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返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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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人(介绍)返佣协议

甲方:广东新宝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通过乙方的引荐与“公司/人”于2012 年月日签订《会员合作协议》,“公司/人”申请成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经纪类会员;现双方就引荐佣金作如下约定;以下协议内容,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行承担因开展引荐或经纪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佣金约定: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公司/人”开发的客户所有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在总支出佣金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即:150%),按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留存给会员商的交易手续费的10%(万分之一)支付给乙方。

2、乙方指定的佣金收款账户为: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须在每月的15日之前对乙方的佣金及手续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清算,并在2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的佣金。

四、乙方不得向本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的终止期限与甲方和“公司/人”签订的《会员合作协议》相同;如因“公司/人”失去“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经纪类会资格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六、甲乙双方之前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

“公司/人”获得“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资格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东新宝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甲方经办人: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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