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合集下载

国际法知识点(二)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大学本科专业(法学类-国际法)

大学本科专业(法学类-国际法)

大学本科专业(法学类-国际法),该专业所学具体内容、发展方向以及就业前景大纲:一、介绍法学类-国际法专业概述1.1 专业定义及发展历程1.2 专业分类及学科体系二、法学类-国际法专业所学具体内容2.1 法学基础知识2.2 国际法基础知识2.3 国际私法2.4 国际公法2.5 国际经济法2.6 国际环境法2.7 国际人权法三、法学类-国际法专业发展方向3.1 国际法学术研究方向3.2 法学类-国际法人才培养方向3.3 法学类-国际法专业国际化方向四、法学类-国际法专业就业前景4.1 国际法领域就业前景4.2 国际组织及机构就业前景4.3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就业前景五、法学类-国际法专业对社会的影响5.1 法律制度建设方面5.2 国际关系方面5.3 促进文化交流方面摘要: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法作为世界各国之间法律体系的调和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大学本科专业(法学类-国际法)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素养的法学人才,以下将从该专业的具体内容、发展方向以及就业前景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该专业所学具体内容大学本科专业(法学类-国际法)主要包括法学基础课程、国际法课程、国际经济法课程、国际人权法课程、国际环境法课程、国际刑法课程等。

其中,法学基础课程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等基础理论课程,为后续的国际法课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际法课程是该专业的核心课程,学生将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则和实践,包括国际法的主体、主权和国家承认等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课程是该专业的重点课程之一,具有高度实用性,学生将学习经济合作与发展、跨国投资与贸易、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法等内容,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有很大帮助。

国际人权法课程主要介绍联合国人权法的机构、程序和标准,学生将学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内容。

此外,国际环境法课程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与条约,国际刑法课程主要介绍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万里归途国际法知识

万里归途国际法知识

万里归途国际法知识
万里归途国际法知识是指对国际法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总结和整理的一本专业书籍。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万里归途国际法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国际法的定义:介绍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说明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2. 国际法的来源:详细解释国际法的各种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等。

3. 国际法的主体:介绍国际法的主体,即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4. 国际法的原则: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5. 国际法的领域:介绍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

6.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详细介绍国际争端解决的各种机制和方式,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谈判和和解等。

7. 国际法的适用:说明国际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国际条约的签署、批准和生效等。

8. 国际法的发展:概述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趋势,介绍国际法的新兴领域和挑战。

万里归途国际法知识通过系统的介绍和分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机制和方式,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法学学国际法

法学学国际法

法学学国际法摘要:一、国际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1.国际法的定义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a.古代国际法b.中世纪国际法c.近现代国际法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2.平等互利原则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三、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1.国际法的主体a.国家b.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客体a.国际公法b.国际私法c.国际经济法四、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3.解决国际争端与冲突五、中国与国际法1.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2.中国参与国际法实践3.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发展趋势正文:国际法是研究国际社会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它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组织的活动以及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国际行为体的互动。

国际法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解决国际争端与冲突。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国家间的交往主要依靠习惯法和宗教法。

中世纪国际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基础,封建主义国家间的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

近现代国际法始于16世纪,以欧洲国家间的条约体系为代表,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些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也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国际法的客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主要研究跨国法律冲突的解决;国际经济法则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法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通过制定规则和制度来限制国家行为,防止战争和冲突。

其次,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通过条约、国际组织等形式推动国家间的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合作。

最后,国际法为解决国际争端与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有利于和平解决国际纷争。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3)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 This feature indicts tha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without such a foundatio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will collapse.
Section1. Defini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1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 1.1The definition •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defined as the legal principles which are commonly recognized by all the states and can be applied to all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us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2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The teaching purpose and requisitions:(教学目的和要 求) • 1、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concep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帮助学生理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2、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jus congen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帮助学生理解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3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origin 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帮助学生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重 要作用)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章: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是国际法学,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1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国际法的核心理论包括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主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讨论了国际法如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适用和履行。

国际人权法则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责任。

1.2 国际法的实践方式国际法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和《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

国际习惯法是国家行为的惯例形成的法律规范,例如海洋法和战争法。

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处理国家之间法律纠纷的重要机构。

第二章: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政治是在国家之间开展的政治活动,并且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

它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的政治交往,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球政治中的作用,以及全球治理的影响。

2.1 国际政治的理论基础国际政治的核心理论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构造主义。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的核心行为者,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并通过实力和权力来保护自己。

自由主义则主张国际合作与相互依存,通过国际组织和法律来解决争端。

构造主义相信国际政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强调国家之间的观念和制度对于国际政策的影响。

2.2 国际政治的实践方式国际政治的实践主要包括国际关系、外交政策和全球治理。

国际关系研究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合作,如贸易关系和军事冲突等。

外交政策是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策略和手段,以保护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全球治理涉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和国际组织的作用,例如气候变化和反恐怖主义。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影响。

国际化经营的基本理论

国际化经营的基本理论

贸易差额论的基本观点
“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加货币” 。 “商品贸易不仅是一种使国家之间交往 具有意义的值得称誉的活动,而且,如 果某些规则得到严格遵守的话,它还恰 恰是检验一个王国是否繁荣的试金石。” “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 通常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时时谨 守这一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 人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 多”。
(美)萨缪尔森 《实际工资和保护 和斯托尔珀 主义》 (美)萨缪尔森 《再论国际要素价 格均等化》
要素禀赋与要素丰裕度
• 生产要素-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的主要因素或在生 产中必须投入的或使用的主要手段,通常指土地、 劳动和资本、企业家才能。 • 要素禀赋(Factor Endowments)-一个国家所拥 有的生产资源状况。 • 要素丰裕度(Factor Abundance)-一国的生产 要素禀赋中某种要素供给的比例大于别国同种要 素的供给比例,其相对价格低于别国同种要素的 价格. 注:要素丰裕度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与一国实际拥 有的生产要素绝对量有很大的区别。
绝对成本理论的进一步说明
商品
分工前
国家
毛呢(X) 酒(Y)
英国
80 100 2.25
葡萄牙
120 90 0
分工后
毛呢(X)
酒(Y) 交换 毛呢(X)
0 1.25(1+0.25)
2.33 1
酒(Y)
1
1.33(1+0.33)
1.2 比较成本理论 ( Theory of Comparative Cost )
1.4 生产要素禀赋论 (Factor Endowment Theory)
年份 1919 1933 1941 1949 代表人物 代表作 贡献 提出要素禀赋论 的基本观点 系统建立要素禀 赋论 初步提出要素价 格均等化学说 进一步论证要素 价格均等化学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一、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提醒注意】
作为确立国际原则的辅助方法,如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即为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主要渊源 ①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
②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①国际条约 ②国际习惯 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
法的
基本
理论
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1. 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不干预国内法的制定,也不干预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2. 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各国做法主要有两种:(1)“转化”,即将条约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2)“并入”,即条约可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需立法转化。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法律,主要包括三种:
(1)条约直接适用,如《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
(2)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如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1990 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条约转化适用,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 条、WTO协议。

2.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分为两种情形: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见201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2)民商事范围外,法律没有统一规定,条约能否直接适用,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三)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
通常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时,民商事国际习惯可以补缺适用。

活学活用
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问甲国立法机构是否有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1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
1答案:有权。

国际法通常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虽然甲乙两国签订有投资条约,但条约作为国际法并不干涉甲国的立法行为。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各国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3)构成国际法基础;(4)具有强行法性质。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主权的属性: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而非国际法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不可分割性、发展性,不从属于外来意志且神圣不可侵犯。

2.国家主权的三个方面:(1)对内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的含义及其判断标准
内政是一国基于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这种主权行使以领土为基础,但其范围又不完全与领土范围相对应。

这里要注意:判断是否属于内政应符合如下标准:
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2.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

(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1.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他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该原则不仅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2.国际法并非禁止一切形式的武力使用,有两个例外属于合法使用武力:(1)自卫;(2)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下使用武力(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2)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 (1)禁止侵略行为 (2)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3)例外 自卫
联合国集体安全下的武力使用 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行使的最高统治权; 对外独立权: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 不干涉内政原则:判断内政的标准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于其他条约义务

本原则
3.侵略——非法使用武力。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七项侵略行为: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提醒注意】
(1)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确定是否构成侵略行为;(2)该定义还规定,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侵略行为辩护,侵略行为将引起国家责任;(3)联合国大会的这个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诉诸战争权,曾是传统国际法上国家享有的一项合法权利。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及其后的国际联盟对战争权不断进行限制。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全面废止战争权。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再次重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

(五)民族自决原则
该原则目前在理论上还有争议。

通说认为,民族自决权主要指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获取独立,建立民族国家,自主决定本民族各项事务的权利。

【提醒注意】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思考
某国内部历来存在严重的种族矛盾,为解决该问题,该国议会通过法案决定设立种族隔离区,虽然法案的内容受到各国强烈批评,但该国政府还是执行了此项法案。

问:国际社会可否进行干涉?2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原则)
国家应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同时,国家应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而产生的条约义务。

【提醒注意】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优先于其他条约义务。

2答案:可以。

建立种族隔离区为国际法所禁止,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已不属内政,国际社会当然可以干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