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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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外担保逐渐成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信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甚至经营危机。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誉为基础,为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减少风险,并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1. 对外担保管理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需要通过担保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担保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合理管理对外担保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 对外担保管理的意义(1)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良好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企业过度依赖担保手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审批程序、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风险评估、担保管理责任及执行等内容。

1. 担保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审批的程序与权限,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担保审批程序包括担保申请、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

2. 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额度管理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额度管理政策,明确担保额度的划分、核定和监管,以有效控制风险。

3. 担保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对外担保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 2017年6 月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 8 月2 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长期与短期借款;公司对外借款;公司各种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二、管理责任人(一)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负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担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团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主管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三、管理内容(一)对外融资1、集团公司的对外融资须经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统融统还。

2、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或将本公司款项借与其他单位;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按期计提利息,记入损益;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抵押、担保1、审批权限: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2、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

特殊情况须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

3、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5、对外提供担保后,集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尽量避免担保损失。

6、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是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增加收益、降低成本等目的,通过提供风险补偿措施,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然而,对外担保涉及到的风险较大,一旦担保责任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非常重要。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政策、审核流程、担保额度、担保方式、风险控制等内容。

首先,担保政策应明确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担保限额,防止对外担保过大而导致企业在风险发生时无法承担。

同时,还需规定对外担保获得批准的程序和条件,避免不经审核直接提供担保,从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审核流程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实工作,确保担保项目符合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审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等因素,通过风险评估来判断是否同意提供担保,以减少企业承担风险的概率。

担保额度的确定也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对每个担保项目设定明确的额度上限,并设立跟踪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还款情况和风险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利益。

同时,应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风险管理团队,定期评估和分析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担保额度,确保企业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担保方式也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和风险特点,可以选择各种担保方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企业应根据担保对象的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方式,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

最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还需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相关责任。

风险控制措施可以包括定期检查担保项目的还款情况、加强对担保对象的信用调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的提供方和审核方的责任,担保提供方应对担保项目的后期风险负责,审核方应对担保项目的审批过程和风险评估负责。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担保是很重要的金融手段之一。

有些公司也会需要对外提供担保,以获得融资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提高信用度。

但是,对外担保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并且对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提高担保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稳定经营。

二、对外担保的定义和种类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以增加第三方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

常见的对外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1. 信用担保: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为同业或客户提供信用担保,承诺在受托人无法履行借款协议时,由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承担支付责任。

2. 抵押担保:指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向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3. 担保函保证:指公司对第三方的承诺书,保证一定会完成某项业务或承担某项义务,类似于父母为子女婚姻提供的担保函。

4. 购买担保:指公司通过向银行购买担保保险产品,以保证自己和参与方的资金安全。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在提供担保之前,要充分评估所面临的风险,降低担保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2. 合法合规:对外担保的行为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合规。

3. 职责明确:对外担保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必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4. 决策科学化:要建立科学的担保决策机制,通过量化手段和风险分析方法来辅助担保决策。

5. 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担保方案,确保担保方案符合公司财务政策和资本市场的规定。

6. 可行性和回款能力:在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前,必须评估其可行性和回款能力,确保能够按时还款。

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担保申请:在提供担保前,必须征得担保申请方的同意,并要求担保申请方提供资料和财务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2. 风险评估:对担保申请方及其所涉及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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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2017年10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3)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4)第四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4)第五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6)第六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8)第七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9)第八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3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十二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以外的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有关人员的责任2017年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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