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21年版)
2021污泥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合同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污泥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市政污泥处理市场,加强城市市政污泥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泥处理,维护污泥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国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一方:_________中国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_____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污泥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污泥,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组成为,,和。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污泥供应与结算协议》。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1 /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甲银行诉乙公司、丙银行、丁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
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基本事实2019年5月23日,原告甲银行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丙上市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收票人为被告乙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
该汇票经背书转让、贴现后,由被告丙银行将票据转贴现给被告丁银行,被告丁银行又转贴现给原告甲银行。
现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
2019年5月,相关监管部门对乙银行实行接管。
2019年7月13日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在电票交易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
同年7月,原告收到乙银行支付的案涉汇票80%的票款1600万元,其余400万元未获偿付。
2019年9月,某中院裁定受理丙上市公司重整案。
原告甲银行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确认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
后丙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
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现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
2021年2月,乙银行经法院裁定破产。
原告就400万元未获偿付的票款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乙公司、被告丙银行、被告丁银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款400万元,以及以票款400万元为基数,自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021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__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__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__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__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__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__年2月23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谭某某诉Y速递公司健康权纠纷支持起诉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8日,Y速递公司快递员邵某骑电动自行车送货时,在超车过程中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某,导致谭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邵某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谭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邵某因交通事故逃逸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邵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其当时系为S快递公司送货。
谭某某遂将S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但S快递公司提交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称邵某与其无劳动关系,应由Y速递公司承担责任。
后谭某某就该案撤诉,又起诉邵某、Y速递公司,要求其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3万余元。
谭某某又于2020年6月24日向徐汇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
徐汇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谭某某因该事故导致九级伤残,丧失收入来源,属社会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遂于同年6月30日受理本案。
徐汇区检察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认为应由上海Y速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0月12日,徐汇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后经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Y速递公司与谭某某达成和解,由Y速递公司一次性赔偿谭某某20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快递小哥为赶时间,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焦点。
在外来务工人员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应该提出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1、依法受理,精准把握支持起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谭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被快递小哥撞伤后丧失收入来源,医疗费用都靠借款,属社会弱势群体。
同时,事故发生后,快递小哥逃逸,快递公司拒绝沟通,谭某某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查。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六条(平等交易)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摘要: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有权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行为。
可见,特许经营协议,承载了行政机关依法授出自身职权、行政相对人依约获得特许权等核心内容。
关键词:特许经营;制度落实;优化对策1.概述特许经营协议是什么?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未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尽管2015年出台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可是仍旧未能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的一般性定义。
随着特许经营模式在全国各地各部门得到广泛实行,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推广的PPP、BOT等项目,皆为达成政府与私营企业、民营资本各方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
学界和实务界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认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存在争议。
直至2020年施行的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协议规定》),正式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几类争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才得以基本平息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疆域之争”。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两批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均有涉及到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于特许经营协议学理研究和实务探讨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效用,能够提出更为具体细致的审查思路,有助于促进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2.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困境2.1资源配置流通的差异:优劣互补与优胜劣汰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我们国家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使不同成分的经济要素都能够活跃起来,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没有消除。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沪市监静处〔202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号当事人:上海市闸北区青蛙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码:92310106MA1KE3WM55经营场所: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利明注册日期:2009年09月27日经营范围:眼镜、眼镜配件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7月29日,我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营者林利明在其经营场所涉嫌销售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店招“佰联红星”、店堂内标识“佰联红星”、对外发放名片上标识“佰联红星”等。
2021年8月27日,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从事经营活动。
2021年4月1日起,当事人与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在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开设眼镜店中使用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注册的44类第28855091A号“佰联红星”,该商标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有限期至2029年01月27日。
2020年5月下旬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将“佰联红星眼镜”在店招、店堂内标识、对外发放名片上突出使用。
“佰联红星眼镜”排列顺序为“佰联”缩小竖排写、“红星眼镜”加粗横排写、“佰联”的字体明显小于“红星眼镜”的字体。
又查明,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第4559918号“红星”商标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4类眼镜行,该商标有限期至2024年4月6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已经202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2021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21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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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21
年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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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21年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
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
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________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___个月
向甲方书面提出。
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_____________。
第四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东至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的区域。
(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
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____________。
第五条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_________%,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_________________。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