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温州市本级首批拟符合人才住房配售资格条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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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2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2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24号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做好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人才公租房、人才公寓、人才购房补助、购房首付无息借款补助和人才限价商品房等形式。

第三条市区(含梅列区、三元区)、生态工贸区、三明经济开发区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租房和人才限价商品房的审核、配租、配售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人才购房补助和购房首付无息借款补助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筹集人才限价商品房、人才公寓房源,做好人才限价商品房销售和人才公寓分配及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市发改、工信、科技、教育、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人才公租房第四条实体企业新招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纳入人才公租房保障范围,可申请最长2年的免租金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享受免租金范围的实体企业是指在三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人才首次申请时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有关部门认定)。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黄政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1日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和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支持,企业主导、计划管理的原则。

筹集(建设)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配售。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城管、税务、人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相关工作。

各城区政府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调查汇总和辖区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温政办〔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温政办〔2015〕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各类人才开拓进取,推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07号)规定,经推荐选拔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蔡春潮等10人(名单附后)享受2015年度市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一次性发给特殊津贴2万元。

希望上述人员珍惜荣誉,多出成果,带动其他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为推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民营企业人才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15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3日附件2015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蔡春潮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陈东红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革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国顺浙江中孚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李俐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刘康东富康集团有限公司罗志刚温州顺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潘一中温州一中建设有限公司张所俊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章飞雪温州康宁医院。

单位人才住房选房合格人员名单

单位人才住房选房合格人员名单


申请人
何旭珩 44050819********2X
70

家庭成员
孙煜恒 44030520********56
申请人
李浩源 41022519********25
71
家庭成员
邓院生 36073019********97

家庭成员
邓子卿 44030820********47
申请人
李烨 44020419********17
备注
大鹏新区 重点服务
企业
申请人
李战章 44011119********17
家庭成员
夏雪珍 44022419********04
16

家庭成员
李嘉仪 44022420********68
家庭成员
李匡维 44022420********56
申请人
苏万钧 43018119********14
第二批次
17
家庭成员
周涵予 42112620********78
27

家庭成员
周子炎 42112620********11
家庭成员
周阳生 42112619********11
27

家庭成员
吴金叶 42112619********46
28
申请人
曾艳霞 44142419********40

申请人
陈果 15260119********25

家庭成员
郭静宜 15010520********2X
32
申请人
付孟兰 41042619********20

33
申请人
潘伦华 42118119********13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一、引言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是指根据温州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资源的分配和租赁服务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的详细内容。

二、申请条件1.具备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市内人才、高级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等。

2.申请人必须是温州市户籍人口或在温州市稳定就业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外来人才。

3.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

三、操作流程3.1申请登记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温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登记:-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人才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才认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温州市户籍申请人)。

-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申请资格审查温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3入围名单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将进入入围名单,温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对入围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4缴纳保证金入围申请人需在公示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不同房源、不同人才类型而定。

保证金将在后续房源配售或租赁中进行抵扣或退还。

3.5房源配售或租赁经过公示期和缴纳保证金后,根据温州市相关政策和规定,温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将根据配售或租赁计划,对入围申请人进行房源配售或租赁。

具体流程和程序将由温州市人才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3.6签订合同房源配售或租赁成功后,申请人需要与房源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应费用。

3.7入住或收房完成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入住或收房。

入住后需履行相关义务,按时缴纳租金或按合同规定履行购房相关义务。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厦房住保〔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按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骨干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2.厦人社函〔2022〕13号中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311户骨干人才名单已于2022年2月16日至2月22日在市住房局官网进行公示,并按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完成意向登记。

符合入住聚英家园第一层次人才

博士
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
开展博士后研究完成研究任务后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符合温房改〔201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第三项
5
黄勤竹
博士
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
开展博士后研究完成研究任务后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符合温房改〔201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第三项
6
李效文
博士/助理研究员
3
林统
博士
浙江省温州市水文站
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排第五)
符合温房改〔201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第二项
4
胡如意
研究生
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省千人计划人选、浙江省特聘专家
符合温房改[201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第二项
原第二层次人才,因认定条件提升
符合第一层次人才
(3人)
序号
姓名
16
叶明勋
博士/教授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具有正高级职称
符合温房改〔201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第三项
17
张文超
博士/教授
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建设办公室
具有正高级职称
符合温房改〔201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第三项
18
陈均志
教授
浙江温州轻工研究院
具有正高级职称
符合温房改〔2010〕第二款规定中第三项
3
潘跃晓
博士/教授
温州大学
2011年获“温州特聘专家”称号
符合温房改〔2010〕1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第三项
符合入住“聚英家园”第二层次人才
(22人)
序号
姓名
学历(位)/职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2.传真号码:*************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57020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定价与权属第五章房源轮候和配售第六章供后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定价与产权第四章配售对象第五章购房资格核准第六章轮候配售第七章供后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万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安居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安居房申请、审核、轮候、配售、代持政府产权、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事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税务、人才、社会保险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海府[2019]20 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 12 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 2018 年 5 月13 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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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E类人才
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肿瘤医院、 医疗卫生机构/全日制本科及以
温州市医药科学研究所)
上/积分达100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E类人才
温州市龙湾中学
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积分达100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E类人才
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积分达100
46 王岩
622727****0253 温州医科大学
47 刘西媛
371329****3329 温州医科大学
48 程如梅
130403****1849 温州医科大学
49 杨梅
371102****3522 温州医科大学
50 沈利燕
339005****5629 温州医科大学
51 王志斌
330302****241X 温州医科大学
林海转 117
陈瑞生 (配偶)
118 曾余力
330327****0244 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 330327****0272 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0327****4393 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E类人才
企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年薪 达10万
E类人才
119 孙昌龙
330382****1731 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
E类人才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市农业科学 研究院)
E类人才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E类人才
130534****7911 温州商学院
E类人才
88 陈久强
330324****3313 温州商学院
E类人才
第5页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
89 卢声亮
330381****6131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备注 E类人才
67 吴佩亮
330324****2115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68 许志强
330381****1710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69 于明荣
230202****1627 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70 孙宝昌
220722****0434 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备注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医疗卫生机构/全日制本科及以 上/积分达100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52 冯建华
330304****0033 温州医科大学
53 曹自立
620523****0030 温州医科大学
备注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40 李小曼
320721****0627 温州医科大学
41 孙兰芳
150202****306X 温州医科大学
42 郑武
331023****7019 温州医科大学
43 张莉平
420602****1541 温州医科大学
44 朱华
330302****4026 温州医科大学
45 章可可
330282****8253 温州医科大学
温州市本级首批拟符合人才住房配售资格条件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
1 李校堃
220102****041X 温州医科大学
备注 A类人才
2 鲁新成
510215****0497 温州医科大学
D类人才
3 陈捷光
65516****
温州医科大学
D类人才
4 邵程安 5 杜运国 6 李丕贺
330881****4916 130103****0011 330327****1996
E类人才
79 王成湖
80 王成豹
81 董丽艳
82 董占波
83 苏凤贤
84 包玉花
85 周吉忠
都林娜 86
李刚 (配偶) 87 张士军
330381****1118 330104****1612 130423****0087 370827****2034 150203****0168 220721****0026 332529****0019 370612****8027 370782****8238
E类人才
120 张荣臻
330381****5130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中心
E类人才
121 朱莉
330324****3344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类人才
122 张毅
330302****1618 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E类人才
第7页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
123 刘海洋
411421****4855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肿瘤医院、 温州市医药科学研究所)
E类人才
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肿瘤医院、 温州市医药科学研究所)
E类人才
温州市中医院
E类人才
76 沈丽珍
330302****1246 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E类人才
77 姚憬
330102****1526 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E类人才
78 叶银霖
330324****0016 温州大学
第3页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
54 张翼
362103****1314 温州医科大学
55 杨波
150104****0013 温州医科大学
56 李超
420111****5778 温州医科大学
57 王雪
370982****0666 温州医科大学
58 徐博
430103****0515 温州医科大学
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
D类人才
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D类人才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D类人才
7 史洋
411328****1415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D类人才
董军勇 8
金向晓 (配偶)
郑春芳 9
刘伟成 (配偶)
10 孙胜
130206****0310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330323****196X 乐清市白象中学 152127****0323 温州大学 152631****7514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 330304****3312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E类人才
109 吴晓胜
330381****7510 温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E类人才
110 吴彬福
340604****1012 温州市龙湾中学
E类人才
111 周昌标
352221****4712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类人才
112 刘培蕾
330324****3327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类人才
113 季海波
330302****0856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E类人才
114 曾余瑶
330326****7318 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
E类人才
115 李海鹰
3303沨
330302****1614 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 E类人才
90 刘丽珍
330324****0128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E类人才
91 林肖
330326****0025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E类人才
92 尤伶俐
330324****2829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E类人才
张雅洁 93
张一帆 (配偶)
蔡少波 94
张蓓慧 (配偶)
张亮 95
张丽 (配偶)
96 蓝美娟
330382****0021 330323****0917 330381****1719 330381****1229 330683****1617 330683****4124 330825****6223
第4页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
71 米海霞
132527****0026 温州市人民医院
备注 E类人才
72 陈碧 73 黄日胜 74 朱丽娟 75 倪剑武
330302****7326 330302****2019 330328****1128 330302****2075
温州市人民医院
E类人才
32 姚清清
330726****0326 温州医科大学
33 范辉辉
330522****0617 温州医科大学
34 叶鲁思
330324****2124 温州医科大学
备注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E类人才
第2页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
35 潘少辉
342130****041X 温州医科大学
36 谢旦立
330521****0516 温州医科大学
37 叶聪
440301****4111 温州医科大学
38 朱巧燕
332529****1920 温州医科大学
39 刘慧
370831****1511 温州医科大学
26 王静洁
130525****3652 温州医科大学
27 贾明辉
410423****3535 温州医科大学
28 梁敏
410523****5062 温州医科大学
29 胡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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