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0068—2020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Guidelines for Forensic Investigation of Human Body InjuryCaused by Environmental Damage2020-05-29发布2020-05-2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宁国、陈忆九、沈敏、李芸、马文军、刘涛、黄波涛、程亦斌、马栋、邹冬华、秦志强、张建华、黄平、李正东。
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在生态环境方面付出的代价也相当巨大,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形势仍十分严峻。
目前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对于环境损害鉴定,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标准,面向大气、水体和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针对林木、农作物和渔业资源等日渐完备的保护方案。
然而,对于因环境损害造成污染物超标,引起人身伤害的问题却很少涉及。
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人类才是生活在美好环境中的主体,环境损害归根到底也以是否影响到人体健康为评价标准。
在因环境损害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评估方面,不仅需要可量化地估计健康损害的程度,而且还要在环境-疾病-退行性改变-人体的复杂关系中准确把握环境与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可因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而造成健康危害,其后果与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进入人体的途径等因素有关。
大气污染不仅可损害人呼吸系统、造血系统,长期接触和蓄积作用还可致癌。
大气环境还包括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对人体内分泌、消化系统也会造成危害,还可引起女性性机能紊乱、月经失调、孕妇流产率增高和胎儿畸形等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引言】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在现代社会,许多行为和活动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司法鉴定证书成为了法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不仅可以维护受到损害的环境、生态和资源,也能够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定义和作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是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或者权威专家出具的关于环境损害程度和责任的判断和鉴定的证明文件。
它作为证据,可以为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同时也可以为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提供客观、权威的科学依据。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课题领域】对于环境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其课题领域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损失等方面。
在环境污染方面,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污染形式的鉴定。
在生态破坏方面,主要涉及林木破坏、湿地破坏等。
资源损失方面,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损失。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通常需要参照一系列的标准进行,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系统因果关系的判断等方面。
【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重要性】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它可以提供公正、独立、科学的鉴定结果,减少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议和不公正情况。
其次,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再次,它可以促进聚焦环保、保护生态的行为和理念,推动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的局限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虽然在环境保护法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鉴定对象有时候可能因为时间和距离等原因难以判断,或者存在多个因素导致环境损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结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书不仅在维护受到损害的环境和生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帮助社会推动了科学、公正、法治的进步。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2020年5月29日,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行业标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一标准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意见的要求,适用于破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从五个方面明确了耕地和林地严重毁坏程度判断标准:
(一)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二)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开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破坏,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三)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被破坏,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可判断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四)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的,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可判断林地被破坏;
(五)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判断土地种植条件是否遭受严重毁坏。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全文如下: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与衡量方法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办〔2014〕90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标准文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 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背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损害事件进行鉴定、评估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于司法案件的定性、定责和计算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以及评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登记要求1. 法律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证等。
2. 技术能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
具体要求包括人员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术设备等。
3. 诚信记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评审标准1. 法律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规定。
2. 技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社会责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审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四、评分标准1. 资质等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法律资质、技术能力和诚信记录进行评分,分级管理。
2. 业绩考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绩、鉴定案件的质量、效果等应当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3. 诚信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记录、社会评价等应当作为评分的参考因素。
五、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和评分标准,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上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给予重视,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为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持。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环境污染损害也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污染源,以及鉴定损害结果是否由污染源造成等鉴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
那么,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一、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二、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的要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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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
资质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侵权责任法》;
(11)《民法通则》;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
(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能够开展由于“特别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
估工作;能够独立编制由于“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
定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由于“较大污染事件”和“一般污染事件”
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因果
分析、损失估算以及环境修复工程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
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2)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
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
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
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
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5)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见附表1;
(3)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附则
(1)本标准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