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及其他--一宗借款纠纷案引起的思考.doc
中国公民民事借贷中的不当得利与故意侵权问题

中国公民民事借贷中的不当得利与故意侵权问题借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金融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当得利和故意侵权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中国公民在民事借贷中遇到的不当得利和故意侵权问题展开讨论。
一、不当得利问题在民事借贷中,不当得利指的是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对另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
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不公平,可能导致借贷关系进一步恶化。
不当得利的情况有很多种形式,比如利用行业地位或职务便利,通过高利贷、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借贷方容易受到经济损失,甚至面临财产被侵害的风险。
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法律应当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其利用借贷行为获取不当得利。
二、故意侵权问题在民事借贷中,故意侵权问题是指借贷双方之一故意采取违法行为,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对借贷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故意侵权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违约行为、恶意逃废债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借贷双方的信任关系。
解决故意侵权问题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应当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给予受害方充分的赔偿权。
同时,要加强对债务人的追踪和执行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借贷双方教育和培训为了解决不当得利和故意侵权问题,借贷双方都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借贷风险防范意识。
此外,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借贷双方的风险提示和教育,确保借贷双方充分了解借贷合同的内容和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严禁不当得利和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法治保障对于不当得利和故意侵权问题,法治保障是最重要的手段。
法律借钱案例纠纷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较好。
2019年,张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法院判决1. 借款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5%,符合法律规定,故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如下: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5%×1年=0.5万元共计:10.5万元3. 违约行为认定。
法院认为,张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李某多次催讨无果,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亦构成违约。
四、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虽为口头约定,但双方均能证明借款事实,故该合同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5%,符合法律规定,故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正确。
3. 违约行为的认定(1)张某违约。
张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李某违约。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律启示1.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思考

关于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思考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改进农户小额贷款,不断增加小额信贷的服务内涵,解决小型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了小型企业和农业的经营生产,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支农水平,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在从事信贷业务中,虽然在加强内控管理,改善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但在维护自身金融债权,防止信贷资产流失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法院收案剧增。
农村信用社为了盘活不良资产,除了自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清收,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
2006年xx县农村信用社向我院提起诉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仅为164件,2007年就上升到253件,而今年1-6月份,我院已受理该类诉讼案件262件,同比前两年同期平均受案数增长152%。
(2)诉讼标的额有增大的趋势。
由以前的数千元,上升到现在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3)相当部分案件缺席审理。
以我院民二庭为例,今年上半年该庭共审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9件,判决结案129件,占总案件数的93%,其中缺席判决的91件,占总结案数的71%。
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担保人则抱着反正钱不是我贷的,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借款大部分无财产抵押担保。
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侧重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无法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5)贷款对象以农民和个体户居多。
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
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二、执行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行为,存在着贷前审查不严和贷后管理防范疏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借款合同纠纷办案心得标题

借款合同纠纷办案心得标题
办案心得:借款合同纠纷
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了案件中的复杂
性和敏感性。
以下是我在办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合同条款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关键。
在案件调查阶段,我对合同
的内容进行了仔细审查,并与相关方面进行了充分交流,以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
借款合同往往涉及到利率、偿还方式、保证人责任等重要条款,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对于解决争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正确评估证据的价值是关键。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需要依靠合同、银行流水、还款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诉讼主张。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我会仔细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被虚假证据误导。
此外,及时保全证据也是重要的手段,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第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基础。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
案件,所以我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和最新的司法解释。
只有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我们才能够合理、准确地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最后,注重调解与和解也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尽管诉讼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但调解或和解可能会更加高效、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心得体会。
案件的处理需要
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同时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将会继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关于不当得利的八点思考(大学论文)

关于不当得利的几点思考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错找了钱,拾到某件东西等等。
由于生活中难免发生遗失错漏所经不当得利就普遍存在,然而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这里就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我国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利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依这样的条件,盗窃应属于不当得利,每个条件都符合。
实际上盗窃归属在侵权行为中,罗马法称为私法。
可见定义显然过于宽泛,未能与其它范畴区分开。
因此可把定义修改为由于他人的原因或意外事件在被动情况下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这样不当得利内容更具体明了,也易于区别于其它侵权。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罗马法将其分为两类:无原因而受益和不法原因而受益。
其中后一类一般吸入其它债权。
这种分类已没多大价值。
现在的分类是分为基于给付和非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我认为还可将其分为善意不当得利与恶意不当得利。
区分的标准是获得不当得利时受利人主观有无故意。
如果获利时主观上当事人并不知道则为善意,而主观上知道却不返还或纠正,即明知故取则为恶意。
至于起初不知后知而报则视为善意向恶意的转化。
这种分类可以便利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处理。
另外还可依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分成由他人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和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人从不当得利时就负担不当得利之债,他有法律定条返还不当利益。
由于属于民事违法,处理方法是不当得利人返还原物或改变形态的财产价值,有时附加孳息。
具体处理依是善意或恶意区别对待。
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不存在的利益可不返还,但这仅限于特定物。
如属恶意,则返还全部利益包括孳息。
由善意转为恶意的以恶意开始时的存在利益为准。
由于抽象较难把握,实践中由于失去利益人负责举证也难以证明恶意,一般依善意为处理原则,证明恶意确凿的除外。
借款合同纠纷案观后感

借款合同纠纷案观后感《借款合同纠纷案观后感》在观看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内容后,我有了挺多的感受和想法。
看到案件开始,双方拿出借款合同对峙的时候,我感觉特别真实。
就像日常生活里,两个人有了矛盾,要拿出证据来理论一番。
那种剑拔弩张的氛围,从屏幕上都能感受得到。
特别印象深刻的是出借方讲述借款的来龙去脉,他特别强调当初是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才毫不犹豫地拿出钱来。
当时我就想到在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因为信任朋友或者亲戚而做类似的事情,可是到了这一步,信任似乎一文不值了。
案件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部分争辩得很厉害。
借款方觉得对方收取的利息过高,是不合理的。
这个场景让我意识到借款合同里这些细则如果当初不明确规定好,就会引发日后这么大的纷争。
这也不禁让我联想自己身边一些人之间的小借款,可能只是口头约定了本金,根本就没涉及利息方面的事情,这样是非常容易出问题的。
还有在涉及到抵押物的时候,借款方主张出借方私自处置有问题。
看到这里我就在想,原来对于抵押物的处置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不是说借款还不上就可以随便处理抵押物。
这让我明白了在处理类似的债务关系时,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无论是签订合同时还是在处理后续还款、抵押物的相关事务上。
虽然之前知道有借款合同这回事,但是很多具体的细节根本不清楚,通过观看这个案件才开始有个大概的了解。
整个观看下来,我觉得这个借款合同纠纷案很能给人启示。
它警示我们在涉及到借款与合同签订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把每一项条款都理清楚。
避免因为一时的信任或者疏忽,给彼此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麻烦。
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利益负责,也是为了避免以后这种尴尬又伤感情的法律纠纷。
无论是大额借款还是小额借款,有一份严谨合规的借款合同都是非常必要的。
借款纠纷检讨反思总结范文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人作为一名借款纠纷案件的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现就借款纠纷案件进行检讨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检讨反思1. 对案件了解不够全面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发现自己对案件了解不够全面。
一方面,对借款双方的背景、性格、经济状况等方面了解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足,导致在处理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诉讼策略。
2. 证据收集不够充分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是关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不够重视,导致在庭审中证据不足,难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诉讼策略不够灵活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诉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对诉讼策略的运用不够灵活,往往按照常规思路进行,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时,难以迅速调整策略。
4. 沟通协调能力不足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律师等各方沟通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沟通协调效果不佳,影响案件进展。
三、总结经验教训1.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诉讼策略。
2. 充分了解案情,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充分了解案情,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策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4.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我要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四、结语通过本次检讨反思,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中的不足。
法律借钱案例纠纷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遍。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借贷纠纷的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法律借钱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借贷纠纷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双方约定,如乙未按时还款,则应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将50万元借给乙。
然而,到期后,乙未能按时还款。
甲多次催促乙还款,但乙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效力;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计算。
二、案例分析(一)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6%,甲已如约将50万元借给乙,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应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即年利率6%。
(三)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乙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乙应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应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即年利率6%。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支付甲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
四、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借钱案例,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2. 借款人应按时还款,避免违约;3. 当发生借贷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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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及其他--一宗借款纠纷案引起的思
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权满。
1999年6月21日,上诉人在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信汇10万元给被上诉人,用途为工程费用。
1999年8月9日,上诉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汇10万元给被上诉人,用途为工程费用。
2001年5月份,上诉人以该20万元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为由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20万元。
被上诉人一审辩称该款是张瑞忠通过上诉人帐户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介绍费。
并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张瑞忠、马松耿、曾稳求、叶寿涂的证人证言为证。
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应担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但原告所提供的二份汇款凭证只证实汇给被告的是工程费用而非借款,故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不成立。
判决:驳回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朗贝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开庭只质证了张瑞忠、叶寿涂两份书面材料,而承包合同及马松耿、曾稳求证言均未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被上诉人既然无法提供收取我方20万元的合法根据,即便不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但在客观上却能证明被上诉人若不归还或返还该款给我方,则使我方遭受损失。
被上诉人取得我方的20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款项返还我方,以挽回损失。
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2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1999年初,被上诉人的朋友台商叶寿涂有一单建筑工程,被上诉人通过朋友马松耿、曾稳求三人作为介绍人,促成叶先生与张瑞忠、张友发的工程承包项目,该工程现已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当时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给介绍人作为中介费用,张瑞忠便以其和张友发一起租赁经营的东莞市常平朗贝加油站的名义将其中的20万元工程介绍费汇入被上诉人的帐户,汇款提款单是张瑞忠亲手交给被上诉人,上述费用亦由三个介绍人进行分配。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处理意见:
其一、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20万元,但在一、二审期间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故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
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二、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20万元工程费用,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无工程承发包关系,故被上诉人收取这20万元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已构成不当得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将取得的该20万元不当利益返还上诉人。
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虽举证证明张瑞忠欠其工程介绍费20万元,但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张瑞忠的欠款应当由上诉人支付。
张瑞忠欠被上诉人工程介绍费2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20万元的合法根据。
故此,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原审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将取得的不当利益20万元返还上诉人。
其三、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张瑞忠欠被上诉人工程介绍费20万元并通过上诉人帐户向被上诉人支付该20万元是可能存在的。
此时,张瑞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原审遗漏诉讼主体,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一、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处理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二审法院第二种处理意见比较引人注目,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如果构成不当得利,能否直接改判,都在审判实践中颇有分歧。
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1、一方受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4、利益取得无合法根据。
本案情况显然符合前三项要件,而对于被上诉人收取20万元汇款,上诉人主张是借款,被上诉人主张是工程介绍费,似乎都是合法根据。
但借款事实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不能认定。
而工程介绍费又应由张瑞忠向被上诉人支付,而不应由上诉人支付。
故上述两个合法根据都不成立。
综上,认定被上诉人收取20万元汇款是不当得利并非毫无道理。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
产生的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之一。
例如,第三人以受损人的饲料喂养受益人的家禽,受损人得向受益人请求返还该不当得利。
而在本案中,张瑞忠以上诉人帐户的金钱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帐户的20万元,是本应归于上诉人的利益,现被上诉人因张瑞忠的行为而取得。
故应构成此类型的不当得利。
此时,张瑞忠的行为又构成侵害上诉人20万元的财产所有权。
故上诉人既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两个请求权的竞合,可由受损人根据情况择其有利者行使。
民诉法要求二审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其司法解释又认为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本案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20万元,并在事实理由中明确提出不当得利的主张。
据此,二审直接认定本案构成不当得利,改判被上诉人返还20万元不当利益,似是可行。
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及不当得利的主张,一直都只是就借款关系存在与否进行争执。
而二审这样改判,对不当得利的问题似乎是搞一审终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又规定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那么,现在就要衡量上诉人二审提出不当得利的主张是否构成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一种说法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与请求归还借款20万元,是明显不同的两个独立诉讼请求。
另一种说法是,都是给付之诉,请求给付20万元,一审以借款关系为事实理由,二审以不当得利为事实理由。
因此,一、二审诉讼请求是一致的,改变的只是事实理由,不构成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这两种说法印证了诉讼标的理论的两种观点,传统
诉讼标的理论将诉讼标的确定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故本案涉及借款合同之债及不当得利之债两个法律关系,显然构成两个诉。
新的诉讼标的理论重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只需主张其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地位,而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其中诉的声明说更认为在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中,即便存在着若干不同的事实理由,仍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这个诉讼标的就是原告在诉的声明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请求。
本案中,当事人已将事实和请求都交给了法院,至于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还是成立不当得利关系,应由法院依据法律来确定。
以此论之,第二种说法亦不无依据。
探求民诉法立法的要旨,主要是采用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因此本案在处理上似不宜直接改判。
但这并不能否定本案直接改判这一处理意见有其合理性。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邓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