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全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和修理。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所有涉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事故都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负责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第十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并记录下来。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电气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交流经验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接地检查、线路检查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当时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记录应保存在电气设备管理档案中,保留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九条电气设备应经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日常维护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接线端子的紧固情况、检查各种电器元件是否正常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内容和维护结果。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记录应保存在电气设备管理档案中,保留不少于三年。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三篇)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1目的针对公司的电气系统,制定操作要求和运行标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与指标的要求,以实现安全管理的不断改进。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与电气系统相关的活动、产品、服务。
3规范性引用文件GB/T28001-xxidtOHSAS18001: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4职责4.1各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人员日常用电安全进行检查、设备维护及运行管理。
4.2动力公司负责10kV供电系统的管理、运行、巡视、检修;4.3对于10kV供电系统的外供电线路,动力公司负责总配输出开关及其总配内部的二次线路;外供电用户负责其输出线路的管理、运行、巡视、预防性试验、修理(维护、维修)等项工作。
4.5动力公司负责380/220V低压供电系统的管理、运行、巡视、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
4.6动力公司负责照明设施的维修。
4.7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工作。
5管理内容和方法5.110kV供电系统的停、送电操作1)因工作需要停10kV供电系统时,停电工作负责人填写停电申请,生产运营部审核签发,总配值班人员方可进行停电操作;检修工作完毕,申请停电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总配值班人员方可恢复供电。
2)在10kV供电系统故障跳闸后,动力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协助有关人员迅速查明跳闸原因,故障排除后,恢复供电。
3)新建10kV供电线路投入运行及原有线路运行方式需发生变更时,项目负责单位、使用单位遵照相关验收交接规定,经双方同意后,签发新增(变更)供电方式通知单,动力公司总配人员根据通知单进行操作。
5.1380/220V低压供电系统1)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间及电缆接头室等部位,必须加强管理,定期巡视,及时检修,上述部位不可兼作它用;室内除存放电气安全操作工具外,其它物品不得存放。
2)为确保供电系统图与实际开关线路相符,不经公司同意,不得任意改变线路供电方式。
线路运行值班人员在停送电时,发现线路名称及编号与图纸不符时,应立即向公司反映,予以更正。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目的: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由电气造成的人身事故、伤害和设备损坏,确保职工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职责:工程部:严格执行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检查。
用电部门:开启电气设备前严格检查,随时报告可疑的电气缺陷。
行政人力部:负责组织对电气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用电场合。
内容1.定义1.1.电击:电流通过人体内部,使肌肉非自主地发生痉挛造成的伤害;严重时会破坏人的心脏、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工作,直至危及生命的伤害。
1.2.电伤: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给人体造成的伤害,往往在肌体表面留下伤痕,造成电伤的电流比较大。
电伤包括电烧伤、电烙印、皮肤金属化、机械损伤、电弧光、电光眼等。
2.程序2.1.电气危害2.1.1.触电:电击、电伤。
2.1.2.雷电:电击、电伤、火灾爆炸、设备损坏、建筑物损坏。
2.1.3.静电:火灾爆炸。
2.1.4.电气故障:火灾爆炸、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2.1.5.电磁辐射:高频电场。
2.2.培训2.2.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急救方法。
培训对象:全体员工2.2.2.上锁挂牌程序;电气防护用品的使用、局限性、检查和维护;电容性电路的放电方法;工作区隔离带;带电操作;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对象:持证电气操作工2.3.为保障安全,应建立如下规章制度:2.3.1.工作票制度2.3.2.工作许可制度2.3.3.工作监护制度2.3.4.工作间断、转移或终结制度2.3.5.奖惩制度2.3.6.电气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制度2.4.危害控制2.4.1.工程控制2.4.1.1.所有配电箱、断电器、电闸、接线盒必须密闭或上线。
2.4.1.2.在潮湿和露天场所必须有防水防潮措施和设施。
2.4.1.3.配电箱必须设置坚固的保护装置,防止意外损坏,可设置专门的配电室或护栏等。
2.4.1.4.配电面板必须留有足够的空间进行维护,至少留有3米间隙。
2.4.1.5.电缆必须使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电缆、电线,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6篇范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6篇范文)【第1篇】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一、总则1.1 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发电机、电动机、开关设备、电缆、导线等。
1.3 本规程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和违反。
如有需要修订,请经指定部门审批后方可施行。
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2.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设备的接线及接地应符合国家规定规范,电缆线路应按设计及相关要求铺设。
2.2 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2.3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电气检测和绝缘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检测不合格的设备须及时进行处理。
2.4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环保要求,如需要进行危险废物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三、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3.1 设备的投运前,应做好试运行和检验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2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应按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线路、接头、绝缘等方面。
检查及维护记录应妥善保管。
3.3 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应由专职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操作证书。
3.4 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时,应切断设备的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维修工具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
四、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4.1 设备的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4.2 设备的开关和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安全排查和维护。
4.3 对于周围环境复杂或易燃易爆的设备,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5.1 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范围应包括设备本体、接线、接头、绝缘等方面。
5.2 特别是对于热点部位进行检查,预防电缆老化、接头松动、避免火花等可能存在的危险。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电气安全管理程序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发生,本公司制定了电气安全管理程序,为所有涉及电气设备的人员提供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管理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电气设备和相关使用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程序的目标是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维护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管理人员在电气安全管理中应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核并进行调整。
(二)制定电气设备使用规定,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使用人员具备使用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负责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应急救援措施。
(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电气设备相关的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维护人员在电气安全管理中应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电气设备进行标识和维护记录,并保管相关资料。
(三)根据管理人员的要求配合进行设备检查和测试工作。
(四)及时报告设备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协助管理人员解决问题。
第八条操作人员在电气安全管理中应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一)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正确操作电气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工作状态。
(二)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手段,能够正确处理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操作规程第九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按照以下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一)使用前的准备工作:仔细阅读设备的操作手册和安全规程,检查设备的外观和接线是否正常,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二)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保持设备周围的整洁,不得随意放置杂物。
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设备的运行状态,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管理人员。
(三)操作后的清理工作:关闭电源,拔掉插头,清理设备表面的尘垢,将设备和周围环境整理干净。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维护生命财产的安全,重新制订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电气设备,包括供电系统设备、用电设备,外线设备、开关控制和保护装置等。
第三条电气设备用户和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执行本行业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规范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电气设备应该经常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电气设备维修、验收、试运行和事故排查工作。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采取预防和综合措施,其中包括:(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拆除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审核和监督管理;(3)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隔离、保护、耐火性能及防雷措施等;(4)对维修、检修、检测作业人员要求专业知识和技能;(5)保护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禁止未经科学安全措施,随意调试、改装或维修,不得随意接线、摆放或使用有缺陷的电气设备。
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第八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该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电气设备运行中电压、电流、温度等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当指标超过规定的范围,应及时停机检查。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有专人操作,对设备的操作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遇到突然停电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故障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范文(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管理规程,旨在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内承担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气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三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
2. 负责组织电气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3. 负责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测和评估。
4. 对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5. 及时了解、掌握电气设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6.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1. 遵守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3. 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保证操作的安全和高效。
4. 定期参加设备维修与保养培训,掌握设备操作和维护技能。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备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电气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2. 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规定设备的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检测的频率和内容,明确检查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3. 设备保养制度:规定设备的保养方式、频率和内容,并要求进行保养记录和归档。
4. 设备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设备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者的职责和注意事项。
5. 设备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制定设备事故事件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
6. 设备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内容,确保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巡检与维护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巡检:1. 定期开展设备的巡检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及时发现问题。
2.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外部和内部的安全隐患、电气接线、仪表指示以及设备周围的环境,巡检记录应详细记录问题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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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建筑、安装工程用电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第二十三条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六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防雷要求: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表2-1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建筑物类别防直击雷的冲击接地电阻(Ω)防感应雷的接地电阻(Ω)防雷电波侵入的冲击接地电阻(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10≤10≤30≤10≤10≤10≤10≤30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