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_代销业务增值税
委托代销的增值税怎么核算

关于增值税,委托代销的增值税怎么核算假设甲企业接受乙企业委托销售商品给丙。
当销售成立,即乙收到甲的销货清单时,乙所开发票(给甲)为价款40000元,增值税款6800元。
而甲所开发票(给丙)为价款48000元,增值税款8160元。
对受托方甲来说,它的销项税为8160元,而它的进项税为6800元,甲只就增值额部分纳税。
——并没有重复。
若甲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
则乙开给甲和甲开给丙的,是一样金额的发票。
即从甲这一方来说,进项是6800元,销项也是6800元。
——当然也没有重复。
(收取的手续费另外单独计税。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制度,对于委托代销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虽然没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为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链不被中断,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我国税法将委托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及手续费。
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主要有支付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下面举例说明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
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额2040元,(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贷:库存商品 7500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贷:委托代销商品 7500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1700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1、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贷:代销商品款 100002、实际销售甲商品时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借:代销商品款 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3、按合同协议价将货款付给A企业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协议售价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列支。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河北邢台张庆考 054001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要求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税法中的规定却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两种情况。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其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售出后将商品价款交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也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委托代销的增值税怎么核算

委托代销的增值税怎么核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委托代销的方式来销售产品。
在委托代销过程中,涉及到的增值税核算比较复杂。
本文将介绍委托代销的增值税核算方法,希望对广大企业有所帮助。
委托代销的定义委托代销是指企业A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委托给企业B进行销售,企业A负责生产和供应产品,企业B负责销售和实收货款,并按约定的比例向企业A支付货款。
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来计算的税收,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和申报。
在委托代销的过程中,涉及到两个企业,即委托方和代销方。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对于委托方来说,其需要计算进项税和销项税。
进项税是指在生产期间所购买的原材料、能源、日用品等税前费用,销项税是指将委托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后所得到的税收。
委托方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适时的申报和纳税。
•对于代销方来说,其可以扣除进项税,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的规则进行申报。
在具体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委托方应当将其与代销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包括货物和费用在内,计入进项税,并申报销项税。
2.委托方应当将货款收到的进项税单独列项,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的规则进行核算。
3.代销方应当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扣除进项税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的规则进行申报。
有些涉及到代销的进口业务是进口环节由代理商代为处理,销售环节才交到企业手中进行,从而减轻企业风险和财务成本。
具体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委托代销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委托代销涉及到的应纳增值税计算需要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核算。
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销售额÷(1+税率))×税率,其中税率为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委托代销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1、代销方销售货物后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销售额÷(1+税率)×税率2、委托方销售货物后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销售额÷(1+税率)×税率•委托方应当将货款收到的进项税单独列项,并按照增值税计算规则进行核算。
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39The C er ti 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委托代销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同时由于委托代销业务涉及到代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因而会计处理也比较复杂,企业在处理委托代销业务时常会出现差错。
一、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80日。
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相关规定如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活动.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笔者现从委托双方的角度就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
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18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新准则对委托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
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单独设立相关的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因此,企业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科目的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三、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就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代销业务,是指某些提供⽹上批发服务的⽹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店代销的⼈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等数据,⽽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店代销⼈销售。
代销业务怎么进⾏会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受托⽅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续费,受托⽅就⼿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发票,⽽由委托⽅直接向购买⽅开具专⽤发票,并由受托⽅转交,受托⽅不垫付任何资⾦,受托⽅仅向委托⽅收取⼿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收取的⼿续费不征增值税,⽽按5%征收营业税。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常见⽅法如下:1、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管理部门、⾮⽣产性机构、职⼯福利奖励等⽅⾯,是⼀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为,不符合销售成⽴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
4、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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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规定是什么⽹友咨询:
我公司业务中有⼤量的委托代销业务,有些业务代理商拖⽋⼀年之久没有结算,但主管税务机关仍要求我们对这些没有结算的业务,计算增值税。
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的规定执⾏: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
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
故2005年11⽉,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步的明确:
(⼀)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依据这个规定,主管国税局要求贵公司就代理商拖⽋达⼀年及以上的未结算代销货物计缴增值税的决定是正确的。
营改增后代销手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代销手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规定,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
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法规,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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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_代销业务增值
税
论文导读::支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代销业务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论文关键词:代销业务增值税,会计核算
代销业务涉及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会计主体,代销业务有两种结算方式,即视同买断和支取手续费。
按200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均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同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及增值税的最新规定,谈谈两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一、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核算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而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货物的价格可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此种结算方式在发出代销货物环节类似于委托方销售货物、受托方购进货物,但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不一定转移,因此与一般的销售货物行为有别。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要求对于特殊销售业务,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何时确认收入。
实际代销活动中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应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的具体条款,来判断收入的确认时间,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与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代销业务增值税,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一般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就可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委托方按发出商品数量乘以协议价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论文发表。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按按代销清单上的数量乘以协议价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若发出商品时代销商品的相关风险也发生了转移,则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视同购进。
受托方从委托方处取得代销货物时,若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
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外代销货物时,按实收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出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方实际应纳的增值税等于对外代销环节应纳的销项税额减去从委托方处取得代销货物时的进项税额。
代销商品发出时若未转移风险,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当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此时受托方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受托方对外销售后,再向委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并从委托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支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支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已代销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双方约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其特点是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由委托方决定代销业务增值税,一般情况受托方对外销售代销商品的价格等于与委托方结算的价格。
受托方在此交易中不能获得代销商品的差价收入,获得的利益是手续费收入。
在征税方面,委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受托方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
(一)委托方的财税处理
支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一般在收到受托方交来的代销清单或
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委托方可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对委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也可不单设此科目,而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并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委托方的会计核算可分为五个环节:
发出代销商品时,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且提供代销清单时,委托方应根据代销清单上的销售数量及代销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当期销售收入。
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同时应结转已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委托方与受托方结算应支付的代销费用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实际收到受托方交来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受托方的财税处理
支取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下,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代他人销售货物应视同销售,故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论文发表。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即:应纳增值税=对外代销价格×税率―与委托方结算价格×税率
此种结算方式下,若受托方在从委托方处取得代销商品的同时,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对外代销价格等于与委托方结算价格,故虽然受托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应纳增值税为零。
此种结算方式下,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营业税应税劳务――服务业中代理业的应税收入,应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可分为以下五个环节:
收到委托方发出的商品时,按收到的发出商品数量乘以双方的结算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当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对外销售时,从税收方面来看受托方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从会计核算来看受托方无需确认收入代销业务增值税,因为此时的销货款的实际获取者是委托方,对于受托方而言,只是增加了对委托方的负债。
受托方此时应根据实际对外代销的商品数量乘以对外销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同时受托方应根据实际对外代销的商品数量乘以与委托方的结算价格,注销已销售的商品代销商品款和受代销商品。
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当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方”科目。
当受托方与委托方结算,扣收代销手续费并清偿债务时,按应偿还的全部负债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委托方”科目,按实际应收取的手续费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全部负债扣下应收的手续费后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受托方应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计提应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因此代销业务在进行财税处理时,先应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结算方式来判断双方的纳税义务,并做出相应的会计核算。
视同买断方式下,应视代销商品发出时是否转移了相关风险来确定委托方的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会计核算环节与方法各有不同。
参考文献:1.高丽,谈委托代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财会月刊,2010-03;2.李英,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财会通迅,2010-03;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01;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