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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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资料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是指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至少需九票赞成(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核准部署并决定其任务授权的部队,此部队只配备简单武器用以自卫和维持秩序之用途。秘书长对于如何发起和开展行动必须提出建议并报告其进展情况,而维持和平部队的行动部则负责各维和部队的日常行政指导,管理和后勤支援。维和部队人员会戴有联合国徽章的蓝色贝雷帽或战斗盔,车辆和建筑物等则漆成白色,并标上“UN”字样。这支部队通常又被称为“蓝盔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作用是阻止局部冲突扩大化,或防止冲突再起,并帮助在战争中受害的平民百姓,为最终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后就应离开发生冲突的地区。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必须参与维和行动,所有联合国成员都要提供安理会所需的部队和设备。Ps:联合国维和行动另两种形式为军事观察团和多国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是非强制性

它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15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中,最少有9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5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2.鲜明中立性

它具有鲜明的中立性,其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

它不同于一支真正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执行任务时,除进行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

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

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执行脱离接触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其他使命。派遣军事观察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临时措施,均有一定的期限,视情况需要由安理会决定可延期。

联合国维和部队不能主动攻击。

兵员来源

发展中国家参加维和部队要高过发达国家.主因是兵员来自较小的国家可以帮助冲淡帝国主义色彩.例如,2005年12月,厄利垂亚当维和任务准备进行时把所有美洲,俄罗斯,欧洲,加拿大藉的人驱逐出境。另外原因是发达国家多担任出钱的角色.联合国提供捐兵国每一兵每月1000美金,加上装备提供.这些都是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装备和训练也可算是薪水的一种,联合国维和任务可以使这些发展中国家维持自己的军队员额又不必花大钱.只有4.5%维和的兵员和平民来自欧盟国家,只有不到1%来自美国。

组织结构

每一项维和任务都有三个核心的高级指挥人员来领导。第一位是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通常由一位资深的秘书担任。他是执行维和任务的官员,有权决定所有政策和外交事务,

监管和平条约中的各方和联合国其他成员。第二位是军事指挥官,负责所有部队的调遣,通常由本次任务出兵最多的国家指派。第三位是行政官员,负责后勤补给。

兵种构成

工兵(主要负责修筑机场.道路.桥梁;排雷;排除和销毁各种未爆炸弹)

运输分队(负责运输物质,如食品.油料等)

医疗分队(为联合国维和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保护部队(为工兵施工.运输分队提供武力保护)

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各方同意;

●公正;

●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各方同意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需经主要冲突当事方同意才可部署。这需要各方承诺达成一项政治进程。他们接受维持和平行动就为联合国开展授权任务提供了必要的行动自由,不论是政治方面的还是实际方面的。

若未获得此类同意,维持和平行动就有可能成为冲突一方;并被引向执行行动,从而偏离了其维持和平的基本作用。

主要当事方同意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未必表示或保证地方一级也同意,特别是在主要当事方内部出现分裂或指挥控制系统薄弱的情况下。在动荡不安的环境中——通常都存在不受任何当事方控制的武装团体,或者存在其他破坏者——更难达成普遍同意。

公正

公正对于维持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与合作至关重要,但不应与中立或不作为相混淆。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在对待冲突各方时应保持公正,但在执行任务时不应中立。

正如优秀裁判既要保持公正又要惩处犯规行为一样,维持和平行动亦不应宽恕任何一方妨碍和平进程努力或违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秉承的国际规范和原则的行为。

尽管需要建立并维持与各方的良好关系,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审慎地避免开展可能有损其公正形象的活动。特派团不得因害怕曲解或报复而逃避严格执行公正原则。

不这样做可能会削弱维持和平行动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还可能导致一方或多方拒绝其继续存在。

除非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非一个执行工具。但它们可在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之目的在战术一级使用武力。

在某些动荡局势中,安全理事会给予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强有力的”授权,授权他们“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威慑武力破坏政治进程的企图、保护受迫近的袭击威胁的平民、和/或协助国家当局维护法律与秩序。

不应将强有力的维和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执行和平相混淆,尽管在实地,它们有时看似相同。

∙强有力的维和包括在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以及所在国和/或冲突的主要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在战术一级使用武力。

∙与之相对,执行和平无需获得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且可能包括在战略或国际级别使用军事力量——根据《宪章》第二条(丁)款,非经安全理事会授权,通常禁止会员国这样做。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除非万不得已,不得使用武力。使用时,须以精准、相称和适当的方式为之,且遵守使用所需的最小武力达到预期效果之原则,并维持对特派团及其任务的认可。联合国维持和平使用武力总会产生政治后果,通常还会导致不可预见的情况。

需在特派团内部的适当级别,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后,对武力的使用作出裁决。这些因素包括特派团的能力;公众认识;人道主义影响;武力保护;人员的安全与安保;最重要的是,此类行动将对国家及地方对特派团的赞同态度产生何种影响。

联合国军事观察员

联合国军事观察员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一部分,隶属于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在国际冲突发生时,他们在取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并取得冲突各方(国家或派别)的同意后,被派往冲突发生地执行维和任务。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事人员组成。它们的任务是监督停火、停战、休战和撤军;观察并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隔离冲突各方,协助恢复冲突地区治安或维持冲突地区秩序;运送和保护人道主义援助;监督大选或公民投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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