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2014 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11-254

32.简述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33.简述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

34.简述期货交易中的限仓制度。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责。

36.试论我国外汇储备经管的必要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国外金融市场实践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

32.简述委托贷款的特征。

33.简述外汇的种类。

34.简述公司债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O分,共20分)

35.试论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1、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1-1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3)再贴现率: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而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但贴现票据仍未到期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取得的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4)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2、试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其职责。1-2-10

一、性质: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二、组成:该委员会是依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组成的,共11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经管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经管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除一些相关部委的领导和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外,还设有一名金融专家身份的委员。

三、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沦,并提出建议:

(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的具体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1-3-15

一、限制性规定的理由:中国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为了保证执行货币政策,需要处理好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也要受到一些法定的限制。

二、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三、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四、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五、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简述金融监管的目的。1-4-16

(1)保证金融安全。从国外进入市场实践看,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是那种措施:日常经管、救助措施和善后措施。(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5、简述银监会的监管范围1-4-19

(1)按照《银监法》第2条,中国银临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经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经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4)其他的金融机构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

6、试论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及程序。2-2-36,38

一、设立条件

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经管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管制度;

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台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设立程序

按照银监会的现行规章,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2)开业申请与审批(3)开业登记(4)违反准入许可的法律责任

7、试论商业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及其原因。2-3-49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

1、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不动产投资风险较大,适用于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此类投资。

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2分)

3、信托、证券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大,市场低落时,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失。信托投资的风险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的约定,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任何风险。(2分)

8、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限制性规定2-55

(1)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A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同业拆借经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A 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