯罪分子各自完成不同的侵权部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吸收犯。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吸收犯的常见类型①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盗版势必要销售,盗版的行为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也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是结果行为,此时不数罪并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②假冒注册商标,尔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③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
类似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也理解为吸收犯。
相关阅读:吸收犯的定义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①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
因为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吸收犯是数行为却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
②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
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③这种观点虽给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这是其值得肯定之处,但对于什么样的方法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么样的结果为“当然可得之结果”,缺乏判断标准。
虽然有人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去判断一罪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结果。
④学界普遍认为,吸收犯分为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如入室抢劫,必须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进行;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如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当然不可能分为伪造发票罪和伪造印章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吸收当然结果的犯罪,比如制造枪支后持有枪支,持有是制造的必然结果。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吸收犯(1)吸收犯的概念根据一般的日常概念或法律的内容,有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种行为自然会被其他行为所吸收,仅构成吸收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1.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行为,每种行为分别被定罪,并且每种行为都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刑法。
2.几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种犯罪是另一种犯罪的自然方法或结果,前一种行为是后者行为的自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的自然发展结果(2)法律内容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法律,一种犯罪包含在另一种犯罪中。
(3)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和轻行为。
重罪者将被处以重罪,轻罪将重罪。
2.牵连犯(1)牵连犯的概念目的是犯下某种罪行,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
此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因果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被称为牵连犯。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的目的是犯罪。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种犯罪。
2.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行为,一种是目的行为,一种是方法行为,或者一种是原因行为,另一种是结果行为,或者两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3.两项或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并违反了两项以上的罪行,构成一项独立的罪行,而每种行为都不是犯罪的要件。
4.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隐含关系有两种类型:(1)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隐含关系。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牵连犯中,这两种犯罪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但在吸收犯罪中,这两种犯罪之间却存在这种联系。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行为中的不同责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十分重要,因为它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和处罚。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在实施一项犯罪行为时,与主犯共同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共同犯罪。
牵连犯并不是直接犯罪的主体,但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或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的牵连犯包括指使犯、帮凶、恶意欺骗他人的持币人等。
与之相对的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动地被牵涉进来,并且只是在犯罪行为某个环节上提供了有限的协助或者发生了一定的参与,但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关系。
吸收犯通常是在被害人被胁迫或者强迫的情况下,作为从犯实施犯罪行为。
比如说,被逼迫提供帮助的行为。
在判断一个参与犯是否属于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时,主要需要考虑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主动性、故意程度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
如果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直接的犯罪动机,可以视为牵连犯。
但如果他们是被胁迫或者受到威胁,只是被迫提供了某种帮助或是参与了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那么可以认定为吸收犯。
需要注意的是,牵连犯和吸收犯在法律上并不是同等的。
牵连犯在刑罚上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而吸收犯通常会得到一定的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牵连犯在犯罪行为中有更为直接的故意和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一定的贡献。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区别特点、适用情况等方面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定义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事实中,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联而又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支持作用,却不属于主要犯罪。
吸收犯则是指在犯罪事实中,犯罪行为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也就是说,吸收犯的行为被另一个罪名“吸收”了,因此不构成独立的罪名。
1. 不同的构成要件2. 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后果上,牵连犯通常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吸收犯则不构成独立罪名,其行为主要由其他罪名来承担后果。
3. 根据行为的不同确定牵连犯主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及主要犯罪来确定;吸收犯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内部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4. 影响分析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真分析。
对于牵连犯,要着重考虑其行为与主要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而对于吸收犯,要着重考虑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 牵连犯适用情况吸收犯通常适用于一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为抢劫罪已经包含了盗窃罪的要件。
甲、丙、丁三人因共同盗窃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甲为主犯,丙、丁为从犯,有关联而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2. 吸收犯案例甲因私闯民宅被抓获,途中携带偷窃民宅财物的工具。
经审理查明,私闯民宅罪已包含了偷窃罪的要件,因此私闯民宅罪吸收了偷窃罪。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吸收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有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因为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
例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再如,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以免除归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例如,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经典考题60】(2008年试卷二第8题)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应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理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数各种情形的认定。
1.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理解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2019法考必备考点:吸收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吸收犯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
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如预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关心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①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盗版势必要销售,盗版的行为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也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是结果行为,此时不数罪并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
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③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
类似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也理解为吸收犯。
相关阅读:
吸收犯的定义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①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
因为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吸收犯是数行
为却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它
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
②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
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
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
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
③这种观点虽给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这是其值得肯定之处,但对于什么样的方法为“必然得
由之方法”,什么样的结果为“当然可得之结果”,缺乏判断标准。
虽然有人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去判断一罪是否是实现他罪之
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结果。
④学界普遍认为,吸收犯分为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如入室抢劫,必须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进行;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如伪造增
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当然不可能分为伪造发票罪和伪造
印章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吸收当然结果的犯罪,比如制造枪支后持
有枪支,持有是制造的必然结果。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
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
的目的。
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
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
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
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
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
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
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
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
接客体的故意。
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
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看过“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的人还看过:
4.公选法律知识刑法练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