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6日修改稿)

合集下载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云政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6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推动“森林云南”建设,促进生态改善、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发展林业产业意义重大1.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一、二、三产业的复合产业群体,是发展林业的关键环节,涵盖范围广、包括内容多、产业链较长、产品种类多、就业空间广、带动作用强。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对于发挥现代林业的经济功能,维护森林系统的生态功能,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样化需求,增加山区农民收入,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云南林业产业发展方兴未艾。

云南森林资源丰富,具有发展林业产业较强的优势和潜力。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创造性地提出“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采取了一系列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林业产业建设不断推进,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农民涉林收入不断增加。

随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结束,配套改革深入推进,林业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林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林业发展机制被进一步激活,调动了林农和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云发[2011]1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是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绿色经个产产品出口连续10多年位居西部第一;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呈现出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态势,成为全国鲜切花和蔬菜重要生产和出口基地。

(二)龙头企业逐渐成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为主转变,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

2009年,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4557个,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012户,固定资产总额达到364亿元,销售收入达到563亿元,带动基地建设3804万亩,带动农户1115万户,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收益888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不竭动力。

(三)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截至“十一五”末,全省累计建成大、中、小型水库5514座,总库容达到1083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340万亩;高稳产农田达到3367万亩;电力装机容量突破31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1200亿千瓦时;全省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基本形成,公路通车里程突破21万公里,跃居全国第三位,投入使用的民用机场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形成了“七入省四出境”的公路和“四入省一出境”的铁路运输网路,水运条件也不断改善。

同时,随着“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全面实施,“森林云南”建设扎实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农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优势生物产业发展计划》等一系列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与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培育壮大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

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字号】云农产[200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云农产〔2008〕3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的规定,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州市推荐的基础上,通过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经评审、审核、公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同意,认定昆明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79家企业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骨干,在促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立足“三农”,不断完善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让利于农民,带动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

各地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对于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同时将那些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能力强的企业充实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队伍,不断增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活力。

附件: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名单云南省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昆明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凤凰山农牧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万家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滇中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云南邦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昆明杨月季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云南农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晨力商贸有限公司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云南朱提苦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昆明金栩帆经贸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昭阳区万宝生猪有限公司云南罗平丰瑞粮油产业有限公司云南蕻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宣威市荣升火腿有限责任公司陆良县七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宣威市种子公司曲靖市麒麟蔬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朝阳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马龙县云昆养殖有限公司云南曲辰种业有限公司南华县宏怡野生菌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神宇能源有限公司禄丰康源农产品加工发展有限公司楚雄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强鑫农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凤凰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天丽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天方食品有限公司玉溪快大多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通海宋威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易门象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屏县辣云红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美誉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弥勒县唐氏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天第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红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泸西县红土高原水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县大地商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砚山县丰林花生油厂广南县凯鑫生态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县羊洞塘生态园艺场文山盘龙山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佳浩茧丝绸有限公司云南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云南西双版纳大渡岗茶叶实业总公司云南土林茶业有限公司大理啤酒有限公司大理鸡鸣江种鸡有限公司祥云县龙云经贸有限公司鹤庆县茧丝有限责任公司弥渡县建林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保山市山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保山市黄泥塘藕粉厂腾冲县合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镇安镇振兴茶厂保山市映山红甜柿开发有限公司瑞丽市岭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潞西市遮放贡米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先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永胜县天瑞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广大种业有限公司丽江生态牛奶有限责任公司迪庆香格里拉舒达集团云南伟松食品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智圆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怒江州东方大峡谷生物城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德县紫玉茶厂临沧南华晶莹糖业有限公司。

国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国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5.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500户以上。

8.企业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绿色发展政策要求,获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三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二○○六年六月八日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和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或经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和糖料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和草场改良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52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培育壮大一批产业链长、辐射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合财政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我省“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

以整合财政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为切入点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财政资金集中形成合力,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引导放大作用,做强做大我省农村特色优势产业;有利于培优扶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把基地、农户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我省农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促进全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原料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农业龙头企业数量逐渐增多、实力不断增强,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传统特色产业得到巩固提高,新兴特色产业快速发展。

目前,我省除烟草外农产品加工总产值实现712亿元,比2002年增加579亿元;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达4500多个,其中,龙头企业2000余户,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有80余户;烟草、花卉、咖啡、茶叶、甘蔗、橡胶、马铃薯、蚕桑、食用菌等特色优势产业产量已位居全国前列,蔬菜、中药材、畜牧等产业产量也在向全国前列迈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云发〔2009〕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是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业产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申报或已获准为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林业厅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负责。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年检一次,进行动态管理。

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报工作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逐级上报的原则,并发挥产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

第五条各州(市)应当开展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未开展认定工作的,应尽快开展。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加工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州(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四)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质量稳定,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第七条申报企业除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外,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企业发展潜力较大,并能辐射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报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一)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
(三)直接从事或辐射带动速生用材林种植50000亩以上或特色经济林种植10000亩以上的企业;
(四)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成长性较好,年销售(营业)预期收入1000万元以上,销售(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经营的主导产品具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五)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外贸流通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外贸自营出口加工企业年出口150万美元以上;
(六)林产品专业市场流通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七)省、州(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林业项目业主单位。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申报的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正式行文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行业内的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0日以内审核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资料,负责对各州(市)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遴选、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推荐意见
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一)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状况、效益情况及产品市场前景、原料来源、原料基地建设情况、原料利用情况、带动农民(林区职工)增收情况、节能减排措施等;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企业前三年度财务报表;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四)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及其与农民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五)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认证获奖、自主知识产权等证件复印件;
(六)省、州(市)招商引资重大林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七)种植项目提供相关的林权证及林地使用权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及匾牌。

第十二条对经认定的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扶持政策优先给予扶持,并列入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推荐的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

第十三条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年报及两年年检评价的动态管理制度。

从2010年开始,龙头企业于每两年的4月30日以前填报《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年检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龙头企业证书原件上报所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县(市、区)、州(市)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须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年检不合格,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较重大的产品质量事件、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二)龙头企业破产、关闭或逾期2个月不报年检材料;
(三)生产经营连续2年萎缩,企业发生严重经营性亏损;
(四)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十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龙头企业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年检并公
示。

年检合格的,继续保留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被取消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如果再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省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新申报的企业3年内取消申报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被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证书及匾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如更改企业名称,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对在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查处,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龙头企业评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20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