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第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ຫໍສະໝຸດ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体系
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管理体系。
国家对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对超过审批权限和标准的取水申请不予审 批。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取水项目,如跨行政区域取水、涉及国防安全等取水申请,需要报请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动态调整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
申报登记
取水单位和个人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 记取水计划和取水量。
签订协议
取水单位和个人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 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核定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配置计划和实际 需要,核定取水量和取水计划。
该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维护水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
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 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
污水处理措施等事项。
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 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包括取水工程运行情况、取水量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许可制度 执行情况等。
举报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水利部职称考试指定用书水利知识试题

水利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共40道)1、我国将每年的( A )定为中国水周。
A、 3月22~28日B、 4月22~28日C、 5月22~28日D、 7月22~28日2、水的主要用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 B )。
A、灌溉用水B、生态用水C、采矿用水D、航运用水3、人类可利用的淡水资源主要是指某地区逐年可恢复和( A )的淡水资源。
A、更新B、开采C、储存D、消耗4、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水资源丰歉程度的指标是( B )。
A、多年平均降水量B、多年平均径流总量C、年降水量和蒸发量之比D、多年平均蒸发量5、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 A )。
A、地表水和地下水B、淡水和海水C、地表水和土壤水D、江河水和地下水6、我国水资源分布极不均匀,全国水资源的( A )%分布在长江及其以南地区。
A、81B、51C、91D、7113、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 A )造成破坏。
A、生态和环境B、交通C、通信设施D、农业14、我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由( A )负责解释。
A、水利部B、流域管理机构C、建设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5、下列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是:( D )。
A、直接从地下取水B、直接从江河取水C、直接从湖泊取水D、为畜禽饮用取水16、地下水的开采量超过( B ),造成地下水水位待续下降,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是判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依据。
A、补给量B、可开采量C、天然资源量D、降水入渗补给量17、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 B ),改善生态环境。
A、环境污染B、水体污染C、大气污染D、土壤污染18、国家建立饮用水( C )保护区制度。
A、水质B、水量C、水源D、水域19、水污染会导致( C )。
A、资源型缺水B、工程型缺水C、水质型缺水D、浪费性缺水30、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 C )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域限制纳污制度,在确定城镇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改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形考作业二(第3章1-4节学习完成后作答,权重15%)-国开-参考资料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形考作业二(第3章1-4节学习完成后作答,权重15%)-国开-参考资料水法规与行政执法-形考作业二(第3章1-4节研究完成后作答,权重15%)--国开(河南)-参考资料请认真阅读一下说明然后下载:题库有可能会换,不保证全部都有!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本文档的说明:如果题目顺序和你的试卷不一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预祝您取得好成绩百!第1题1.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对错参考答案是:“对”。
第2题2.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对错参考答案是:“对”。
第3题3.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对错参考谜底是:“对”。
第4题4.开辟利用水资本,流域规模内的流域规划应当服从区域规划,综合规划应当服从专业规划。
对错参考答案是:“错”。
第5题5.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城市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对错参考答案是:“错”。
第6题6.一般来说,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就是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对错参考谜底是:“对”。
第7题7.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发证。
对错参考谜底是:“对”。
第8题8.水功能一级区分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对错参考答案是:“对”。
第9题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过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排污口。
对错参考答案是:“错”。
第10题10.《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包孕湖泊、人工水道、蓄洪区,但是不包孕行洪区和滞洪区。
对错参考答案是:“错”。
第11题11.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对错参考答案是:“对”。
第12题12.河道等级的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级河道由XXX认定,二、三、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认定。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四)防御或者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但是,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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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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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166号,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
新建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时间、
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条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除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外,其他持证人按照取水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除水力发电企业外的其他持证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
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划分征收级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
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资料。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代收银行收到水资源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计算中玩
忽职守、徇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
(三)截留代收的水资源费的;
(四)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