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沈财金〔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金〔2018〕119号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2018年3月16日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工作,根据《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6号)制定本细则。
一、引导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程序(一)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1.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每年财政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引导基金专项基金设立需求。
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已明确设立专项基金意见、政府相关行业规划、行业已设立基金额度、行业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拟设立专项基金管理人等情况,本着不在同一行业重复设立专项基金的原则,结合政府专项资金整体安排,形成本行业专项基金设立需求材料,报送市投融资管理中心。
2.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基金设立需求情况,汇总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草案)》,提交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投资方案调整机制,及时掌握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基金设立需求动态,并将调整情况提交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及时下达投资方案执行计划。
3.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草案)》,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向市政府报告专项基金新设方案,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金控集团发送开展专项基金设立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终止与退出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预算与资产管理第七章引导基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邯郸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4•【字号】豫政办〔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4日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要求,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富民强省河南振兴中原崛起提供有力引领和支撑。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强化市场导向,以企业为创新主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加强统筹协同,促进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军民之间融合联动,产学研金之间合作创新,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坐在电脑前,思绪开始飘散。
这个“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我得好好梳理一下。
嗯,先从背景开始吧。
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市场日益活跃,但资金分散、投资效率低、风险控制不足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市场健康发展,我们提出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项目目标1.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的滚动发展。
3.培育和壮大创业投资市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三、实施方案1.基金规模及来源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5亿元,社会资本5亿元。
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
2.基金管理架构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社会资本代表、行业专家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审核投资方案、监督基金运行等。
3.基金运作模式(1)直接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2)母子基金:基金通过设立母子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优质项目。
(3)专项基金: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4.投资决策流程(1)项目筛选:基金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标准。
(2)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
(3)投资决策:理事会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1)设立风险准备金: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
(2)投资限制:对单一项目投资比例进行限制,降低投资风险。
(3)跟踪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四、实施步骤1.筹备阶段: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
2.设立阶段:完成基金注册、理事会组建等工作。
3.运作阶段:基金正式运作,开展投资活动。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篇一: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一、总概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河南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一)基本架构1.基金名称: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3.基金募集:发起人XX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4.基金期限:5+2年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7.基金管理人:8.管理费率:2%/年9.资金到位时间: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XX%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二)基金募集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1)有限合伙人:XX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2)普通合伙人: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出资XX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
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XX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XX万元。
(三)基金宗旨立足中原,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河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产业引导基金运营方案

产业引导基金运营方案为了有效运营产业引导基金,我们提出以下运营方案:1.策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基金的运营需要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明确基金运作的目标、重点、原则和政策,确保基金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2.定义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基金应明确所支持产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选择具有潜力和竞争力的产业进行引导。
可以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需求确定产业方向,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行业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参考。
3.建立专业团队:基金的运营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团队,包括投资专家、行业专家、风险管理专家等,他们应对产业进行深入研究,实施产业引导政策,并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与管理。
4.引入多元化的投资机构:基金应该与多个金融机构合作组建,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使基金能够得到充分的融资和经验支持,提高基金的运营能力和效益。
5.制定科学的投资标准和程序:基金的投资活动应该根据科学的投资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等。
同时,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支持。
6.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的运营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指标和流程,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风险,保护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7.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基金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并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控。
8.加强合作与交流:基金应积极与相关产业企业、科研机构和投资机构等进行合作与交流,促进知识和资源的共享,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和项目加入基金,提高基金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9.加强宣传和推广:基金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基金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可以组织各类宣传活动,例如举办投资论坛、发布研究报告等,向社会公众和潜在投资者推广基金的理念和业务。
10.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基金的运营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基金的投资项目和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以实现对基金运行效果和工作效率的全面监控和评价。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变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首先,要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和筛选工作。
科研院所和高校要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估机制,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筛选出具有市场潜力和应用前景的成果,为转化提供保障。
其次,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科研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同时,建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加强与企业和投资方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再次,要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展览会等平台,向公众介绍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科技成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方参与到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来。
此外,要鼓励创新创业。
设立创新创业基金,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他们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业务,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同时,要加强政策支持。
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成本。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
最后,要加强科研人员的培训和引导。
加强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的培养,引导他们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总之,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需要从评估和筛选、转化机制、宣传推广、创新创业、政策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入手,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陕科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转化基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第四章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第五章直接股权投资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省政府于2012年设立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总结该基金设立以来运行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引导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投资收益、社会捐赠。
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应当积极对接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实现财政出资的有效放大。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是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科技众创微种子类子基金;对发放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科技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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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引导基金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科技创业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设立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转化基金为母基金,由省、省辖市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设立。
转化基金聚焦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我X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引资和引智相结合,促进我X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省外科技成果在我X转移转化,培育壮大我X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探索创新创业投入新机制。
转化基金在母基金和子基金层面均引入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撬动效应;通过有偿使用、到期退出的股权投资方式,实现财政科技资金的可循环使用;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聚集和优化配置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推动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创业生态示范区。
(二)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
转化基金通过政府增信和适当让利,弥补市场失灵,吸引社会出资和引导投向,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资金供给链。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初期资产小、研究投入大、收入少、成果转化难,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转化基金通过设立不同投资阶段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发展壮大科技产业。
二、管理原则——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通过政府增信和适度让利,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省市联动,重点培育。
联合有条件的省辖市、高新区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对该地优势产业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我X产业转型升级。
——市场运作,专业管理。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
基金管理团队独立决策、经营,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和风险投资一般规律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效防范风险。
三、转化基金设立与管理(一)基金出资人及规模。
基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2年内全部出资到位。
其中,X年省科技厅统筹部门预算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1亿元,省辖市政府出资1亿元,可视情况联合社会资本出资。
根据转化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扩大转化基金规模。
转化基金存续期为8年,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立转化基金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省长担任管委会主任,省财政厅、科技厅和省辖市政府为管委会成员单位。
委员会负责引导和监督工作,确定转化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支持方向,对转化基金规模、基金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不参与具体运作。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出资人代表。
省财政厅履行省级政府出资人职责,委托省科技厅所属X省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暂定名)作为省级政府出资人代表,发起设立转化基金,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营,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
(四)基金管理机构。
省级政府出资人代表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转化基金管理机构。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向转化基金认缴不低于转化基金规模1%的出资,并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出资部分。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主要负责制定转化基金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选聘子基金管理团队、参与子基金的设立、监督子基金的管理运营和转化基金退出等工作。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等,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3.至少有3名具备3年(含3年)以上私募股权基金(含政府引导基金)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4.管理过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5.3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6.提交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7.组建投资委员会,并确定人选;8.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支持方式。
转化基金以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鼓励省、省辖市联动,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参股设立区域性子基金和行业性子基金。
支持子基金申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六)投资决策程序。
转化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等具体决策交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报出资人代表备案。
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不符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支持方向的投资事项进行否决。
(七)基金托管。
转化基金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转化基金的托管银行,优先选择“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托管银行的聘任由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出资人大会审议通过。
托管银行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转化基金托管报告。
(八)基金管理费。
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转化基金规模的2%确定,其中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当年财政已批复但累计尚未回收政府出资额的2%确定,并根据投资进度进行拨付。
日常管理费用原则上从归属于政府出资的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在基金退出时结算。
(九)基金退出。
转化基金在子基金提前退出或存续期结束后,按照基金协议约定对子基金进行清算。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参股子基金收回的本金、收益扣除奖励和相关费用后缴回专户。
四、转化基金投入与管理转化基金以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包括区域性子基金和行业性子基金,主要支持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产品、新材料、新模式、新业态等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及军民融合项目成果转化,引导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X转移转化。
(一)注册设立。
子基金由转化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参股设立。
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转化基金在单支子基金中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政府出资(含省、省辖市、县〔市、区〕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50%。
子基金应注册在我X境内。
工商部门对转化基金及子基金的工商注册工作给予支持。
(二)出资要求。
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分期出资的方式,出资人应于子基金批准设立后半年内完成首期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总规模的30%,且承诺在注册后2年内出资完毕。
(三)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投资阶段。
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投资领域。
主要投资于省内企业及省外企业在我X投资的企业或项目。
转化基金聚焦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投资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我X高成长性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重点领域跨越发展。
(六)投资要求。
子基金主要投资我X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额不低于政府出资额或转化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七)管理机构。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投资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收取基金管理费。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3.至少有3名具备3年(含3年)以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4.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过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5.3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6.提交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7.组建投资委员会,并确定人选;8.转化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基金托管。
子基金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
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
托管银行应根据协议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九)投资禁止。
转化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十)投入管理措施。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将收回政府出资并不予支付基金管理费。
1.基金管理机构在转化基金设立后1年内募集社会资金低于1亿元的;2.转化基金投资时未按照本实施方案及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投资的;3.未按照申报时制定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执行的;4.基金管理机构在转化基金设立后1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设立子基金少于2支或投资进度低于20%的,设立后2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设立子基金少于5支或投资进度低于50%的;5.转化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设立后1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20%的,设立后在2年内按照管理委员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50%的;6.已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委员会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经指出未改正的;7.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变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且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
(十一)激励措施。
1.提前退出奖励。
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的股权,转化基金和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在子基金设立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转化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及从子基金成立之日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转化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以前3年转让额及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转化基金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2.净收益奖励。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子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不高于6%时,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6%以上时,净收益的20%首先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对子基金投资我X境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净收益,将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政府出资收益超出6%部分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40%奖励给子基金的社会出资方。
转化基金存续期结束,将政府出资部分收益的20%奖励给转化基金管理机构,40%奖励给转化基金社会出资方,剩余40%按照省科技厅统筹部门预算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和省辖市政府出资比例分配。
五、风险防控措施(一)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办法,采取委托银行专户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定期报告等制度,切实筑牢基金安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