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投基金运作模式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探索——以苏州为例

交流与探讨2020年12月(上)/ 总第274期155引 言政府引导基金(Government guide fund),又被称之为创业引导基金,意为通过政府的资金和信用,吸引有关地方的政府、金融、投资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等方式,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利用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期的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1 政府引导基金的种类及必要性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根据主导政府引导基金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主导模式。
1.1政府主导模式该种模式下,政府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是由政府出资,成立母基金,用母基金再来参股若干个子基金,子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并用市场化方式运作。
这种模式使得一国政府能够更加直接高效地实现调控和引导作用,先行使用该种模式的国家也较为广泛,比如以色列、英国、新加坡等等。
我国也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式。
1.2市场主导模式该种模式通常也被称之为融资担保模式,主要是在政府在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初期,允许信用评级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用信用担保来发行证券或获得融通资金,政府引导基金对其所融通的资金部分承担担保义务,而并非直接出资。
这种发展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并扩大引导基金的杠杆倍数。
但与此同时,这也对市场体系和社会资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这种模式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比如美、德等国家。
1.3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必要性从国际上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经验来看,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有其必要性,一是可以通过投资创业企业扶持创业投资的发,从而推动产业化和经济发展;二是可以使社会资本形成聚集效应,使投资于风险投资的资本结构更加优化、多元;三是弥补政府引导基金缺乏活力的缺陷,通过引入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从而更高效地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率。
鉴于此,我国政府也对引导基金的运作发展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从 2002 年起步至今,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日趋完善。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投资基金运作的流程与技巧

投资基金运作的流程与技巧一、基金类型及运作流程投资基金是一种聚合资金,由一群人共同投入,交由专业投资经理运用,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根据投资策略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1.基金分类:●股票型基金:以投资股票为主要目标,股票占基金总资产比例不低于60%。
股票型基金的风险相对较高,但相伴而来的也是更高的收益率。
●债券型基金:以投资债券为主要目标,债券占基金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债券型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收益率相对较低。
●货币型基金: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目标。
货币型基金风险较低,但相应的收益率更低。
2.基金运作流程基金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基金设立、基金募集、基金运作、基金清算四个环节。
基金设立:由基金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经过审核并获得批准后,基金公司就可在同行业中广泛征求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基金合同和募集说明书,以备募集期的整个销售过程中使用。
基金募集:基金募集是为了让基金取得所需资金,进而投资市场。
基金募集期通常在数周至数月之间,不过也有例外。
基金公司在此期间通过公告、媒体广告、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征集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期间购买基金份额,当基金公司获得全部所需资金后,基金募集期结束。
基金运作: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正式成立,开始运作。
基金经理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合作,对基金进行管理,进行买卖等投资活动。
基金清算:基金产品到期时,基金公司将自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份额进行结算,并根据合同规定将其赎回。
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基金的清算流程,如基金合同期限的结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等。
二、基金运作技巧基金投资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需要顺应实际市场的情况,在传统的投资理财方式上加以改变,运用一定的技巧,以下列出一些基金运作的技巧。
1.定投策略定投策略指的是将特定金额定期定量地购买基金份额,累积份额。
基金的运作方式有哪些

基⾦的运作⽅式有哪些
基⾦是指为了某种⽬的⽽设⽴的具有⼀定数量的资⾦。
基⾦运作⽅式是指基⾦在运⾏和操作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作⽅式。
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基⾦运作⽅式有哪些呢?接下来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基⾦的运作⽅式有哪些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活动,保护投资⼈及相关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第四章第四⼗五条对基⾦运作⽅式进⾏了规范和规定。
基⾦的运作⽅式可以采⽤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式。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
第四⼗五条基⾦的运作⽅式可以采⽤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式。
采⽤封闭式运作⽅式的基⾦(以下简称封闭式基⾦),是指基⾦份额总额在基⾦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份额持有⼈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采⽤开放式运作⽅式的基⾦(以下简称开放式基⾦),是指基⾦份额总额不固定,基⾦份额可以在基⾦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
采⽤其他运作⽅式的基⾦的基⾦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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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号)、《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投资项目、投资退出、基金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组织产业基金运作绩效考评。
具体负责组织金融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开展金融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金融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制定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产业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组织上述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监管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实施上述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投资方案评审及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考评。
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包括现有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以及其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出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市政府出资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投资基金,通过市国有投资公司间接出资设立,以投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由市国有投资公司代行投资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公司间接出资。
第二章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设立投资基金领域应限定在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领域,重点聚焦创业创新、产业重大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资本投入。
第六条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有关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应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应严格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主管行业特点,会同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面向各区县(市)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经尽职调查、投资评审等程序由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的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资本、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向我县聚集,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XX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X财建(2021)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本办法。
一、总则(一)XX县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指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二)产业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1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规定对基金总规模做相应调整。
二、组织架构(一)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委会、基金投决会、基金运营主体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
(二)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立XX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为副主任,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投促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三)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
由基金管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基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项目投资计划与方案等具体事项进行决策。
(四)产业基金法人机构。
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管理XX县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县级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运营。
(五)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管理公司,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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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基金运作模式一、概念2011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首次在券商直投业务范围中加入了“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中金公司很快成为募集直投基金的首家券商,这也标志着券商直投基金将从监管放开快速走向规模壮大阶段。
直投基金是用于对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
与外面的基金本质相同,但过去券商不可以做这业务,行政许可批准后,券商也可以做。
二、运作模式(一)设立基金模式一:仅负责管理基金该模式下,证券公司旗下的直投子公司通过参股方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并参与其中基金的管理工作,但不在其所管理的基金中出资。
具体模式流程为:采用这种方式典型的例子就是中金佳成与金浦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
优点:对于券商而言,不投资仅参与基金管理的方式,降低了券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仅仅通过股权投资管理就实现了企业价值的创造与增值。
缺点:①从收益角度说,仅能取得类似GP 的管理费用,而缺少了股权投资方面的收益,对于好项目而言其账面回报将会远远低于既投资又管理的模式;②容易出现募集资金来源困难的情况。
事实上,在国内整个PE 行业尚不成熟、二级市场动荡不安不断下滑的背景下,大部分PE 已感到募资的压力,一些小型PE 募资已相当困难;③需要券商直投必须在业界有很高的美誉度,要以很高的管理能力和价值实现来吸引投资者。
(二)设立基金模式二:合作管理基金+出资投入该模式中,券商的直投子公司与其他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的基金中投资。
具体模式流程为:采用这样模式组建直投基金的券商较多(参见表3),典型例子如,中信证券旗下全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与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金石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此外,金石投资和北京市农业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金石农业管理中心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北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除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外,证券公司直投机构也可以通过参股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例如,2011 年 2 月,招商证券旗下直接投资子公司招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湘江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增资,招商资本持有该公司40%股份。
同时,招商资本出资3 亿元,以增资方式入股湘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优点:券商直投机构采用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避免了募集资金的压力与风险。
同时,在多家机构共同管理基金的情况下,对投资战略、投资方向、投资项目评估等各方面都能取各方专长,有利于直投基金的平稳运营。
缺点:多家机构共同管理投资基金,虽然平滑了风险,但同时也制约了治理与投资决策方面的灵活性,可能因为项目投资决策分歧方面的因素错失投资时机。
(三)设立基金模式三:独立管理基金+出资投入该模式下券商的直投子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其所管理的基金中出资。
具体模式流程为:截至2011 年10 月,中金佳成是唯一一家采取这一模式的证券公司直投机构,该公司独立募集成立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并成立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
优点:券商以自有资金投资独家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强有力地吸引外部资金的加入,成功实现以少量员工基金撬动更多第三方资金的资金池汇聚。
同时,这一模式下可以保持旗下直接投资管理机构的治理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话语权,保持投资方式的灵活性、快速适应性。
缺点:机构需独立承担基金募集工作,对其募资能力构成考验。
(四)新闻案例国信证券持有弘盛基金管理公司100%股份,一般合伙人(GP)从整个基金的利润中分走20%(即carry=投资利润*20%),一定级别员工可参与carry分配,但基金carry的期限偏长,真正拿到至少在5年以后。
“上述团队carry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无法实现稳定长期的激励效果。
比如激励时间过长,如果中途离开,前面的工作就白做了。
”中信证券一位内部人士表示。
曾有部分券商提出将券商直投基金公司作为券商直投的子公司,施行员工持股以解决激励问题,但多数券商直投高管认为,股权制度容易形成惰性文化,一些老员工因持股而缺少工作热情;而后加盟员工一旦参与股权分配,会稀释老员工权益。
部分券商研究发现,借用合伙制的法律形式单独约定团队分配,可以解决券商直投目前的激励短板。
一是合伙制受到国资体系的约束较小;二是投行准合伙人制度在一些券商实施成效较好;三是合伙制度比股权更适合基金管理类企业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建立平等、开放、分享的企业文化。
安信乾宏一位人士称,合伙制度在直投领域的推行,很大程度上是基金机构投资人推动的结果,股东、投资人需要维持团队稳定,团队则需要组织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
事实上,几乎所有券商直投在单只基金中均实施或准备实施有限合伙制,以便实现投资人和项目人利益的一致化。
券商直投管理单只基金实现有限合伙制的模式是:团队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1.5%,在基金运作时,按基金规模提取2%~4%的管理费用;利润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投资成本后,团队普通合伙人可从该基金投资收益中获取20%~50%的利润分成。
carry,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激励机制,深刻反映了基金投资人(GP)和出资人(LP)、GP内部之间的关系。
最常见的模式是“2%+20%”,即一只基金在投资期时,LP支付给GP每年2%的管理费;存续期满后,基金的回报达到了事先约定的底线后,GP将本金还给LP后,还可以分走利润的20%。
这20%就是carry。
有限合伙是当今美国PE的主流组织形式,采用这种形式的PE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其典型模式为:LP出资占基金的99%,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营,GP即基金管理者出资占1%。
运作时,GP按基金规模提取2%到4%的管理费用,用作管理基金的日常开支。
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采取二、八分成。
合作前,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GP与LP会签订一个有限合伙协议,内容主要涉及合伙人的进入、退出,GP的责任等。
这种有限合伙制最大限度地协调了出资人和管理者的利益,美国的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是目前PE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三、投资范围就目前的券商直投公司布局来看,已经有机构在多元化布局上有所突破,比如金石投资同时成立的中信直投基金和中信并购基金,中金佳成在成立了首只直投基金中金佳泰产业整合基金后,目前已获批开展不动产投资基金业务,并在筹划进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
正在筹划直投基金的广发信德,也有望进行多元化尝试,拟设立新三板基金和并购基金,同时其筹备的夹层基金也正蓄势待发。
而其他券商直投基金也在行业或投资类型上进行了差异化布局,比如专注于特定行业的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海通开元管理)、乾能新能源基金(安信乾宏管理),中银国际证券的中银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则有望区别于其他券商的成长型或并购基金,进行创业投资的尝试。
(一)券商直投业务规范即将修订相关业务有望进一步放宽发布者:HI卡布其诺时间:2013-10-15 09:38:19 来源:证券日报【收藏】[0]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了直接投资业务专业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协会秘书长李格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围绕“评估完善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进一步放开业务发展空间”与“推动直接投资业务转型,加大服务中小微企业力度”两大专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会议认为,《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简称《规范》)自2012年11月发布至今已经实施近一年的时间,推动了直投业务的发展。
在新《基金法》发布实施及国务院大力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出台后,《规范》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以便符合最新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指导未来直投业务的开展。
与会代表就进一步扩大直投业务范围和闲置资金投资范围、扩大负债经营比例与期限、扩大直投基金合格投资者范围并降低基金募集门槛、允许直投基金分级进行结构化设计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希望尽快完成《规范》的修订发布工作。
四、法律法规(二)直投基金要求(证券业协会)1.直接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各方主体责任清晰明确。
2.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3.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况,按照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4.第三方托管。
5.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直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7.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8.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9.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10.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惯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应当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11.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2年11月2日发布)第三章直投基金的特别业务规则第十九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第二十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为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立了解投资者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第二十三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