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复议状范文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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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复议状范文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中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 ___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在第十四条文中进行了明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

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 ___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 ___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 ___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__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___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 ___提起诉讼的, ___应当依法受理。

参考: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

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六条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_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___申请裁决。 ___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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