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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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解读

二、主要内容
原2号令共二十条,修改后的35号令共二 十九条,增加了九条,并对有关条款的内容 做了大的改动。
(一)关于规章名称的变动 一是将占用征收改为“使用” 二是取消了“征用”二字
二、主要内容
(二)解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概念 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是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占用林地,即指长期占用林地。 二是上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专用林 地。
二、主要内容
(四)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 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 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将重点林区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对其他地区明确审批权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35号令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国家依法保
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主要 是对使用林地要依法补偿,这条规定是 原则性要求。 35号令第二十二条是临时占用林地期 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一是 时间一年内,二是县级林业部门要加强 监管。
二、主要内容
(九)补充和完善了一些特殊规定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是35号令第十六条对国家或省级重 点的公路、铁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占用征收林地作了特别规定,公路、铁 路可以地级市为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可 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 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二、主要内容
(八)增加了对建设项目特别规定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云林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林地定额使用管理林地定额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防止林地无序流失的重要手段。

林地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云南省年度林地定额情况,结合各地建设实际需要,分解下达相应数量的林地定额,保障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获批。

林地定额应当优先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所下达林地定额不足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林地定额可以申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统筹解决。

各地不得违反林地定额管理规定,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把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方式进行审批。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超出规定范围提供材料。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打造行政审批速度最快的省份,并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森林等生态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生态破坏行为。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

根据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核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林地审批范围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除外),临时使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林业厅委托林地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步委托执收。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项目林地审批要求(一)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1 / 1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6]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6.01.11
【实施日期】200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湘林资[2006]3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田防护林是指以保护农田,减轻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业稳产高产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

农田防护林采伐包括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等3种。

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应坚持“因。

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我国现在处于开采我国潜能的阶段,不断的征⽤⼟地,建设⽴交桥开发新能源等建筑。

当然也是免不了征⽤林地的时候,那么林地是怎么征⽤的呢,国家有没有什么办法来规范这个⽐较特殊的地段呢。

店铺⼩编带你⼀起来看看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征⽤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占⽤、征⽤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于下列情况:(⼀)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以下简称建设⼯程)需要占⽤或者征⽤林地的审核;(⼆)建设⼯程需要临时占⽤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需要占⽤林地的审批。

三、⽤地单位需要占⽤、征⽤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林地的,应当向县级⼈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或者征⽤林地申请;需要占⽤或者临时占⽤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林地申请。

四、⽤地单位申请占⽤、征⽤林地或者临时占⽤林地,应当填写《使⽤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项⽬批准⽂件;(⼆)被占⽤或者被征⽤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使⽤林地可⾏性报告;(四)与被占⽤或者被征⽤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占⽤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项规定的材料。

五、建设⼯程占⽤或者征⽤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

六、建设⼯程需要临时占⽤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临时占⽤防护林或者特种⽤途林林地⾯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防护林或者特种⽤途林林地⾯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除防护林和特种⽤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治州⼈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需要占⽤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林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林地的,由县级⼈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 st lan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ull text)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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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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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形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批准使用的林地,如涉及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审批的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将被占用的公益林地相关信息(如森林经营单位名称、使用面积、图班号以及现状图等)报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

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一)所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施工)单位(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都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含权属证书明细表或林权证明明细表等);2.使用林地文字申请报告;3.使用林地申请表;4.使用林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6.林地证明材料:①有权属证书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书明细表,权属证书明细表的表头内容为林权证号、林权所有者名称、林权使用者名称、林权证林地面积、征占用林地面积、备注。

②没有权属证书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的名称(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使用林地面积、林地所有权(集体、国有)、林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有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临时占用林地和永久性占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还须提供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2.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式)或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式);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式)或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4.临时占用林地的,还须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其内容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

5.违法用地应视情况提供相关案件查处情况材料。

行政案件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结的刑事案件提供判决书或不予起诉决定书;对于正在查办、尚未办结的刑事案件,待《侦查终结报告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完成后再予办理。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和材料审核后,须提供以下材料: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其内容包括使用林地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情况等。

2.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情况、公示情况、公示后第三人反馈意见等。

(四)视情况还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一)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公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二)申请: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已经办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的,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申报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申请使用林地,应如实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需报省、国家审核审批的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正式行文。

所有申报材料连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邮寄等方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核审批: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其它使用林地批准文件。

对于不予作出使用林地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用地单位(个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其不予许可的理由。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批准文件或不予使用林地决定文书由政务大厅(中心)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五、严格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一)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制度。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包括临时用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审核审批并行办理制度。

同时,各地要创造条件,完善网络设施和审批流程,争取早日将所有申报材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中,完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打印。

(二)严格开展林地可行性调查评估工作。

取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林地可研中介服务机构。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用地单位自行编制。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进行编制,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图表齐全。

承担林地可研的单位(个人)应对作出的使用林地现场调查评估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良信誉记录制度,省厅将定期公布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评价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的设计单位(个人),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不得再从事林地可行性研究评估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和湘财综〔2015〕4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它项目均不得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人为改变林地类型、森林类别和城镇规划区性质。

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四)严格林地监督检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项目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指导和配合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和申报;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积极开展林地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对于采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违法违规批准使用林地以及未经批准使用林地、不按批准内容和要求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省厅有关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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