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成办发[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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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等2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95
100
78
106
115
100
梓潼
90.10
75.33
85.50
3.90
4.93
4.50
77
94
99
77
104
114
100
平武
88.36
76.08
85.50
2.36
3.92
4.50
77
92
100
77
105
114
100
北川
88.18
75.18
84.02
4.88
3.90
4.90
77
93
99
77
104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普工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措施项目混凝土工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技工
装饰普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技工(抹灰工程除外)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109
渠县
87.15
87.78
82.10
6.50
6.30
6.10
81
93
110
78
121
136
109
6
资阳市
82.40
83.12
84.98
5.15
5.20
5.38
80
90
106
80
120
1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7.20
•【文号】建质[2009]124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
施》(2009年版)的通知
(建质[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和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作了第一次修编。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包括《规划·建筑·景观》、《结构》、《给水排水》、《暖气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和《防空地下室》分册,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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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六日
海南电网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二○一○年七月
8.附图2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1.总则
1.1为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海南的供电特点及气候条件,配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表1 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估算表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负荷
供电电源
进户线截面(mm2)
户建筑面积S≤90㎡及以下
4~6kW
单相
6(铜芯)
户建筑面积90㎡<S≤120㎡
6~8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20㎡<S≤150㎡
8~12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50㎡<S≤180㎡
12~16kW
三相
4×10(铜芯)
f)0.4kV电缆分接宜采用低压分接箱,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且设在电源侧。
g)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配置,必要时应配置谐波限制装置。
h)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即采用三相五线制,安全接地保护宜单独接入每幢的地网,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DL/T 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2008年试行版)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DB45/T 562-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广西标准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复函-成价函[2005]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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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复函
正文:
----------------------------------------------------------------------------------------------------------------------------------------------------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复函
(成价函〔2005〕110号)
成都电业局:
你局《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请示》(成电业农电〔2005〕4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农民新居工程”的电价执行范围不宜以地域划分,应以实际安装的户表性质执行。
二、对城市“一户一表”改造和农村“一户一表”管理由电力部门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于今年底省物价局要进行电价改革,拟将居民用电价格实行梯形电价,以实际用电量等次计算电费,分时计度的优惠价将不复存在,望电力部门多做这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得到乔迁新居工程的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五年九月七日
——结束——。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a285d676a20029bd642d22.png)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各有关县(市)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成都电业局: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电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并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规定及要求,结合现行供电体制和在我市的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简称“省控股公司”,下同)供区的实际情况,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分别进行了电价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制定城乡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听证会。
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同时形成了城乡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的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全面实行阶梯电价,并实行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由于四川电网居民趸售电价将从2012年9月1日上调,购电成本有所增加,根据成本监审和测算,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居民生活电价作适当统筹调整,并形成新的阶梯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
(一)我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7个省控股公司的供区内,已完成了户表改造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其生活用电一律实行阶梯式电价;此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用户和享受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用户,则执行新的合表用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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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2009年修订版)准前言成都电业局印发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成电业营销[2008]60号)试行以来,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电力户表建设工作,让电力户表真正惠及民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成都电业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都监管办公室对修订工作给予了指导,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及部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参加了讨论。
本次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
本修订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6、运行与维护;7、附则。
2009年修订版的提出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年修订版的组织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修订版的起草单位:成都电业局。
2009年修订版由成都电业局负责解释。
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成都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目次1 总则2 名词术语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确定3.2 设计要求3.3 用电容量配置3.4 供电方式3.5 配套设施3.6 配电装置接地3.7 防雷及接地3.8 电能计量 4 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电能计量表计4.5 照明分户箱4.6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5 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验收6 运行与维护7 附则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为提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水平,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本地区特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多层、高层及其他居民住宅的配电设施配置。
1.0.3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详规设计同步。
1.0.4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鼓励使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本标准未提及部分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编制的“地级城市中心城区中低压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10kV 及以下客户供用电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分的规范执行。
2 名词术语1、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本标准中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指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建成后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新建居民住宅,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高层建筑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属一类高层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以及除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商住楼属二类高层建筑。
4、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5、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双电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各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对于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7、双回路两回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线路应能满足全部重要负荷的供电需要。
8、变电所指10kV 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9、配电所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10、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11、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2、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3、预装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14、用户分界开关指安装在10kV配电线路的产权分界点处,通过用户分界开关控制器实现自动切除单相接地故障和自动隔离相间短路故障的控制开关。
用户分界开关控制器是指用于控制用户分界开关的自动装置,具有遥测、遥信、遥控和短信告知等功能。
15、集中表箱指集中安装电力户表、抄表控制设施和电气保护控制设备的电能计量箱,应具有防漏电、防腐蚀、防火和防盗等功能。
16、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确定3.1.1 根据新建住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一级负荷有:1、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2、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3.1.3 二级负荷有:1、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2、Ⅱ、Ⅲ类汽车库;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居民生活用电部分属于三级负荷。
3.2 设计要求3.2.1 开发项目内居民照明用电应与其它用电分离。
3.2.2 其它性质的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380/220V供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者,宜采用10kV供电。
3.2.3 在项目红线内的住宅电力户表工程都应采用电缆进出线,在10kV电源接入点原则上设置环网柜,作为电气节点,实现分段停电和转供负荷,在低压负荷中心处应设置低压分支箱。
所选用电气设备均应考虑间隔裕度及容量裕度,以满足负荷发展。
相互转供负荷的线路应合理配置装载容量。
3.2.4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3.3 用电容量配置3.3.1 负荷计算方法:可采用单位指标法或需要系数法确定。
3.3.2 负荷计算的主要内容:设备容量、计算容量、计算电流。
1、设备容量:也称安装容量,是用户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设备铭牌数据)之和。
2、计算容量:也称计算负荷、需要负荷,通常采用30min的最大平均负荷,标志用户的最大用电功率。
3、计算电流:是计算容量在额定电压下的电流,使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电器、计算电压偏差、功率损耗的依据,也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3.3 单位指标法1、在方案设计阶段,为确定供电方案和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通常采用单位指标法。
2、住宅用电指标可根据户型不同建筑面积估算。
具体测算标准如下:3、当住宅户数不确定时取15~50W/m2估算。
具体测算标准如下:3.3.4 需要系数法1、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采用需要系数法确定变压器容量及台数以及其他高低压供配电设施。
2、住宅单元应采用单相供电,有三相用电设备的住户,三相电源只供设备用电。
3、多户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3.3.5 新建住宅用配变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干变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
3.4 供电方式3.4.1 电源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应设置自备电源: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4.2 高压供电1、新建住宅生活用电宜采用环网柜和箱变方式,可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可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3、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4台,且总容量不宜超过2000kVA。
3.4.3 低压供电1、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2、变电所须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3、新建住宅单元供电方式为:单相采用单相三线供电,三相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