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陕林稽字〔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办字[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办字〔200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河北省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保障我省林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森林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落实到山头地块。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满足规划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的最低要求,把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适宜造林绿化的宜林地纳入林地规划范围,并落实到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区域要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凡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林业用地严格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由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占地单位与林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林权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依法严把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关,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规模,尤其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规模。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湘林政〔2018〕 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1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切实保护我省自然生态系统,着力保障生态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风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有林场、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发布的鸟类迁徙通道,海拔800米以上且坡度36度以上、母岩为强风化花岗岩、砂岩或石灰岩区域以及各县市(区)最高峰或地标性山峰地域建设新的风电项目。
二、风电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选址阶段如需使用林地,应提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
对于项目选址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林业部门在参与选址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
三、风电项目的基站、升压站、运输主道和支线道路使用林地必须一次性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吊装平台、搅拌站、渣土场必须一次性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依法审批。
四、对于新申报的风电建设使用林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评估工作。
五、风电项目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减少对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的影响。
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湘林护[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12〕16号)各市州林业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湿地公园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19处湿地获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湿地公园建设扩大了我省湿地保护的面积,进一步完善了湿地保护的网络体系,扩大了湿地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为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湿地公园存在着“批而不建、管而不力”的问题,尚未充分发挥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作用。
鉴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管理机构。
完善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的关键。
所有批准试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以及编办的支持,尽快建立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齐熟悉湿地公园管理、掌握湿地保护技术的人员,安排落实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设施。
今后,凡是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省厅将不予申报安排国家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恢复工程项目。
二、大力争取建设投入。
湿地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湿地公园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湿地公园要力争把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湿地公园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湿地公园的保护科研服务条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林护发[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业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查注册的通知-湘林策[2006]1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业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查注册的通知-湘林策[200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ef27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d3.png)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业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查注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业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查注册的通知(湘林策[2006]1号)各市州林业局:根据《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林业行政执法证》实行两年审查注册的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查注册的通知》(林策发[2005]198号)精神,省厅决定对2003年以来统一换发的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查注册,现将审查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注册范围2003年我厅组织统一换发的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及2004年、2005年补办的《林业行政执法证》。
二、审查注册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持有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的审查注册工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三、审查注册处理(一)对2003年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注册单位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的防伪标识,《林业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原持有人的执法资格,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收回证件;未经审查注册的《林业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收回证件。
(二)对于已经不在岗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应当予以注销,并交由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收回。
(三)收回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一律由审查注册单位统一销毁。
四、要求(一)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填写《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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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7]4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8.0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湘林资[2007]45号)
各市州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
发[200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资源林政管理系统要认真学习《预防涉林渎职犯罪手册》,努力提高法律素
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观念。各级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在行使森林资源管理
行政许可工作中,一定要依法依规办理、按程序办理。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