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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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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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 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 目的是选择要件, 动机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 明知属于认识因素, 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包括: 行为的性质、内容、作用 (2)认识到危害结果。包括: 对结果的认识、对结果危害性的认识。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4)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3.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 1.定义: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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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故意的类型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 危害结果的发生.幻灯片 22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 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幻灯片 23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 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 结果的发生.幻灯片 24
邱某欲杀其妻子,就在妻子的茶杯里投下毒药 .邱某同时预见到孩子可能会喝妻子杯中的水 而被毒死,但他杀妻心切,对孩子可能被毒死 的结果已然不顾,结果妻子和孩子都喝了有毒 的水而被毒死. 这里,邱某明知其妻会喝茶中毒身亡并积 极追求这种结果,对其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 但邱某对孩子死亡的心理态度不同,他预见到 孩子可能喝茶而中毒身亡,对孩子的死亡结果 不是希望,而是放任,听之任之,符合间接故 意的特征,是为间接故意.
2,大陆法系 (1)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2)自然犯,法定犯区别说 (3)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3 (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5)责任说
通说:故意犯罪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 为的违法性,但因为不知法律而不能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排除故意的 成立. 1,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得是危害行为, 会造成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得 发生,就能反映出行为人积极侵害法益得态度; 2,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得法律表现,既然要 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得社会危害性质,就没有 必要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
某甲住在十层高的楼上,有一天,站在窗 户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大街上走来一个 人,身影银熟悉,一看,原来是自己曾经 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这时某甲从地 上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 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下去.结果正 好将张三砸死. 某甲是属于哪种罪过形式?
本案例甲乙丙丁系列案件中的某甲,对于 行为及其后果.主观上是典型的直接故意 .因为甲认识到从十层楼上扔砖头的行为 可能会砸着下面的人(即张三)而导致伤亡, 但是某甲同时也是希望张三死亡,可以印 证某甲是积极地追求张三死亡,是属于直 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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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1、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 • “希望主义”: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 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时,才成立故意; • “认识主义” :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 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时,就成立故意。
•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 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 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犯罪故意
直 接 故 意
间 接 故 意
预 谋 故 意
突 发 故 意
确 定 故 意
不 确 定 故 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 1 、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 素有二: •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 2、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
• 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 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A.认识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 素中的“明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 要件事实的认识。 • 关于“明知”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违法 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

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

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犯罪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等。

了解和研究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打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和犯罪心理三个方面,对犯罪主观因素进行总结汇报。

首先,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和动因。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内在动机和外在动机。

内在动机是指个人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如获得金钱、权力、满足好奇心等;外在动机则主要由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等外部因素驱使。

犯罪动机对于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方式。

同时,犯罪动机也与个体的人格特征、价值观念等密切相关。

因此,在犯罪预防和打击中,了解和分析犯罪动机对于制定相应的措施至关重要。

其次,犯罪原因是指导致个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

犯罪原因可以分为社会原因、经济原因、心理原因等。

社会原因指的是社会结构、社会不公平等因素对个人犯罪倾向的影响;经济原因主要指的是经济贫困、失业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诱因;心理原因包括个体的自卑感、攻击性等心理特征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犯罪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思考和努力。

因此,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需要从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多个方面着手,以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最后,犯罪心理是指犯罪者内心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特征。

犯罪心理的研究可以揭示犯罪者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有助于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和规律。

犯罪心理涉及到个体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等多个方面。

其中,犯罪认知是指个体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评估;犯罪情感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行为中的情感体验和情绪反应;犯罪意志是指个体主动参与犯罪行为并坚持的决心和意愿。

犯罪心理对于制定犯罪预防和打击策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过了解和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可以对其进行精确的心理干预和矫正,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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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 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事实认识错误,通 常只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认识错误,因为它属 于故意认定的特殊情况。广义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包 括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解的是行为及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 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不影响。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 岁的儿童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第一1、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第一节 犯罪故意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害
的对象不一致。 对象错误的分类: (1)根据误认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可分为: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同类对象错误) 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异类对象错误)
第一节 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的分类: (2)根据误认的对象的法律性质是否一致可分为:
练习: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 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 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 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 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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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举案例讲解
二、运用上述标准(罪过理论)解决案例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而非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 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 而在于对该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举例:交通肇事) 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均要求造 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案例〗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2-52多)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导致其肛门、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亡。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上掉下来,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住,儿童摔成重伤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依然遵循“两步走”策略 认识因素,表面上看都是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认识程度上不一样,间接故 意的认识程度要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志因素,二者的区别关键就是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放任、无所谓、不反对、不追求)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反对、否定、排斥) 〖案例〗 甲、乙、丙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 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 火熄灭,不然会气火,丙说马上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紧避雨要 紧,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皇马往山下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 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是认识的, 那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被工商执法部门拦路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 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 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2006-2-3,单)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结论:
个人整理,仅供交流学习!
2、司法上: 定罪:认定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
量刑:定罪影响量刑;不同的罪过类型 影响量刑;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二、犯罪故意:
1、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主观心态。
2、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基本类型: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分析着眼点: 1、甲窃取乙的相机是否是犯罪行为? 2、某乙的行为是否应对某甲重伤结
果负责?
可运用的知识: “目的犯”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
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分析过程:
1、某甲的行为可谓秘密的改变了高档相机的 占有,在外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但 在主观上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使 其行为并不是为实现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盗窃 行为。一句话,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不具备盗窃罪的故意,因而不是盗窃罪。
2、甲对乙母亲死亡的结局(社会危
分析过程:
有能力!因为其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具体而言在当时环境下,在阶 梯旁边,作为一个正常的其完全可 以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危险。
3、某甲对某丙的重伤结局有否认识? 有!但其以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 首先将犯罪故意排除。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的性质有错误认识。某甲是 否有义务认识到不应当造成某丙的
犯罪主观方面
-----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将发生的危 害结果所持有的应受责难主观心理事实。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罪过 目的犯的目的 表现犯的“表现”、倾向犯的“倾向”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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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

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但司法实践当中,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往往忽略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从而导致冤案的产生,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且认为只有陪审团才能对这一既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作出最接近实际的认定。

关键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认定主体、陪审团。

概述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特别是行为人的罪过也即故意或过失,将成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而认定行为人的目的也将成为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的特定要件;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不影响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定性,但对行为人的量刑仍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

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呢?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当中,我们却把它忽略了。

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导致冤案的产生,而忽略这些要素认定的原因又产生于我们过于简单化的审判组织形式,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本文通过论述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属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而主观的一切东西均来自人的内心。

我们无法深入一个人的内心去对他内心世界的状况进行考察。

只有通过与行为人危害行为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必然存在偏差)也即“认定”他的内心世界是个什么样子,或者说他有没有犯罪的罪过。

因为犯罪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本文将从刑事被告人的故意或过失、目的和动机各方面来探讨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和目的1、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意义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就这些犯罪而言,如果行为人没有刑法中相应罪名规定的故意或过失或目的,他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在审理具体犯罪案件时,在调查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必不可少的步骤。

这一步骤在司法实践当中不一定被独立地列为一个阶段或一项独立的内容,它可能在调查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同时加以解决。

总之,这种认定在刑事审判当中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上,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将成为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基于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重要性,结合它不被重视的现状。

作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应当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项独立内容或步骤。

2、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认定的目的对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与对他危害事实(判决有罪以前不宜称为“犯罪事实”)的认定一样,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要解决的问题,其目的也是为了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但是,相比之下,对刑事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比对其危害事实的认定要复杂的多,因为被告人的罪过或目的或动机来自他的内心。

然而,在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对被告人罪过、目的或动机的认定却显得过于轻率,在此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冤案的产生。

未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认定的案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证据的叹息》介绍一起伤害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四川省阆中市的余英和杨英原是好朋友,1999年11月8日中午,杨英路经余英的小卖部时说自己还没吃早饭,想向余英借点钱,正好杨英以前买过9元钱的鸡蛋送给余英,所以余英说你不用借,我把鸡蛋钱还给你就是了,并拿出了10块钱给杨英。

而杨英只要9块,不要10块,余英说多1块钱没关系,不用那么客气,二人就这样相互谦让着。

突然,杨英从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了下来。

余英和丈夫赶紧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杨英送到了阆中市人民医院。

经诊断,杨英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发两年后杨英报案称其伤害是因为当时余英将其推倒造成,因而引起一场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诉讼,结果余英被一审法官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二审法官认定余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在这起案例中,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乃至《今日说法》的主持人和所邀请的专家,都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

司法人员和《证据的叹息》讨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杨英的摔倒究竟是否余英推倒造成?而没有关注这样的问题,即:既便杨英摔倒系余英所为,余英就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也就是说,杨英的伤害结果达到了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但我们能因为发生了这样的伤害结果就认定余英具有伤害杨英的故意吗?如果余英推了杨英,我们可以认定余英具有推杨英的故意,但“推”的故意等同于“伤害”的故意吗?几年前,郑州市中牟县法院审理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该案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可惜的是,两位被告人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

这是郑州电视台“法庭传真”播出的一期节目,大致的案情是:一周姓男子,因与同村某成年男性甲某发生争执,后该周姓男子又找来另一周姓男子,说是要“教训教训”甲某。

于是二人就找到了该甲,一个抱着甲某,另一个就用拳头打甲某的上身,结果导致甲某死亡。

对甲某的死因鉴定结论是,甲某原患脾脏肿大疾病(其脾脏为正常人的两倍还要多),在外力作用下破裂,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本案同样涉及对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即二被告人是否真的在追求甲某伤害的后果?其“教训教训”指的是什么?他们“明知”甲某患脾脏肿大的疾病吗?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脾脏肿大者的伤害后果(受伤或死亡)吗?这对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故意非常重要,但这些问题在法官审理当中连调查都没有!甚至,惟一出庭的辩护人都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

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被告人故意和过失的认定。

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

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人有故意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而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无法最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

作者分别论述行为人故意、过失、目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认定行为人故意时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过失等要素。

事实上,故意往往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有密切联系,而过失则不存在目的和动机。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已经对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判断。

因而,刑事诉讼一般也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认定。

比如,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构成故意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故意”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如果,公诉人以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行认定。

一、犯罪故意《现代汉语词典》对“故意”一词的解释是:有意识地。

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就包括对“故意”一词的解释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或称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既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指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对于这种结果,具有故意的行为人在意志方面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

“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将决定行为人的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对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定,按现行的刑法规定并不影响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定性。

在认定行为人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时,对前者认定的复杂程度要远远高于后者。

行为人的意志直接控制他的行为,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能够帮助我们认定他的意志因素也即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对他意识因素的确定就有一定难度。

我们很难下这样的结论,也即确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明知的。

明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亦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

具体来说包括三项内容:⑴、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⑵、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⑶还应包括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即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要有认识,对法定的犯罪手段要有认识,对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要有认识。

对刑事被告人主观方面各要素的认定,应当包括对其意识内容(即明知与否)的认定和对其意志内容(即希望或放任与否)的认定。

与明知所包括的三项内容相一致,对行为人明知的认定也应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认定;对行为人意志内容的认定,主要是认定刑事被告人对其明知的结果是希望的或是放任的。

二、犯罪故意的认定要寻找犯罪故意的认定途径,应首先考虑与犯罪故意认定有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应是通过某种方式为人们所能感知的,因而它们必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些因素包括: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他与被害人的关系,这种客观事实可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2、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包括为实施该危害行为相关的所有行为包括预备、实施危害行为以及后续行为;3、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4、发生危害结果时,与发生该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5、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6、刑事被告人的智慧或学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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