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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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事宜

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事宜

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措施?•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1、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

独占被许可人不可以作为申请人与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

•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必须在本省区域范围内。

(企业多年使用的商标属于企业老总所有,注册证上的地址不在深圳,是否可在深圳申报?)2、申请商标的条件•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届满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提交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注意事项:•国内有效:一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二是在有效期内,如果在续展期内的,应当提供续展受理通知书;三是没有权属争议,一般来说,因权属问题在诉讼或者在争议中的商标,不能申报。

•连续三年的计算方法:一是核准注册在首次使用之后的,从核准注册时间起满3年;二是核准注册在首次使用之前的,从首次使用开始计算。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穗工商标[2009]242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标〔2009〕242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第124号令,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工商局商标工作的部署,市局决定从5月下旬起,开展2009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分局应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深入辖区所属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著名商标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创建自主品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对延续认定企业,要做到“通知到户,重点指导”。

二、指导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

省著名商标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并行的方式,请各分局组织相关人员指导申请人正确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2008-4-22发布)”和“广州市工商局著名商标申请系统”,并于6月26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三、认真核对网上填报资料。

各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须认真核对其网上填报资料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如发现漏报或错报的,应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录,方可受理其申请。

四、受理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于6月30日前将书式申报材料递交到各分局,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要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要认真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并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本年度新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商标广告科已核对其原件的,可不再次核对,但仍须在其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7]280号)的要求,今年继续开展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对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的工作。

现就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

未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直接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我局不予推荐,省工商局不予受理。

(二)2005年3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可自愿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日期: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须于7月26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广东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并于7月3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商标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认定或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通过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 )或广东商标网()下载省著名商标子程序,录入相关信息,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二)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发文字号】穗工商标[2011]13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标〔2011〕132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名牌战略实施,推动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一)申请资格。

1.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并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2.凡2008年12月获认定、今年届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

(2011年须延续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表格下载”进行下载、安装。

按照程序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2.填写申请表、准备纸质材料。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穗工商标[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标〔2011〕132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名牌战略实施,推动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一)申请资格。

1.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并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2.凡2008年12月获认定、今年届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

(2011年须延续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表格下载”进行下载、安装。

按照程序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2.填写申请表、准备纸质材料。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表与证明材料以A4纸规格打印,合并装订,一式一份。

3.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于5月12日前,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省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并上传lzw格式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粤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正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5月8日。

二、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三、受理单位和地点(一)新认定申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受理;(二)延续认定申请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受理;(三)各受理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216室;联系电话:83070126。

福田分局知识产权科: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1014室;联系电话:83456077。

罗湖分局知识产权科: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三楼;联系电话:25419653。

南山分局知识产权科: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218室;联系电话:26682199。

盐田分局知识产权科: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507室;联系电话:25251265。

宝安分局知识产权科: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606室;联系电话:27836020。

龙岗分局知识产权科: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大厦413室;联系电话:28910835。

光明分局知识产权科: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管委会侧503室;联系电话:88211077。

坪山分局知识产权科:坪山新区金牛西路金牛大厦321室;联系电话:89369387。

四、申报程序(一)登录广东商标网(http://)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选择“网上业务系统”的“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填有数据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上报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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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一)申请条件1.认定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②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4)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覆盖所有区域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②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1-2张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包括:①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

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

③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的注册证明。

(8)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

应当提供近3年内的产品抽检报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知名度:①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可以提供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②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可以提供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2.延续申请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①、(3)、(4)、(6)和(11)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1)②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证明材料(1)、(2)①、(6)、(7)、(8)和(11)②项核对原件后,并盖章确认。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或者广东商标网(http://)免费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受理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

1.共同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报送时间和方式1.报送时间。

每年7月1-31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2.报送方式。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指标及认定程序(一)评审指标1.经济指标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济指标根据前款标准可降低20%。

对没有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纳税情况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3.知名程度(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

延续认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对于中间商品、涉农商品、出口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4.市场信誉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无不良记录。

5.商品质量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良好,近3年产品抽检应当合格。

6.商标管理(1)申请人应当规范商标管理,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司法机关起诉。

(二)其他要求1.申请人在申请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2.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者淘汰产品;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管理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

3.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或者因侵权而败诉。

(三)评审及认定程序1.根据《规定》的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2.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裁决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

获得2/3以上参加评审或者裁决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或者裁决结果有效。

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或者经复审异议成立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就申请材料中的事项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核实情况;组织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现场考察;将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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