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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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国内外PPP项目适用范围

国内外PPP项目适用范围

国内外PPP项目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都适用公私合作(PPP)模式,这已经是国际上的共识了;但是国际上对PPP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则不尽相同。

本文简介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并进行比较分析,以为我国PPP立法提供参考建议。

1.我国有关部委与地方政府(不含港澳台)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PPP法,其适用范围尚无国家层面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有关部委与地方政府有关文件有些规定。

1997年4月16日国家计委与国家外汇局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

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与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很多地方政府的规章如2006年《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也提到“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经行政特别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与范围内经营下列城市基础设施:(一)供水、供气、供热、排水;(二)污水与固体废物处理;(三)收费公路、地铁、城市铁路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从我国30多个地方政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或条例来看,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适用的项目列举出来,甚至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以使得适用范围更加全面,但是这些条款很多提出的特许经营范围很狭窄,已经大大落后于实务了。

范围最全面的应该是2014年刚出台的上海市《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初稿)》中规定的:“下列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

柬埔寨机场bot合同范本甲方(授权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运营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一、项目概述1. 甲方授权乙方在柬埔寨机场开展 bot 项目运营。

2. bot 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运营服务内容]。

二、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确保 bot 项目的顺利开展。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行业标准,高质量地开展 bot 项目运营。

2. 乙方应确保 bot 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运营情况和成果。

4.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费用。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安排]。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在合同附件中另行约定。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 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1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程序简介柬埔寨已于2003年9月12日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该组织成员,并将在其完成国内立法程序正式通知后成为WTO正式成员。

根据其入世承诺,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 的要求,修改和出台47部商业法律法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该项工作将于2006年1月结束。

现对与商业和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法规简介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资,不论其形式,必须在柬埔寨商业部登记注册为一种许可的经营模式.某些非直接投资也必须登记注册,或由投资者选择注册登记.目前,柬埔寨没有生效的《公司法》。

已经草拟了几个关于商业组织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一个实施。

最新的《商业企业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于普通法公司组成和管理的概念.由于在该领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务如注册登记、股东保护、股权转移和其它公司管理事务由1995年的《商业注册法》和根据当地惯例(该惯例部分基于源自1975年前的商业法典的原则)进行管辖。

另外,商业部已经发行了一份关于商业注册的内部刊物《指导公告》,它对先前的惯例做了一些实质性调整,它的执行和实施是不一致的。

商业部也将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

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会在来年实施。

它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大多数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办事处和附属企业。

其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如实施的话,将是对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要求,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在柬的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商业单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用的单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办事处、代表处、生意合作合同、BOT项目和合伙制。

二、公司注册登记审批程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三、《柬埔寨合同法》简介《柬埔寨合同法》于1988年颁布并沿用至今。

该法非常简要并以原则性讲述,缺乏深度,相当综合,但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市场导向性和该法依赖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该法颁布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柬埔寨涉外法律规定(3篇)

柬埔寨涉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全称柬埔寨王国,位于东南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柬埔寨与外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涉外法律关系,保障国家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柬埔寨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柬埔寨涉外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柬埔寨涉外法律体系概述柬埔寨涉外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典、商法典、劳动法、投资法、外汇管理法、进出口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柬埔寨涉外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为涉外法律事务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三、柬埔寨涉外法律主要规定1. 民法典柬埔寨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财产、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民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

以下为民法典中与涉外法律关系相关的主要内容:(1)民事主体:柬埔寨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和义务:柬埔寨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3)财产:柬埔寨民法典规定,财产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财产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4)合同:柬埔寨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商法典柬埔寨商法典规定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行为能力、商事登记、商事责任等内容。

以下为商法典中与涉外法律关系相关的主要内容:(1)商事主体:柬埔寨商法典规定,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商事行为:柬埔寨商法典规定,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所进行的行为。

(3)商行为能力:柬埔寨商法典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具有完全商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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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8条:
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
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3、被许可方违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
第9条:
选择BOT项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程序。

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
1、招标未成功;
2、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
3、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

选择程序如下:
A、任何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
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

第10条: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按照:
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
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选择被许可方后,批准机构应颁发BOT许可证。

该证应在被许可方按照财经部长命令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再颁发。

该证应明确BOT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根据BOT许可证,应准备规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详尽合同。

该合同应由以下各方签署:
A、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B、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为执行该BOT合同,被许可方应按照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公司并注册。

该公司的目标应符合其BOT合同许可。

该公司应遵守柬埔寨王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 BOT合同的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第12条:
BOT合同的被许可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法》可自由购买或转让所需的外汇。

第13条:
按照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BOT合同的被许可方应有权享受优惠待遇。

第14条:
所有BOT合同下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条款通过谈判和仲裁及时、友好地解决。

第四章最后条款
第15条:
任何过去以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如与本法规相违背,应予以废止。

第16条:
本法规的实施指南应由财经部长商CDC后颁发命令而规定。

第17条:
部长理事会办公厅的联合部长、财经部长、各部长、国务秘书、省长、市长有责任有效地执行本法规。

第18条:
本法规自1998年2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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