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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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法律规定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法律规定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法律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能够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违法解除合同赔偿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但是,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不可能、没必要以及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双方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1.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3. 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6.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即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后的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请注意,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制定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在⼀般情况下,⽤⼈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如果满⾜法定情形的,⽤⼈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会属于违法解除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会属于违法解除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单⽅解除的“⼯会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会。

⽤⼈单位违反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

⽤⼈单位应当研究⼯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通知⼯会。

如果⽤⼈单位没有履⾏以上法律规定的通知⼯会并听取⼯会意见的程序,我们认为应当属于是违法解除,但是⾮常遗憾,在⽬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同。

所以,我的结论是在完善企业管理和操作流程上要严格遵守“⼯会程序”,但在劳动争议裁审实践中就不要抱太⼤希望,因为即使提出违法解除的意见,也不会采纳的。

当前裁审⼝径还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违法解除合同有哪些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个:1、强制继续履⾏。

继续履⾏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员⼯的要求,并在⾃⼰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

强制⽤⼈单位继续履⾏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2)劳动者有继续履⾏合同的要求;(3)⽤⼈单位具备继续履⾏劳动合同的能⼒和条件。

2、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或实际⽆法继续履⾏,则可要选择向⽤⼈单位提出⽀付赔偿⾦的要求。

⽀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倍。

如果赔偿⾦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付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通知⼯会,因此要是主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通知⼯会,进⽽该⾏为属于违法的话,则⼀般是⽆法得到⽀持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有对应行业的合同模板,条款普遍适用于该行业领域,特殊条款可进行补充协商后添加,对于合同模板的选用要兼顾权威性和时效性,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1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题:深度探讨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导语: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而第40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了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金一直备受争议。

近期,上海高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评估上海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及其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法定解除事由和个人解除事由。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二、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最近,上海高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作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

具体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第40条的规定,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工作付出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无权免费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果实。

根据上海高院的裁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按照当地或行业的各项规定进行计算,并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收入水平为基准,补偿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对上海高院裁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观点:这一裁决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设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不当解除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上海高院的裁决充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保障了劳动者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

劳动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劳动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探讨劳动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加入甲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2013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乙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公司核心岗位,且自己工作表现优秀,公司不应将其辞退。

于是,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2. 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不能胜任工作,也未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甲公司违法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目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1)解除劳动合同的定义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本原则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步骤 (6)影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因素 (7)劳动合同的期限 (7)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7)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节严重程度 (9)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和争议解决 (10)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程序 (10)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争议解决途径 (1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执行方式 (12)相关案例分析 (12)案例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过程 (12)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争议解决过程 (13)结论 (1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 (1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1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和争议解决程序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1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解除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另一种是一方单方面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一方单方面解除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二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三是劳动者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四是劳动者因工作条件变化,不能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五是劳动者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北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北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北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导语在劳动法体系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北京市为例,探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包括赔偿标准、赔偿方式以及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转账、现金等形式。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未按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 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需要支付劳动者数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赔偿金数额较高。

2. 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劳动者违约金。

3. 声誉损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声誉损害。

在劳动者和公众眼中,用人单位可能被认为不尊重劳动者权益,影响其企业形象。

4. 面临诉讼: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判决生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北京市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典型案例:1. 事实背景:黄某自参加工作以来即入职某酒楼,并一路从一名普通员工升任至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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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引言《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

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1],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多是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少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此裁判,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现实中,很少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说不,也很少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本文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劳动法问题研究的理论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试图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与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妥善而适当的救济。

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即用人单位因过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劳动者一定的物质经济损失时,所应承担的履行给付、赔偿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

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

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

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

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

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

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

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存在种种错误和不公,不少是偏袒用人单位的,也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7.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在此,重点就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存在错误和不公的问题,结合两个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例作下说明。

1. 案例一申诉人胡小姐,2000年5月15日进入深圳市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

2002年6月13日,胡小姐符合计划生育生育第一胎。

2002年11月6日,公司无故将处于哺乳期内的胡小姐口头辞退,并且没有给胡小姐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胡小姐2002年12月12日向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和哺乳期间的工资。

2003年4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只支持了胡小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了胡小姐关于代通知金和哺乳期间工资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胡小姐关于代通知金的诉求,理由是该诉求不符合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

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胡小姐关于哺乳期工资的诉求,理由是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与哺乳期工资的诉求,是两项相互矛盾的诉求,不应同时得到支持。

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9条和《补偿办法》的规定。

2.案例二申诉人张某,2000年6月5日进入深圳市某礼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部副经理一职,劳动合同到2002年6月9日才期满。

2001年8月9日,公司以“架构重整”为由书面辞退张某,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按张某的工作年限给其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和补偿决定,于2001年8月28日向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10个月的工资。

2001年11月1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申诉请求,理由是张某人被辞退后未要求回公司上班,视同“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已依法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张某请求支付代通知金和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工资无法律依据。

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补偿办法》第5条。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01年11月20日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2年1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某关于代通知金的请求,驳回其要求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10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

分析上述案例可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如下错误和不公:一是适用法律错误,两个案例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应适用《赔偿办法》来计算赔偿标准,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却适用《补偿办法》来计算赔偿标准,因《补偿办法》的标准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二是显失公平,按广东、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而案例一、二中的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同样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反而无须支持劳动者代通金;三是有违劳动法关于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依法,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案例一中的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仲裁委员会竟然不支持女职工关于哺乳期工资的仲裁请求;四是把本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认定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案例二明明是用人单位单方书面辞退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竟因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认定本应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的错误和不公,减轻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用人单位觉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或补偿是一个样,辞退“三期”女职工与辞退普通员工的赔偿或补偿是一个样,甚至前者的赔偿比后者的赔偿还要少,自然,用人单位就会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辞退劳动者(包括三期女工)。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4].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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