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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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6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㊀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资金和赔偿资金.第三条㊀基本补偿资金.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管护面积和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300万元;将管护面积介于5000公顷到10000公顷之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5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占比作为加分项,核心区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增加50万元.第四条㊀赔偿资金.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通过各级督察㊁巡查㊁专项检查及自查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清单,包括违法违规类问题(此项分值为60分)和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类问题(此项分值为40分).关于违法违规类问题,按照自然保护区现存问题,各级督82察㊁巡查㊁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新问题及完成整改销号等情形分别赋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及违法违规类问题赋分超过60分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参与该年度生态补偿的资格.日常管理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0 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在总体规划编制㊁三区勘界㊁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分别赋分.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Y i赔偿金=(F i违法违规类+F i日常管理类)ˑY i基本补偿/100其中:Y i赔偿金 i自然保护区因赋分需缴纳的赔偿资金(万元);Y i基本补偿 i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万元);F i违法违规类 i自然保护区因违法违规类问题赋予的分值, F i违法违规类ɤ60分;F i日常管理类 i自然保护区因日常管理类问题赋予的分值, F i日常管理类ɤ40分.第五条㊀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每年获得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第六条㊀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 2010 63号文件要求,单独列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200万元,将92管护面积小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100万元.第七条㊀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㊁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㊁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㊁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第八条㊀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第九条㊀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㊁自然保护区名单㊁基本补偿资金以及日常管理经费标准等由省生态环境厅㊁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03。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沿海市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全省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生态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海水水质未全部达标、海岸生态系统不健全等问题。

《2020年全省湾长制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为推动海洋生态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海洋强国战略有关要求,本着陆海统筹的原则,积极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和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领域,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旨在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制定过程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等专业技术力量,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随后,通过召开6次座谈会和2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测算因素、测算公式、补偿标准等内容反复研究论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按程序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办法》依据不同要素特点,注重分类施策,主要从生态保护成果、直接影响因素、间接影响因素三个层级出发,实施海域水质、入海污染物控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三类补偿(赔偿)。

(一)海域水质方面。

主要突出考核目标导向,根据生态环境部确认的近岸海域水质数据,对达标的市,省级按照固定额度给予基本补偿。

同时,对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

推动各市主动落实保护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辖区海洋水质。

(二)入海污染物控制方面。

根据我省入海污染物特点,将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作为测算依据,对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预算法》《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特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省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

(四)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

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含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或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各级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组织开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第七条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无法修复的,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或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损害结果发生地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第八条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本办法管理。

山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5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㊀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引导生态功能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第三条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区域生态功能特点分类测算,重点扶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㊁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重要水源地.(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对中央生态保护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第四条㊀补偿对象包括:(一)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㊁区,以下统称县).主要包括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㊁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安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22(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高青县,东营市东营区㊁河口区㊁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烟台市昆嵛山自然保护区,莱州市,潍坊市寒亭区,寿光市,昌邑市,泗水县,荣成市,乳山市,乐陵市,庆云县,滨州市滨城区㊁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市.(三)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槐荫区㊁钢城区,招远市,青州市,微山县,莘县,高唐县,东明县.(四)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历城区㊁长清区,淄博市淄川区,烟台市福山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㊁潍城区,泰安市岱岳区,东平县,威海市文登区,武城县.第五条㊀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㊁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㊁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4部分组成.第六条㊀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人口规模㊁生态保护区域面积㊁生态环保支出㊁财力缺口㊁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测算公式如下:(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Y i=Yˑ(A i/Aˑ30%+B i/Bˑ30%+C i/Cˑ30%+D i/Dˑ3210%)ˑk iˑt其中:Y i i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Y 重点生态县补助资金总额;A i i县人口规模;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B i i县区域面积;B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D i i县财力缺口;D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财力缺口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Y i=Yˑ(A i/Aˑ35%+B i/Bˑ35%+C i/Cˑ30%)ˑk iˑt 其中:Y i i县国家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Y 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A i i县人口规模;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B i i县区域面积;B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42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三)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Y i=Yˑ(A i/Aˑ35%+E i/Eˑ35%+C i/Cˑ30%)ˑk iˑt 其中:Y i i县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Y 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总额;A i i县人口规模;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E i i县重要河流流域面积;E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重要河流流域总面积;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四)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Y i=Yˑ(F i/Fˑ35%+A i/Aˑ35%+C i/Cˑ30%)ˑk iˑt 其中:Y i i县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Y 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52F i i县水源地取水量;F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总取水量;A i i县水源地服务人口;A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服务总人口;C i i县生态环保支出;C 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k i i县困难系数;t 转移支付系数.以上指标比重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每项指标基础值为总值的60%.计算公式:某县某项指标考核值= 60%+(该县完成值-各县最差值)ː(各县最优值-各县最差值)ˑ40% .其中:财政困难系数和转移支付系数,分别根据各县财力水平㊁因素比重情况确定.第七条㊀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即生态环境质量变差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㊁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㊁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下一年度将取消其享受此项转移支付的资格.第八条㊀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到县,直接下达到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62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额.各市在接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㊀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国家重点生态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第十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7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有关市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第七条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㊀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向各市补偿或者由各市缴纳赔偿的资金.第三条㊀按照 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 谁保护㊁谁受益;谁污染㊁谁付费 的原则,以各市的细颗粒物(P M2 5)㊁可吸入颗粒物(P M10)㊁二氧化硫(S O2)㊁二氧化氮(N 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 M2 5㊁P M10㊁S O2㊁N O2占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的权重分别为50%㊁20%㊁10%㊁20%.第四条㊀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㊁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采用国控监测站点统计数据.第五条㊀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第六条㊀按照污染物单位浓度80万元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单位百分点20万元的标准,计算各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31金.各市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4季度补偿资金之和.各市某季度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上年同季度P M2 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 M2 5平均浓度)ˑ50%+(上年同季度P 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 M10平均浓度)ˑ20%+(上年同季度S 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 O2平均浓度)ˑ10%+(上年同季度N 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 O2平均浓度)ˑ20% ˑ8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ˑ20万元/百分点.第七条㊀P M2 5㊁P M10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N O2㊁S O2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第八条㊀年度空气质量连续2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则自该年度起继续按照本办法参与生态补偿.第九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 2017 43号)同时废止.第十条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41。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山东经济林补偿标准

山东经济林补偿标准

山东经济林补偿标准山东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大省,而经济林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东省的农村地区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保护和促进山东省经济林的发展,制定和实施了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以保障经济林种植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经济林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经济林种植者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在补偿范围方面,主要涵盖了经济林的种植、养护、保护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在补偿标准方面,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林和不同的补偿对象,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其次,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经济林对生态环境的贡献和保护。

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经济林的种植和养护对于改善土壤、保护水源、减少土壤侵蚀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也会考虑到经济林对生态环境的贡献,从而在补偿标准中增加相应的生态补偿内容,以鼓励更多的农民种植经济林,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此外,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才能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因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对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对补偿标准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林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山东省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林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补偿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经济林种植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种植经济林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山东省经济林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补偿标准,以适应经济林发展的需要,为山东省经济林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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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是指在目前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与经营新增的补偿。

第六条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依据各市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护水源地等财政投入及其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及空气、水污染指标等进行分配。

适当加大对偏远地区、财政困难地区的生态建设补偿力度。

第七条居民民生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入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人口数,以人均每年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
各市财政。

由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用于支付居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

第八条直接权益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然林每亩每年元,人工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亩每年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各市财政。

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偿资金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分配到各市县财政后,直接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的银行存款账户。

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的使用与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标准在现有每亩每年元的基础上,增加每亩每年元。

第十条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划定界工作,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立桩定界,明确权属关系。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签订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确定保护范围与面积,明确权责。

第十二条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财政资金由省和各市财政共同承担。

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额度根据各市的生态区位及其对生态保护贡献大小以及财力水
平确定。

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社会资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建设等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

补偿费标准应当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确定,由相关管理部门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水电企业、用水企业、城镇居民、旅游者作为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

可以在原有的收费体系和计量单位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的费用,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受偿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实行动态生态补偿,将补偿资金与保护效果挂钩。

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饮用水源水质、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等指标作为各省政府生态保护绩效评价指标。

各市、县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报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具体评价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果核定补偿资金额度。

对水质达标和生态公益林绩效评价合格的市县,全额拨付生态补偿资金;对水质未达标或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合格的,应当按水质未达标比例和生态公益林质量数量下降的量化指标扣减当年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各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偿的单位与个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未按协议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应当扣减其当年生态补偿金。

具体扣减比例应当在所签订的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执行。

生态补偿主要领域
根据各国具体政策实践,生态环境功能服务付费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
(1)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为核心的生态服务付费;
(2)农业相关生态服务付费;
(3)流域生态环境服务付费;
(4)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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