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经典案例(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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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亩方田招来三个主人人民调解消逝多年积怨——奉先县司法局经典“调解案例”申报材料奉先县司法局四亩方田招来三个主人人民调解消逝多年积怨——奉先县司法局经典“调解案例”申报材料案例上报: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黑黑调节机构: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调解员: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所长 x-factor案情简介:2010年9月,南阳镇曾家村村民王某来到南阳司法所求助,说同村村民曾祥宇强种自家土地,初步掌握情况后,司法所受理此案,并随即展开调查。
谁知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惊愕的发现,这场看似简单的土地纠纷背后,居然还隐藏着一个又一个案中案...... 调解经过: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曾家村村民王某从同村村民王丹手中承包了4亩土地,准备2010年耕种。
可哪知当来年开春王某扛着锄头下地干活时,却意外的发现同村的曾祥宇已经在这块地上开始了自己的“田间劳作”,王某开始以为是曾祥宇看错了边界,但当他仔仔细细查看了一遍自己的土地后,不禁心里开始打鼓,自己家的4亩地都被别人种了,那曾祥宇再怎么说也不至于“糊涂”到这个份上吧?王某开始意料到了情况不妙,便上前与曾祥宇进行沟通,问清缘由,试图要回土地。
可哪知曾祥宇一开口便理直气壮的把王某给吓了回来:“地是我家的,我怎么种用你管!”王某也不能示弱啊,自己花钱承包的土地怎么就成了你曾翔宇家的呢?双方各执一词,就这4亩地,双方展开了拉锯战,而且这一纠结就到了秋收的时候......眼看就要秋收了,王某有些沉不住气了,自己家的土地,眼巴巴的看着别人种,总不能再眼巴巴的看着别人收吧?在几次与曾祥宇交涉未果后,王某决定申请司法调解。
于是,他来到南阳司法所,将事实情况说明后,司法所决定受理此案,并由南阳司法所所长x-factor 亲自承办此案。
受理此案后,x所长按照惯例走访相关当事人,然而这一走访却发现,这并不是一件像起初他认为的“村霸豪夺土地”的土地纠纷,这案件里面还有隐情......土地是王某从同村村民手中转包过来的,而土地原来的主人王丹,与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曾祥宇,还有着一段并不愉快的婚史......2002年,豆蔻年华的王丹和曾祥宇坠入爱河,在同居期间生下一女,取名叫曾馨莹,正当王丹甜蜜的盘算着小两口未来美好生活的时候,他心中的白马王子曾祥宇却“马失前蹄”——因为盗窃罪,被判入狱6年。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某市某社区居民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邻居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
双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因边界不清导致使用权争议,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王某家周边的土地逐渐被征用开发。
王某家房屋的后院土地被征用后,王某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修建了围墙,将土地划分为两部分。
2. 李某家房屋位于王某家后院围墙外,其土地与王某家后院土地相邻。
李某认为王某修建围墙后,将其土地与王某家后院土地隔离,导致其土地面积减少,故要求王某拆除围墙,恢复土地边界。
3. 王某认为,其修建围墙是合法行为,围墙内的土地仍属于其所有。
王某还表示,围墙的修建并未影响李某的土地使用,李某应尊重其土地权益。
4.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指派调解员李某(与李某无关)进行调解。
2. 调解员李某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分别与王某和李某进行谈话,了解双方诉求。
3. 调解员李某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边界问题。
为了核实土地边界,调解员李某带领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
4. 通过实地查看,调解员李某发现王某修建的围墙确实将李某的土地与王某家后院土地隔离,导致李某土地面积减少。
5. 调解员李某根据实地查看情况,向双方提出了调解方案:(1)王某拆除围墙,恢复土地边界;(2)王某赔偿李某因围墙拆除所造成的损失;(3)双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明确土地使用范围。
6. 王某和李某对调解方案表示同意,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四、调解结果1. 王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内容拆除了围墙,恢复了土地边界。
2. 王某赔偿李某因围墙拆除所造成的损失。
3. 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明确了土地使用范围。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了调解职能,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
法律书籍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最终实现了双方的和解。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双方因土地界限不清、邻里纠纷等问题产生矛盾。
张某认为李某在修建房屋时侵占了自家的土地,要求李某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而李某则认为,修建房屋时已经与张某协商一致,不存在侵权行为。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受理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张某的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王某负责该案。
2. 调查了解:王某在接到案件后,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等。
3. 现场勘查:为了核实双方的说法,王某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查,查看土地界限、房屋结构等。
4. 组织调解:在充分了解情况后,王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某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并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
5. 寻找争议焦点:经过沟通,王某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界限不清,导致双方对房屋修建范围存在分歧。
6. 提出调解方案: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 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土地界限进行重新测量,确定双方土地范围。
- 李某在原有基础上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改,确保不侵占张某的土地。
-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土地界限和房屋修建范围。
7. 达成调解协议:在王某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四、调解结果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表示将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李某按照协议要求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整改,张某也放下了心中的芥蒂。
双方邻里关系得到了改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人民调解员王某充分发挥了调解作用,通过耐心倾听、理性引导、依法调解,最终实现了双方的和解。
人民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户人家是相邻的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
然而,近期因为一起纠纷,两家人的关系变得紧张。
纠纷的起因是甲家在自家的土地上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来存放杂物。
这个简易棚占用了乙家的一部分土地,导致乙家的土地面积减少了。
乙家认为甲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甲家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甲家则认为简易棚是合法搭建的,拒绝了乙家的要求。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来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听取了甲乙两家的陈述,了解了纠纷的起因、经过和双方的主张。
甲家认为简易棚是合法搭建的,符合相关规定,且没有给乙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乙家则认为甲家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甲家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2. 调解员调查取证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调解员对甲乙两家进行了实地调查,查看了简易棚的搭建情况,测量了土地面积。
同时,调解员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3. 调解员分析案件调解员认为,甲乙两家的纠纷主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在其土地上行使土地使用权。
但是,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甲乙两家进行调解,首先要求双方冷静下来,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然后,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调查取证的情况,向双方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调解员指出,甲家的简易棚虽然符合相关规定,但占用了乙家的一部分土地,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家应当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5. 调解成功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甲乙两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甲家同意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并向乙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乙家也同意放弃追究甲家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三、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通过耐心沟通、调查取证、分析案件、组织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成功解决了纠纷。
民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李某家位于小区的一楼,张某家位于二楼。
近年来,两家人关系一直较为融洽。
然而,由于李某家房屋漏水问题,导致张某家的天花板受损,引发了邻里纠纷。
二、纠纷经过1. 漏水问题发现2020年6月,李某发现自家的卫生间墙壁出现渗水现象,经检查发现是卫生间管道老化导致的。
为了防止问题扩大,李某立即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了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某发现管道维修费用较高,且可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2. 漏水影响扩大2020年7月,李某家的卫生间再次出现渗水现象,导致张某家的天花板受损。
张某发现天花板出现渗水后,立即通知李某。
李某表示愿意承担维修责任,但要求张某提供相关证据。
3. 调解请求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漏水导致的损失,包括天花板维修费用、墙面修复费用以及搬家费用等。
李某认为,虽然漏水问题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但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同意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
三、调解过程1. 当事人陈述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和张某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李某表示,自己已经尽最大努力解决漏水问题,并愿意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
张某则认为,李某家的漏水问题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对漏水原因、损失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李某家的卫生间管道老化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张某家的天花板受损确实与李某家的漏水问题有关。
3. 调解员分析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漏水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考虑到李某已尽最大努力解决漏水问题,且张某家的损失并非完全由李某家的漏水问题导致,故调解员认为李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李某同意赔偿张某部分损失,包括天花板维修费用和墙面修复费用。
张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邻里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体现了民事法律调解在解决邻里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邻里纠纷调解案例为切入点,分享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广大调解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邻居,居住在同一栋楼。
近年来,两家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矛盾。
甲家认为乙家养狗扰民,影响其生活;乙家则认为甲家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不断升级。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决定寻求人民调解。
三、调解过程1. 收集证据调解员在接到双方调解申请后,首先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经调查,甲家提供的证据有:邻居投诉记录、照片等;乙家提供的证据有:噪音监测报告、录音等。
2. 分析原因调解员在收集到证据后,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
经分析,甲乙两家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甲家认为乙家养狗扰民,影响其生活。
乙家辩称,其养狗已多年,未曾扰民。
(2)乙家认为甲家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
甲家辩称,其噪音产生于装修过程中,现已整改完毕。
3.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原因分析,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如下:(1)要求乙家在夜间11点后停止噪音产生,降低对甲家的影响。
(2)要求甲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噪音控制,减少对乙家的影响。
(3)要求双方相互理解,和睦相处。
4. 调解实施调解员按照调解方案,与双方进行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甲乙双方均表示愿意配合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乙家在夜间11点后停止噪音产生,并承诺今后不再扰民。
(2)甲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噪音控制,降低对乙家的影响。
(3)双方相互理解,和睦相处。
四、调解结果经过调解,甲乙两家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双方均表示满意,并表示今后将和睦相处,共同维护邻里关系。
五、案例分析1. 人民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优势(1)便捷高效:人民调解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快速解决邻里纠纷。
(2)成本低廉: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相邻的邻居,甲家在乙家西侧,两家房屋相隔约3米。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乙家在房屋西侧建设了一座三层小楼,用作商业用途。
然而,乙家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甲家的利益,导致甲家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受到了严重影响。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要求乙家拆除部分建筑物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采光和通风,但乙家始终未予以理睬。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甲家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调解员在接到甲家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初步了解,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调解员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标准。
2. 调解员实地调查调解员在甲、乙两家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乙家西侧建筑物高度超过3米,距离甲家房屋仅有约1米,严重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同时,调解员还了解到,乙家西侧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充分认识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随后,调解员分别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并针对双方的诉求进行了分析。
甲家认为,乙家西侧建筑物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要求乙家拆除部分建筑物或采取其他措施改善采光和通风。
乙家则认为,其西侧建筑物合法合规,且为自身经营需要,不同意拆除。
4. 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乙家拆除西侧建筑物部分楼层,以保证甲家采光和通风需求;(2)乙家对拆除后的空地采取绿化措施,以美化环境;(3)乙家承担拆除、绿化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4)甲、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张某某,男,45岁,某小区居民。
被告(以下简称乙):李某某,男,50岁,某小区居民。
案由:房屋漏水纠纷二、案情经过2019年6月,甲与乙在某小区购买相邻的房屋。
甲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墙壁出现渗水现象,经检查发现是乙家房屋漏水所致。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2020年3月,甲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乙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三、调解过程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调解员李某进行调解。
2. 调解员李某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属于邻里纠纷,具有调解的基础。
于是,李某分别与甲、乙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
3. 调解员李某了解到,甲家墙壁渗水已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且给甲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而乙则认为,房屋漏水是由于管道老化所致,责任不在自己。
4. 调解员李某针对双方诉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解:(1)宣传法律法规。
调解员李某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认识到自己在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2)分析案件事实。
调解员李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分析房屋漏水的成因,指出乙家管道老化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
(3)权衡双方利益。
调解员李某考虑到甲家居住环境的恶劣,以及乙家管道老化问题,建议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5. 经过多次沟通,甲、乙双方在调解员李某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乙承担甲家墙壁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2)乙在一个月内对自家的管道进行更换,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3)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四、调解结果调解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表示满意,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中,人民调解员李某充分发挥了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了邻里纠纷,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涉及到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李某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依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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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先县司法局
四亩方田招来三个主人
人民调解消逝多年积怨
——奉先县司法局经典“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案例上报: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黑黑
调节机构: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
调解员: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所长 x-factor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南阳镇曾家村村民王某来到南阳司法所求助,说同村村民曾祥宇强种自家土地,初步掌握情况后,司法所受理此案,并随即展开调查。
谁知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惊愕的发现,这场看似简单的土地纠纷背后,居然还隐藏着一个又一个案中案...... 调解经过:
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曾家村村民王某从同村村民王丹手中承包了4亩土地,准备2010年耕种。
可哪知当来年开春王某扛着锄头下地干活时,却意外的发现同村的曾祥宇已经在这块地上开始了自己的“田间劳作”,王某开始以为是曾祥宇看错了边界,但当他仔仔细细查看了一遍自己的土地后,不禁心里开始打鼓,自己家的4亩地都被别人种了,那曾祥宇再怎么说也不至于“糊涂”到这个份上吧?王某开始意料到了情况不妙,便上前与曾祥宇进行沟通,问清缘由,试图要回土地。
可哪知曾祥宇一开口便理直气壮的把王某给吓了回来:“地是我家的,我怎么种用你管!”王某也不能示弱啊,自己花钱承包的土地怎么就成了你曾翔宇家的呢?双方各执一词,就这4亩地,
双方展开了拉锯战,而且这一纠结就到了秋收的时候......
眼看就要秋收了,王某有些沉不住气了,自己家的土地,眼巴巴的看着别人种,总不能再眼巴巴的看着别人收吧?在几次与曾祥宇交涉未果后,王某决定申请司法调解。
于是,他来到南阳司法所,将事实情况说明后,司法所决定受理此案,并由南阳司法所所长x-factor 亲自承办此案。
受理此案后,x所长按照惯例走访相关当事人,然而这一走访却发现,这并不是一件像起初他认为的“村霸豪夺土地”的土地纠纷,这案件里面还有隐情......
土地是王某从同村村民手中转包过来的,而土地原来的主人王丹,与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曾祥宇,还有着一段并不愉快的婚史......
2002年,豆蔻年华的王丹和曾祥宇坠入爱河,在同居期间生下一女,取名叫曾馨莹,正当王丹甜蜜的盘算着小两口未来美好生活的时候,他心中的白马王子曾祥宇却“马失前蹄”——因为盗窃罪,被判入狱6年。
美梦破碎了,只剩下王丹一个人拉扯着曾馨莹勉强过活。
眼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王丹瘦弱的肩膀已经很难扛起这个每况愈下的家,于是,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2005年,王丹同同村的高某登记结婚,根据农村现行的土地政策,王丹原来在曾家的口粮地,也过继到了高家的名下。
2009年,由于高家人在外打工见到了实惠,家境也日益殷实,因此高家人决定将自家的土地对外承包一部分,于是,王丹的四亩土
地就转包给了同村村民王某。
可让王某万万也没想到的是,2009年末出狱的曾祥宇,也在“盘算”着这块土地的收成呢...
情况已经渐渐明晰,但是“道理”却各执一词,土地的名字叫“王丹”,但按照村里的俗理,这土地归属应该姓“曾”,就连有着丰富办案经验x所长也一时不定主意。
眼看着法理遭遇了民俗和情理的夹击,x所长意识到了这个案子的难度,此时此刻,要想力挽狂澜,就必须提出一个能够切中本案要害、能够便于当事人理解、能够为当事人所信服的法律依据。
于是,x所长拨通了羊城市鹰派律师所于律师的电话......
电话中,于律师明确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4亩土地是王丹的私人财产,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害。
听了这于律师一席话,当事人脑子里的帐都盘算的差不多了,也就在此时,x所长敏锐的捕捉到了当事人态度的微妙转变,果断的提出了解决方案,再加上x所长的进一步斡旋,曾祥宇与王某终于达成了一致:曾祥宇不再对已经种在这4亩土地上的庄稼进行收获,王某一次性给付曾祥宇开春播种时种子、化肥的开销1000元。
一场“一地三主”的纠纷就此告一段落,正当x所长准备整理结案卷宗时,原来案件中的“被告”曾祥宇找到了南阳司法所,而接下来这个案件的“被告”是王丹......
这次的问题不是土地,是女儿曾馨莹的抚养费。
曾祥宇入狱这几年,曾馨莹一直由王丹抚养,09年末曾祥宇出狱后,将女儿接回家中,由自己抚养。
“孩子是接回来了,可是土地没要回来啊,难道王
丹以后跟这孩子就一点关系没有了?”曾祥宇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他决定找到司法所,要向王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就抚养费的问题,王丹也有一肚子苦水。
“你曾祥宇抚养馨莹的时候就知道管我要抚养费,那你入狱这6年,我王丹抚养馨莹就是‘尽义务’的事情吗?我就不需要你支付抚养费吗?”很显然,王丹对此事也有着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抚养费是应该给的,但至于给多少,不能听你曾祥宇的一面之词,应该大家坐下下来好好唠唠,再听听法律的意见...
于是,x所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时间,择日来到司法所,一起协商一下抚养费的问题。
2010年9月12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南阳司法所,在x所长的主持下,曾祥宇、王丹就女儿曾馨莹的抚养费问题展开了协商。
王丹的态度是,抚养费可以给,但是,曾祥宇必须先偿清他先前欠给自己的抚养费。
自曾祥宇入狱后,曾馨莹就一直由自己(王丹)抚养,因此曾祥宇应该付给她自03年起的孩子的抚养费;曾祥宇认为,他愿意先偿清欠给王丹的抚养费,但不是6年,是4年。
他认为在自己入狱后,王丹仍在曾家生活过一段时间,因此自己承担抚养费应该从05年王丹改嫁算起。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愈演愈烈,紧要关头,x所长一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面冷静下来思索对策:此时此刻,小两口的夫妻旧情已经荡然无存,俩人眼里除了怒火根本看不到一丝包容,要想从用心理攻势实现双方的共识,几乎不可能了,那么既然情理不行,
就只能借助法理了...
于是,x所长决定再次咨询律师,由法律来决断曾祥宇所要承担抚养费的年限,x所长再次拨通了于律师的电话。
咨询后得知,曾祥宇所要承担的(曾馨莹的)抚养费,应该自王丹与曾祥宇解除婚姻关系后算起,也就是说应该从05年王丹改嫁算起......
在当事人双方就抚养费年限达成一致后,案情也渐渐的梳理清楚了。
但如果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那样,首先相互偿清彼此拖欠的抚养费,便无形中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增添两个不必要的环节,容易造成协议执行的冗长、拖沓,给协议的执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困难,于是,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x所长相时而动,果断提出了“抵消”这个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也很快达成一致:曾馨莹由曾祥宇抚养,自2010年起,4年内,王丹不必向曾祥宇支付抚养费,以此抵消05年至09年本应由曾祥宇承担的4年的抚养费。
4年后(2015年),王丹开始向曾祥宇支付曾馨莹的抚养费,具体额度将按照同期奉先法院执行的标准。
就这样,一起错综复杂,万般纠结的案中案终于告一段落...... 案件点评:
这个案件给了我们很深刻的启示,作为基层农村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因为琐事而起,纠结在情理、民俗和法理之间的棘手案件。
当遭遇这样的案件时,办案人员首先要仔细的走访,准确的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的做好“医病”之前的“望、闻、问、切”,找准病征,对症下药;其次,当法理遭遇情理和民俗的夹
击时,办案人员一定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敏锐捕捉当事人态度的微妙转变,相时而动,找准突破口,用最便捷、最准确、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控制局面,让法理挣脱羁绊,让理智战胜冲动;最后,拟定的协议要公平公正、便于执行。
协议的提出一定是一个反复揣摩、权衡、斟酌的过程,这个协议一定是一个能够切实的维护好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好无过错公民的正当利益、切实的维护好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免遭不必要损失的动态平衡,同时,协议内容要言简意赅,切中要害,机动灵活,避免因为协议用词“模糊”,而使协议出现“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总之,在基层农村,这个人民法律知识相对贫瘠的“案件多发区”,每个案件的处理,都需要基层司法工作者付出更多的心力和汗水;同样,也是在基层农村,这个纠结在情理、民俗和法理之间的“板块活动带”,每一个案件的结案,都是司法调解在基层普法工作中树立的里程碑,这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更让基层群众接收到了一次法制的洗礼,对基层民主法治的建立健全,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