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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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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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管理创新与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生存发展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中国企业联合会印发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发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对获奖的管理创新成果通过会议表彰、媒体宣传、典型交流、专项推广等形式,达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在管理实践中,针对突出问题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管理模式与方法,创造性地革新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经营理念、改进管理方式、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等,确有成效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第五条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必须符合创新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基本条件。

(一)创新性:符合管理科学原理,体现建设创新型企业的要求,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在企业组织、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确有创新因素,达到或超过行业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实践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整的客观要求,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效益性:管理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经科学测定与计算,证明该成果具第十条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创新成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成果的审定。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机关领导、协会领导、军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其职责是:(一)对年度管理创新成果评审重点提出指导意见。

(二)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专家组成员资格进行核定。

(三)对每年一度的管理创新成果专家评审建议进行核准审定。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事业发展部,负责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企业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

~~~~~~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提倡群众性钻研技术、学习业务的热情,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加快产品研发进度和成果转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技成果和创新奖励的管理。

第三条科技成果奖励分为科技项目奖励和专利奖励。

科技创新奖励分为创新奖和技术进步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励标准(1)科技项目奖励分以下三等:一等奖: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在项目开发规定期限内能完成或提前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或取得突破性、阶段性进展;所研究的项目在科学技术上有突破或在理论上有发展,技术难度大,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很大经济效益并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二等奖: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已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或已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所研究的项目使用了最新技术,技术难度大,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先进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且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三等奖:所承担的立项项目类型包括:产品开发项目、工艺改造项目、新产品推广项目,项目可以是自主方式或协作方式完成并已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所承担的项目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开发、推广或改造后的新产品、新工艺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科技项目奖励标准如下:特别重大项目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授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

(2)专利奖励公司对取得专利权并获得证书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按专利单项实施,奖励标准根据其预计创造效益情况确定:发明专利奖励1000~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900元(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两项专利的同一项目,按最高项奖励,在发明授权后奖励时,应扣除已领取的实用新型授权奖励金额)。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申报材料填写基本规范》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申报材料填写基本规范》

附件4: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申报材料撰写基本规范本基本规范是依据《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要求而制定,是《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本规范实施利于各成果申报单位提高管理成果的申报质量。

一、主题报告的撰写申报管理成果主题报告是申报材料中的核心内容,是反映成果全貌的主要材料,主题报告应围绕为什么要实施管理创新、如何有效实施、实施后取得了哪些变化及效益来撰写。

主报告原则上由题目、前言和正文(包括实施背景、内涵和主要做法、实施效果)等部分组成。

一份好的主题报告应符合以下各项基本要求:(一)提练成果基本内容,确定成果名称,立好选题是成果报告写好的首要问题。

(二)主题报告的基本结构。

1.题目。

要鲜明地反映出成果的核心内容及特色,概括为一句话,但不要出现本企业名称、创造人姓名以及成果内容的字母缩写等,也不要以“XX模式”、“XX法”等命名。

2.前言。

主要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300~500字),包含企业所属行业、地区和产权性质、主要业务、规模、效益及行业地位等内容。

3.实施背景。

主要介绍为什么实施本项管理创新,分析当时面临的问题和内外部环境或条件的变化,反映企业开展管理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4.内涵和主要做法。

成果内涵主要反映本项成果创新的基本内容和特色,需要高度概括、反复提炼(300~500字);主要做法作为核心内容,一般要分几条(5至8条)来阐述,包括创新的整体思路、目标或原则,重点创新内容的实施(基本做法),创新组织和支撑保障等。

每条做法主要介绍针对什么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有哪些(适当举例)?主要做法字数应占到整个报告的70%。

5.实施效果。

主要介绍通过实施本项管理创新企业所发生的显著变化,包括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提高(见附件1)。

要注意反映出背景中所提到问题的解决情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3号]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3号]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一月二十日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

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财防〔2016〕24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具体负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委托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委托国防科工局协作配套中心负责管理除各军工集团公司以外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国防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一)国防技术发明奖;(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国防科学技术是国防服务的⾃然科学及各种⼯艺与技术的统称。

下⾯是⼩编收集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进⼀步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作,保证国防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申报、评审和管理等⼯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才、尊重创造”的⽅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国防科技⼯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励⾃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的⾮法⼲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作的⼈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条国防科技奖是国防科学技术⼯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委)授予单位和个⼈的荣誉,成果知识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其主要完成⼈获得国防科技奖的权利,同时,授奖证书也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国防科⼯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防科技奖的管理⼯作,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国防科技⼯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负责国防科技奖的⽇常管理⼯作。

第七条国防科技奖设特等奖、⼀等奖、⼆等奖和三等奖。

国防科技奖实⾏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次。

国防科⼯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历史获奖情况、科研情况和成果登记情况下达其当年申报限额数,根据总的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限额数量。

第⼆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类:型号⼯程及项⽬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 (⼀)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产、试验及相关⼯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在主导产业型号⼯程和军民两⽤⼯程及其配套项⽬的科研、⽣产、试验及相关⼯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应⽤于国防的先进⼯业技术和军民两⽤技术开发成果; (四)在重⼤⼯程建设、重⼤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研究应⽤新技术⽽取得的国防科技成果; (五)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的国防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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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管理创新与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生存发展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参照中国企业联合会印发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发布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对获奖的管理创新成果通过会议表彰、媒体宣传、典型交流、专项推广等形式,达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在管理实践中,针对突出问题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管理模式与方法,创造性地革新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经营理念、改进管理方式、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等,确有成效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
第五条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必须符合创新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基本条件。

(一)创新性:符合管理科学原理,体现建设创新型企业的要求,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在企业组织、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确有创新因素,达到或超过行业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实践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整的客观要求,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效益性:管理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经科学测定与计算,证明该成果具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创新成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成果的审定。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机关领导、协会领导、军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其职责是:
(一)对年度管理创新成果评审重点提出指导意见。

(二)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专家组成员资格进行核定。

(三)对每年一度的管理创新成果专家评审建议进行核准审定。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事业发展部,负责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在评审委员会下设立管理创新成果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具有改革管理实际经验和专业管理专长。

专家成员选拔由集团公司提名推荐,组建管理创新成果评审专家库,年度评审专家组成员经评审委员会审批予以聘任。

(具体条件和要求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文通知)
第十三条军工系统各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所属单位军工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汇总初审或初评、推荐工作。

第五章发布与表彰
第十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获奖项目以协会文件形式发布,并同时在科工局网站(/)《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专栏及协会网站——中国国防工业企业网(/)上公布。

获奖成果项目由协会编辑出版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选编予以推广。

第十五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获奖成果属部委级。

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管理创新成果表彰会,对成果创建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成果创建单位按照2007年国务
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奖励成果创建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标准:一等奖1万元以上;二等奖8000元以上;三等奖5000元以上。

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支付的奖金可在生产成本、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六条管理创新成果获奖项目所在单位应将成果创建主要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行政管理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对所申报的管理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对谎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
2.《管理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补充项目及计算过程表》
3.《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申报表》
4.《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申报材料填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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