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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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生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

消防管理制度 (3)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4)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5)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8)

安全例会制度 (9)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3、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需重新接受

安全培训。

4、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5、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新增经营危险化学品时,需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新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培训。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8、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

情况。

9、单位内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消防管理制度

1、坚决贯彻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2、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负责人,对全单位消防工作负责。

3、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危险隐患,及时排除。

4、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使每位员工都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单位中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即使更换。

6、不得毁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7、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楼梯、消防车道。

8、发现火警即使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并组织自救扑灭初起火灾。

9、发生火灾后要保护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1、采购危险化学品时要检查商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有无危险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无证企业产品不准购买。

2、向供应商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同时索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和产品检

验合格证。并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合格证随物品发到客户手上。3、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反馈桶装货物泄漏或袋装原料散包等情况,销售人员应立

即与客户确认情况,情况属实时,由销售人员与供应厂商或运输单位交涉索赔;如系生产厂原因,要求厂商提高包装质量。

4、客户反应货物有质量问题,或与之前批次的外观、含量等相差时,应及时与

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沟通,查明问题所在。

5、销售人员应按订单仔细核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确认无误后通

知发货。

6、销售人员做好销售台账,客户资料要记录详细,以备查看。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

1、每周由安全负责人带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每月由企业法人对公司的

安全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2、每次安全检查必须记录,检查人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3、安全负责人根据检查情况,发现隐患要即使安排处置,处置有困难的上报企

业法人。企业法人应根据安全负责人反映的安全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4、遇到国家节假日,提前一天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在工作结束后要切断电

源,锁好门窗。

安全隐患的整改

1、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要充分认识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危害性,要充分发

动每位员工积极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及时组织整改,做到自查自改,不断消除隐患。

2、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隐患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上报单位负责人,单位

负责人今早安排整改。

3、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反馈给安全管理人员。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指定单位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该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附则:当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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