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标准合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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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深圳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 发包单位: . 承包单位: .

深圳市民防办监制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甲方同意将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和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详见附表)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

大写人民币:元整。

2.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工程大包干,即包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包安全文

明施工,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

3.因甲方及设计变更原因而造成工程量增减部分,则按广东省人防办价格及本

合同下浮率计算。

第三条: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地盘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场配合施工。甲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于三天内到达现场,与有关人员确定门框及预埋件进场的具体时间和要求。门扇安装日期由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接到正式进场通知后,乙方必须在30天内进场安装门扇,工期天。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工程进度施工。

第四条:合同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5%的工程备料款,计人民

币:元。

2.门框安装完毕经民防办验收合格,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工

程进度款,计人民币:元。

3.门扇安装前(30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5%的门扇备料款,计人民

币:元。

4.门扇安装完毕经预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7%,计

人民币:元。

5.剩余3%的工程款,计人民币元,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

满(一年)后一周内结清余款。

6.经甲方签证的增加工程,按上述1-5款结算同期工程款。

第五条:工程质量

1.制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所用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按国家人防办、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图集和要求进行

制作和安装。

3.本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单位为: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及时向乙方提供市民防办审定的人防地下室的施工图4套和有关资料。

1.2由于工程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两天办理工程变更和设计修

改手续,并经市民防办审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1.3提供安装的必需条件:焊接用电、塔吊、固定支撑。

1.4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1.5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地下室的标高和轴线、孔口中心线。

1.6协助工程监理,组织对工程进行预检和竣工正式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办理工程款支付。

1.7如非乙方原因造成人防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甲方必须按合同

规定支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2.1严格按国家人防办、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标准图纸和有关规定制作、安装人

防防护设备。

2.2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3协助甲方办理本工程的验收申请工作,提供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的有关资

料和产品合格证。

2.4按总承包商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安排。

2.5工程竣工未正式向甲方移交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乙方负责修复;因甲

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所发生的维修费由甲方支付。

2.6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材料及设备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自己采购。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图集的规定,并为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合格产品。

第八条:图纸变更和修改

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有效。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工程验收

1.人防门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监理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

由监理或甲方报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封模浇注混凝土。

2.乙方认为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将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准备预验收。甲方接到通

知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工程预验收,如需整改,乙方按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3.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竣工

验收。乙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保修期和最后验收

1.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

2.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维修的时间和质量。

3.保修范围:属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均属保修范

围。

4.保修期满七天内,由甲方确认乙方完成保修责任后,甲方应在七天内付清保修

金。

第十一条:违约

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

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工程施工,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负责。

3.因甲方或总承包提前封模而造成人防门框和设备预埋件无法进行隐蔽验收,造

成的损失由甲方或总承包方负责,甲方或总承包方不得因此拖欠乙方工程款。

第十二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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