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人防安全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理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 监理责任2.1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全面负责人防安全工程的监理工作。
2.2 监理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现场监理,并确保监理人员持续跟踪、记录和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2.3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 监理流程3.1 开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人防工程的开工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设计审核、施工合同评审等。
3.2 施工阶段3.2.1 监理人员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2.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3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4. 监理文件4.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理文件管理制度,包括监理日志、巡查记录、施工问题整改记录等。
4.2 监理文件应按照相关要求保存并备查,以备后期审计和纠纷处理。
5. 法律责任5.1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2 监理单位应承担因监理不力或监理失职而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5.3 如发生纠纷,监理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
6. 实施细则的修订本实施细则的修订权由监理单位拥有,修订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7. 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人防安全工程的监理工作。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介绍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规范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人员的职责而制定的。
2. 监理人员职责2.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较好的理解和掌握。
2.2 监理人员应参预人防工程建设的前期设计评审,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核。
2.3 监理人员应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2.4 监理人员应对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提出合理建议。
2.5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整改人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6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的发展情况。
3. 监理工作流程3.1 设计阶段3.1.1 监理人员应参预人防工程的设计评审会议,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3.1.2 监理人员应对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与确认。
3.2 施工阶段3.2.1 监理人员应确认施工单位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3.2.2 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现场巡视和抽样检查。
3.2.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资料进行审查与记录。
3.2.4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3.2.5 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与报告。
3.3 竣工阶段3.3.1 监理人员应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全面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会议。
3.3.2 监理人员应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
3.3.3 监理人员应制作竣工档案,包括竣工图纸、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附件:1. 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2. 工程施工合同3. 监理合同4. 技术规范和标准5. 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造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建造法实施条例》等。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范,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理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要坚决执行各项监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监理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接受贿赂、纵容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防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技术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参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就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和排除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档案和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利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章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场地,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并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下室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地下室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地下室人防工程是指在建筑物的基础层以下的使用空间内设计的一种防灾设施,它可以有效的抵御地震、火灾等自然或人为灾害的影响。
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负责对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地下室人防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安全性能的达到。
一、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1. 总体监督和管理,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2. 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确保工程实施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3. 审查材料、设备、质量、安全等相关证明和记录,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4. 对现场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5. 对施工单位的变更设计和施工计划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6. 对地下室通风、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设计和安装进行检查,确保其实现设计要求。
7. 对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规范、合格。
二、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1. 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施工开始前,监理人员应仔细审核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
2.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及时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问题,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做出整改。
3. 监理人员要对工程现场的隐蔽工程进行抽验,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 在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要密切沟通,共同推进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够如期完工。
5. 据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和现场查验结果,监理人员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地下室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6. 在验收呈报书中要详细描述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技术指标、工程条件以及各方面的验收结果。
7. 对待验收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在验收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备齐后可以办理结算程序。
三、结语监理人员是工程建设中的关键角色,在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实施中也不例外。
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地下室人防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安全性能的达到,这对于为人们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一、背景介绍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一项战略建设,为民生保障和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必须聘请合格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本文主要介绍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细则。
二、监理标准1. 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认可的监理资质,资质等级应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2. 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监理人员应经过政府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并取得监理师或高级监理工程师职称。
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考试和评定,确保其专业能力和水平。
3. 监理程序和报告监理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监理程序表,及时进行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重要内容,真实反映工程情况,为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4. 监理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费用应合理,并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
三、监理内容1. 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材料配合、检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2. 安全监理安全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首要问题。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汇报。
3. 进度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安排和工程质量要求,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审查。
如发现施工进度滞后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应提出相关的整改要求,并会同建设单位及时协调解决。
四、监理结果处理如监理单位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监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在报告中,应包括监理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认真阅读监理报告,并及时处理报告中的问题和要求。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2. 人防工程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全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
4.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准备:监理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包括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3. 施工后总结: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控制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单位应详细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记录等。
2.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
3. 工程完工后,编制完整的监理档案,为后续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024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2024

引言概述: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针对人防工程监理的行业规范,通过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需求、责任、程序和标准进行细致分析和规定,为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指导,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正文内容:一、人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本的介绍1.1监理细则的目的和意义1.2监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1.3监理细则的组成和发布机构二、人防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任务2.1人防工程监理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2监理单位的组织和管理2.3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资格要求2.4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时间安排2.5监理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三、人防工程监理的程序和要求3.1人防工程的前期准备和资料收集3.2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方案评审3.3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要求3.4人防工程验收和移交程序3.5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和后续监管四、人防工程监理的标准和技术要求4.1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和材料的监理要求4.2人防工程通风、排烟和消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3人防工程电力、照明和安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4人防工程管线、通信和控制系统的监理要求4.5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的监理要求五、人防工程监理的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5.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5.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5.3监理单位对施工中的问题和风险的识别和处理5.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要求5.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和质量保证要求总结: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通过对监理细则的介绍、职责任务、程序要求、标准要求和风险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指南,促进了人防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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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监理管理规定人防监理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是整理的人防监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六、监理业绩表;七、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2)。
以上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件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认定的,颁发《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而未获得注册,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四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格。
一、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二、基本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三、不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2、人防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如以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经发现,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三、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履行义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可以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闲弃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县(市)、区财政应当依据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多渠道筹措人防工程建设资金。
第七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逐步建成数量达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护工程体系的总体目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要遵循覆盖城市规划区、由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城市交通隧道等点线联通和以xx级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体、适当配建指挥、救护、防空专业队掩蔽等高等级工程的原则。
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和公共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部门、战时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沟以及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的地下设施,必须按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具备改造条件的普通地下室、闲弃矿井和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
普通地下室、矿井的改造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天然洞穴改造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当依法配建xx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配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建设和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