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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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豫知〔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18〕36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9日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自愿申报、科学评定、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管理。

第三条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作的申报对象为:全省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市辖区。

第四条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强县工作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

(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分为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在下文简称为试点县市区、示范县市区。

)二、申报评定第五条试点县(市、区)申报条件1.区域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我局将启动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制定了《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试点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实行限额推荐,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各不超过1家。

请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

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3年4月2日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根据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提高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将专利运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化和市场化的全流程,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鼓励专门从事专利运营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发展,加强专利技术集成和专利运营商业模式创新,着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支撑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有效实施。

在试点企业培育中,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给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分类指导。

坚持分层管理,对地方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中央管理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指导的方式,构建任务明晰、协同运行的工作体系;优化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资源配置,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并保障企业专利运营工作有序开展。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的通知-豫知〔2018〕59号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的通知-豫知〔2018〕59号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
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豫知〔2018〕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豫知〔2018〕36号)文件内容,经自愿申请、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示等环节,确定郑州市金水区等13个县(市、区)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郑州市二七区等13个县(市、区)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的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名单
2.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名单
2018年10月22日
——结束——。

202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202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202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度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定义和目的3.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具体要求4.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考核范围5.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定义和目的6.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具体要求7.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考核范围正文2023 年度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加快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转化运用效益,有力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已开始组织 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拥有较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1.企业财务数据要求: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2.知识产权要求:企业拥有有效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在近三年内获得。

3.企业管理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管理等。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考核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将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基础上,具有更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优势更加突出,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1.企业规模要求:企业注册资本、员工人数、营业收入等达到一定规模。

2.知识产权要求:企业拥有有效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在近三年内获得,并且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豫工商文[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工商文[2012]110号)各省辖市、县(市、分)工商局:2009年,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全面开展商标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10年研究确定了一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和示范企业。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部署,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工商局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意见》(豫工商文(2011)34号)。

文件下发后,各地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地推荐和筛选。

在对每个推荐对象逐个进行实地查看和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各地推荐意见和考核结果,省工商局研究确定“永城市”等12个县(区)为河南省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河南省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示范企业工作,对列入示范县(区)的单位,工商部门要加强汇报、协调、指导和服务的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县(区)的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当地商标事业的发展;对列入示范企业的单位,要重点予以指导、服务、保护和维权,促使企业进一步增强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切实发挥其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名单2、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名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二年八月二日附件1: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区)名单1、永城市2、长垣县3、沈丘县4、长葛市5、偃师市6、西峡县7、新郑市8、固始县9、汝州市10、安阳县11、临颍县12、武陟县附件2:河南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名单1、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2、卫华集团有限公司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5、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6、河南省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8、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河南尉氏县久龙橡塑有限公司10、河南省永达食业集团11、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河南省雪鸟实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一、总则1.1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重点工作内容是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水平,彰显知识产权对创新激励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巨大作用。

1.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优势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审核和专家评审等具体工作。

二、认定条件2.1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了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2.1.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2.1.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1.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

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2.1.5企业知识产权量多质高。

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8件(含)以上或拥有有效专利数量累计20件(含)以上,且企业当年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0件(含)以上;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驰名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申报3.1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3.2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3.2.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3.2.2企业建立完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证书,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相关学习情况,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等;3.2.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3.2.4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3.2.5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3.2.6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2.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2.8其它相关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

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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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5.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
范企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培育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

按照通知要求,省局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企业知识产
权优势培育工作层级设计,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区域内骨干企业,均可推荐申报。

已确定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

按照国家局工作部署,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3〕181号)确定的我省首批35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申报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已加入我省特色
加分项指标),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未来3年期的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其中,优势企业申报书的特色加分项我省指标设置情况说明见附件2。

(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一和表二(见附件1),附
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未来3年期的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三)材料形式要求。

为确保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在线申报及在线评审工作
的顺利实行,请各企业务必于7月1日后注册并登录申报系统,完成申报书、企业优势(示范)培育工作方案等材料的在线填写及提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网址为,用户可登录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进入申报系统。

请各申报企业同时提交纸质材料三份,以实现纸质申报向在线申报的平稳过渡。

(四)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推荐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申报企业出具推
荐函,连同推荐企业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纸件一并报送。

推荐函应对申报企
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方向、特色工作或亮点工作等做简要说明。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7月20日。

四、工作程序
各申报企业通过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省局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上报国家局,国家局完成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省局择优推荐上报,国家局组织评审、公示及确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有效期均为3年,期满6个月内由省局组织复核及备案,通过后保留名称、进入下一轮培育,不通过的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具体规定参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见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文件请在河南省知识产权信息网
(/)-首页-通知公告栏此通知的附件1下载。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
2、河南省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特色加分项指标设置
3、企业证明材料列表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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