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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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湘林产[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湘林产[2007]16号)各市州林业局、各有关龙头企业: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全省林业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涌现了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强的林业企业。

为了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的骨干作用,增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国家《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指导下,依据《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对全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进行了重新认定。

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林产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确定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14家企业为“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并颁发奖牌。

希望荣获“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和产品质量控制,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打造品牌产品,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为促进我省新型工业化、林业产业化建设,实现富民强省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名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名单1、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永州市异蛇产业有限公司3、江华瑶族自治县金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4、蓝山县竹木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永州凯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6、永州科茂林化有限公司7、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8、江华瑶族自治县福湘人造板厂9、永州市献华中药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10、湖南湘农山香油脂香料有限责任公司11、双牌三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12、湖南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13、湖南省华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14、永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15、郴州海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16、郴州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17、郴州天湖绿色食品有限公司18、郴州邦尔泰苏仙油脂有限公司19、嘉禾嘉津实业有限公司20、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1、桂东县竹胶板厂22、汝城县湘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3、资兴市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24、汝城县纯正木业有限公司25、汝城县绿叶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6、邵阳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27、湖南湘林人造板有限公司28、湖南金宁木业有限公司29、邵阳佰龙竹木有限责任公司30、绥宁县丰源竹木实业有限公司31、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32、湖南补天药业有限公司33、东和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34、怀化市松涛林产化工有限公司35、怀化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36、湖南嘉裕木业有限公司37、怀化瑞邦森工有限公司38、张家界贸源化工有限公司39、湖南省靖州县晟泰木业有限公司40、湖南金信实业怀化市洪江竹业有限公司41、湖南长江木业实业有限公司42、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43、湖南省双峰县丰华实业有限公司44、湘西自治州嘉熙林业发展有限公司45、龙山县三和竹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46、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47、湖南省京湘天然藤茶开发有限公司48、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9、湖南开福家具有限公司50、衡阳市湘竹木业有限公司51、衡山县双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52、澧县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53、湖南国珍木业有限公司54、桃源县桃花源跃宇竹业有限责任公司55、炎陵中冠竹木制品有限公司56、湖南泰格新元木业有限公司57、常德市鼎城东方恒康竹业有限公司58、汉寿县洞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59、湘潭县青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60、湘潭市仙女竹业有限公司61、湘潭县振兴胶合板厂62、湘潭恒盾集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63、湘乡市恒昌鑫竹胶板厂64、湘乡市萌菌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5、湘乡市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66、湘乡市湘龙木业芯板厂67、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68、浏阳市永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69、浏阳市金石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70、浏阳市鹏洋竹胶板有限公司71、浏阳市金兴木业有限公司72、湖南地宝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73、浏阳市宝宏胶合板有限公司74、湖南望城出口包装有限公司75、湖南方圆板业有限公司76、浏阳桂星竹业有限公司77、长沙千禧木业有限公司78、长沙市木之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79、长沙宝美耐木业有限公司80、长沙远鸿实业有限公司81、湖南三全元实业有限公司82、湖南省浏阳市浏东竹木有限公司83、湖南省浏阳市大围山竹木制品厂84、浏阳市中南竹业有限公司85、长沙欧珀莱木业有限公司86、湖南康派木业有限公司87、益阳市桃花江实业有限公司88、益阳瑞亚高科纺织有限公司89、益阳桃花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90、桃江县刘春秋竹艺厂91、益阳家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92、益阳市壹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93、益阳海利宏竹业有限公司94、炎陵县霞阳板业有限公司95、沅江市俊艺木业有限公司96、湖南湘君竹业有限公司97、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98、株洲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99、桃江县湘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炎陵县山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01、湖南天京金竹木制品有限公司102、益阳市远益竹青砧板有限公司103、益阳市恒生木业有限公司104、湖南万森木业有限公司105、湖南天运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106、益阳森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107、益阳市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8、湖南省科农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9、张家界金秋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110、攸县酒埠江震源竹木有限公司111、湖南张家界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12、株洲松本林化有限公司113、株洲市好恰绿色油业发展有限公司114、炎陵金工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湘林产[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03]11号)各市州林业局:为进一步实施好林产工业工程,推动我省林产工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将《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品经营、加工为主业,具有较大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二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申报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经营、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2、经营规模: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贫困县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类30000立方米,刨花板、细木工板、竹胶合板类10000立方米,胶合板类5000立方米、地板类10万平方米。

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湘财农〔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5年9月1日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1、育苗(种);2、造林绿化;3、森林抚育;4、封山育林;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湘财农[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3〕3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3年11月15日附件湖南省林区道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林区道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结合我省林区道路建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区道路是指林区内为林业服务而修建的道路,是农村公路网的延伸。

第三条林区道路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林区道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第四条使用原则。

林区道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生产生活兼顾、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国有森工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以及竹林面积10万亩以上竹产业发展重点县的乡村。

第六条支持内容。

主要支持新建林区二、三级公路及新建运材道和竹林道。

对已列入各级财政投资计划的林区公路,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程建设费;(二)工程勘察设计费;(三)工程招投标费;(四)工程施工监理费:包括现场监管、施工监理费等;(五)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检查验收费等;用于工程建设方面的费用,不得低于林区道路建设专项资金总量的9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湘林资[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现将《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湘林资[2006]3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督促落实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实施人工更新,及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条采伐迹地更新监督检查采伐迹地更新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结合造林验收进行更新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验收资料应建档备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县(市、区)自查、省市核查两种形式进行。

自查、核查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完成。

第四条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检查内容指按采伐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资料规定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产生采伐迹地(含火烧后皆伐的迹地)实际发生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实际完成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成活率与管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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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08〕20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经营、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

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确有带动能力的企业以上二项指标可适当降低,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年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竹胶合板2万立方米,胶合板1万立方米,地板20万平方米。

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 级)。

5、产品竞争力。

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在省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500亩以上。

其中欠发达地区企业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

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
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组织形式。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产权清晰。

2、行业地位。

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

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3、经营规模。

资产总值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4、带动能力。

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林农在1万户以上。

5、服务功能。

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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