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最新整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docx

最新整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xx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一九九五二月十三日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minzhu 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xx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办法1.doc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管理创新与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生存发展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中国企业联合会印发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发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对获奖的管理创新成果通过会议表彰、媒体宣传、典型交流、专项推广等形式,达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在管理实践中,针对突出问题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管理模式与方法,创造性地革新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经营理念、改进管理方式、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等,确有成效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第五条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必须符合创新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基本条件。
(一)创新性:符合管理科学原理,体现建设创新型企业的要求,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在企业组织、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确有创新因素,达到或超过行业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实践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整的客观要求,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效益性:管理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经科学测定与计算,证明该成果具第十条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创新成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成果的审定。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机关领导、协会领导、军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其职责是:(一)对年度管理创新成果评审重点提出指导意见。
(二)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专家组成员资格进行核定。
(三)对每年一度的管理创新成果专家评审建议进行核准审定。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事业发展部,负责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
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成果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7•【文号】科工技[2007]1349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技[2007]1349号)教育部、委属各高校、各共建高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工作,现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和凝聚高水平国防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型实验研究基地。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防特色和新兴学科发展需求,开展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撑国防重点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受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第五条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简称学科实验室)主要依托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共建院校、教育部所属高校以及军队院校建设。
学科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应落实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为学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六条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支撑学科原则上是国家重点学科,对于国防科技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学科专业,可以是省部级重点学科;(二)研究方向符合国防科技发展需求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三)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潜在的国防应用价值;(四)具有承担高水平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国家级国防重大基础科研任务的潜力;(五)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氛围;(六)具备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具有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七)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八)依托单位能够为学科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证学科实验室的有效运行。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第八条鉴定范围:(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2.22•【文号】[84]国科发管字141号•【施行日期】1984.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1984年2月22日(84)国科发管字14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规定如下:(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重大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二)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三)科技成果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报送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可编辑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 第二章鉴定范围 ?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4号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正文:----------------------------------------------------------------------------------------------------------------------------------------------------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10月22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
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型号工程及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技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具体负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委托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委托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负责管理除各军工集团公司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国防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
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国防科技成果鉴定范围:(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二)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第九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真实性、准确性;(二)创造性、先进性;(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四)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国防科技成果的参考。
第十一条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工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由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
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关键分系统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大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国防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国防科技成果主持鉴定。
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国防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或经国防科工委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第十四条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国家或国防科工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第十七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
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
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国防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成员中非本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独立对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要求国防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四)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六)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申请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6、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2、研究报告;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6、用户使用报告.第二十二条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
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
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二)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
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
(三)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
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第二十七条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一)组织鉴定单位确定检测机构.(二)完成单位将国防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第二十八条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一)经鉴定通过的国防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两至三份原件(要求正反面打印,亲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