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河北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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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河环罚字〔2021〕173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河环罚字〔2021〕173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河环罚字〔2021〕173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河环罚字〔2021〕17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080110【处罚日期】2021.06.01【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沧州市【处罚对象】白立娟(河间市林瑞塑料型材厂业主)【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6.08 17:50:57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河环罚字〔2021〕173号相对人名称白立娟(河间市林瑞塑料型材厂业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白立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3819790115XXXX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河间市林瑞塑料型材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导致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事由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责令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机关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决定(通知)日期2021年06月01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1年06月03日全文公示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_2208-2015)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_2208-2015)

2015 - 07 - 21 发布
2015 - 07 - 21 实施 发 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DB13/ 2208—2015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 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崇 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a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a 排气筒高度 ≥20m 现有源 3000 新源 2000
指发酵尾气排气筒臭气浓度限值,厂区内其他排气筒及厂界臭气浓度限值仍执行 GB14554 中规定的限值。
4.2 最低处理效率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执行表4所列标准。 表4 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排气筒高度(m) 15 20 1 乙酸丁酯 200 30 40 50 60 15 20 李玉洲 (木子) 2 正丁醇 100 30 40 50 60 15 20 3 丙酮 60 30 40 50 60 4 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kg/h) 1.3 2.5 6.7 12 19 27 0.92 1.8 4.9 8.9 14 20 0.73 1.5 4.4 7.6 12 17 0.60 0.90 1.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mg/m3)
2
DB13/ 2208—20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有机溶剂存放、开放式灌装、输送,以 及设备、管线挥发性有机气体泄漏等。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25 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 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前, 已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 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14 新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4.1.2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2、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4.1.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污染源执行表 2、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6年1月以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6月7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13/T1161.1-2016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用水2016-01-092016-03-012DB13/T1161.2-2016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取水2016-01-092016-03-013DB13/T1161.3-2016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用水2016-01-092016-03-014DB13/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2016-02-242016-02-245DB13/2323-2016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2016-02-246DB13/T2324-2016矮化中间砧苹果苗木培育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7DB13/T2325-2016棉田盲蝽综合防治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8DB13/T2326-2016巴氏新小绥螨2016-05-232016-07-019DB13/T2327-2016农业清洁生产蔬菜残体堆肥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0DB13/T571-2016无公害金针菇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1DB13/T573-2016无公害草菇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2DB13/T2330-2016滨海盐土盐地碱蓬种植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3DB13/T2331-2016滨海盐碱地油葵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4DB13/T2332-2016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产品2016-05-232016-07-0115DB13/T2333-2016三连栋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16DB13/T2334-2016矮化中间砧苹果苗木培育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7DB13/T2335-2016苹果细长纺锤形修剪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8DB13/T2336-2016日光温室油桃促早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19DB13/T2337-2016紫甘薯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20DB13/T2338.1-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1部分:谷绣病2016-05-232016-07-0121DB13/T2338.2-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2部分:谷瘟病2016-05-232016-07-0122DB13/T2338.3-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3部分:白发病2016-05-232016-07-0123DB13/T2338.4-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4部分:粒黑穗病2016-05-232016-07-0124DB13/T2338.5-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5部分:线虫病2016-05-232016-07-0125DB13/T2338.6-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6部分:粟芒蝇2016-05-232016-07-0126DB13/T2339-2016葡萄酒酒庄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2016-05-232016-07-0127DB13/T2340-2016遗体洁身服务规范2016-05-232016-07-0128DB13/T2342-2016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2016-05-232016-07-0129DB13/T2344.1-2016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第1部分:总则2016-05-232016-07-01302016-05-232016-07-01312016-05-23322016-05-23 2016-07-01332016-05-23 2016-07-0134DB13/T2350-2016分布式光伏组件安装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35DB13/T2351.1-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1部分:全文元数据2016-05-232016-07-0136DB13/T2351.2-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2部分:指标元数据2016-05-232016-07-0137DB13/T2351.3-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3部分:元数据着录2016-05-232016-07-0138DB13/T2352-2016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39DB13/T2354-201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16-05-232016-07-0140DB13/T2355-201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2016-05-232016-07-0141DB13/T2356-2016黄秋葵露地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2DB13/T2357-2016二季作物马铃薯地膜覆盖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3DB13/T2358-2016预拌混凝土生产废水再用技术要求2016-05-232016-07-0144DB13/T2359-2016露地桃园节水灌溉技术规程2016-05-2345DB13/T2360-2016养貂笼和窝箱通用技术条件2016-05-232016-07-0146DB13/T2361-2016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2016-05-232016-07-0147DB13/T2362-2016小麦玉米两熟区夏玉米生育后期一水两用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8DB13/T2363-2016主要粮棉作物微咸水灌溉矿化度阈值2016-05-232016-07-0149DB13/T2364-2016冬小麦测墒灌溉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0DB13/T2365-2016小麦玉米两熟稳夏增秋节水植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1DB13/T2366-2016冬小麦播后镇压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2DB13/T2367-2016噻虫胺悬浮剂2016-05-23 2016-07-0153DB13/T2368-2016 吡唑醚菌酯2016-05-23 2016-07-0154DB13/T2369-2016 噻虫胺原药2016-05-23 2016-07-0155DB13/T2370-20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建设规范2016-05-232016-07-0156DB13/T2371-2016卓越班组评价准则2016-05-232016-07-0157DB13/T2328-2016钢铁企业通用质量要求2016-06-0258DB13/T2329-2016钢铁企业通用技术要求2016-06-022016-07-0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4.1.4 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 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须加设生产 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限值按照表 3 执行。
4.1.5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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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的设计容积≥150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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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的设计容积≥75m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双封式等高效密 封方式; b) 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 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 c) 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DB13/ 2322—2016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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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 3.21
最低去除效率 大气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2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2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5 企业边界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方案,治理重点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详情如下: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省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大幅降低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全面实施,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实施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提升VOCs污染治理和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实现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和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其他工业行业和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服务行业,也要对照相关排放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污染企业。

各地要以重点行业和其他VOCs污染严重的企业、单位及场所为重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再次全面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

彻底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底数。

对摸排出的VOCs排放企业,各地要组织其登录“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建立本辖区VOCs排放清单。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 河北环保厅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 河北环保厅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河北环保厅.附件2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目录前言 (ⅰ)1总则 ................................................................................................................ .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排放源污染特征 ....................................................... . (1)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 ....................................................... .. (3)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 ....................................................... .. (3)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 ....................................................... .. (4)6.1 吸收法 ....................................................... . (5)6.2吸附法 ....................................................... .. (6)6.3燃烧法 ....................................................... .. (6)6.4冷凝法 ....................................................... .. (7)6.5生物法 .......................................................6.6等离子法 ....................................................... . (8)6.7 化学氧化法 ....................................................... .. (9)6.8组合技术 ....................................................... . (9)7监测、排放、控制和监管要求 ....................................................... (10)7.1监测 ....................................................... . (10)7.2排放 ....................................................... . (10)7.3控制 ....................................................... . (11)7.4 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 .. (15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用的有机溶剂 ......................................................186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完善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指导该行业选择适宜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污染控制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制定本标准。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与治理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与治理
VOCs治理技术
发酵尾气:吸收法+化学氧化;多级喷淋吸收;低温等离子体。 工艺有机废气:冷凝+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离子体+催化氧化;吸收+碳 纤维吸附等。
栾城制药企业发酵尾气 治理(两级吸收+氧化)
石家庄某制药企业工艺废 气(吸收+活性炭吸附)
异味治理(吸收+活性炭吸 附)
3.重点行业VOCs排放特征及治理措施
碳纤维吸附 (保定某材料厂)
2.VOCs污染治理技术-吸收技术
原理
由废气和洗涤液接触将VOCs从废气中移走, 之后再用化学药剂将VOCs中和、氧化或其它 化学反应破坏。
净化气体
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水溶性VOCs, 不适用于低浓度气体。
优点
技术成熟、可去除气态和 颗粒物、投资成本低、占 地空间小、传质效率高、 对酸性气体高效去除
3.重点行业VOCs排放特征及治理措施
VOCs排放环节
工艺过程
排放环节
延迟焦化 加热炉、焦炭塔、接触冷却塔
催化裂解 管式裂解炉、急冷锅炉
二步法湿纺 原料、聚合、纺丝
污水处理站 调节池、厌氧池等


石化行业VOCs治理技术
有机、恶臭异味的销毁
直接燃烧法 吸附+催化燃烧法 等离子体+催化剂 生物降解法
为提高处理效率,常使用多种治理技术进行组合,用以处理多组 分,成分复杂,或难处理的有机废气。
典型组合技术:
➢ 组合一: 冷凝+吸附技术
达标排放
废气
该技术适用于高浓度,具有回收价值的有机废气处理。该治理技术回 收物质纯度高,设备操作简单。解决了冷凝单一技术处理效率低的不足。 但吸附剂可能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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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河北环保厅附件2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目录前言 (ⅰ)1总则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排放源污染特征 (1)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 (3)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 (3)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 (4)6.1 吸收法 (5)6.2吸附法 (6)6.3燃烧法 (6)6.4冷凝法 (7)6.5生物法 (8)6.6等离子法 (8)6.7 化学氧化法 (9)6.8组合技术 (9)7监测、排放、控制和监管要求 (10)7.1监测 (10)7.2排放 (10)7.3控制 (11)7.4 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15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用的有机溶剂 (186)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完善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指导该行业选择适宜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污染控制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VOCs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工程设计、工程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及用户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莫兰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郭斌、任爱玲、杜昭、陈平、韩静、赵文霞、王欣、段二红、韩志杰、郑小宁、张轩、王琦、张东隅。

1总则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在原材料储存、生产过程、污水处理和其他环保设施点源及面源所产生的VOCs及恶臭气体污染控制。

污染控制应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污染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

预防是指以改进工艺技术、更新设备、防止泄漏及其他清洁生产为主的工艺技术,减少VOCs及恶臭气体排放的预防性措施,防治是指以末端污染物控制与治理为主的工艺技术。

污染控制应考虑企业的生产工艺及废气排污节点,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VOCs及恶臭气体的产生。

建立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评估体系,推荐可行处理技术,达到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的目的,尽可能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为环境管理部门、制药企业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污染控制应遵循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倡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减少废气排放,防范环境风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压力管道设计标准2010压力管道规范2006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HJ 858.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3 排放源污染特征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涉及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包括发酵废气、工艺有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罐区废气、工艺含尘废气、工艺酸碱废气、危废暂存废气、沼气等。

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等)、敞口容器、固废储存、废水处理及含VOCs物料的输送、储存、投加、转移、卸放、反应、搅拌混合、分离精制、真空、包装等。

原料药制造投入的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多,其中一些属于危险化学品,投入的物料产成品转化率低,造成污染物种类多、生物毒性大的特点。

排放的主要气态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醛、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SO2、NO X、HCl、H2S、NH3)等。

原料药制造由于产成品转化率低,造成了污染物排放量大。

发酵类药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发酵废气、含溶剂废气、含尘废气、酸碱废气及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

发酵废气气量大,一般每个300m3发酵罐的排气量在3000~5000m3/h,通常每个企业的发酵罐数量在10个以上,主要成分为空气和二氧化碳,同时含有少量培养基物质以及发酵后期细菌开始产生抗生素时菌丝的气味,如直接排放,对厂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

有机废气主要产生于发酵、分离、提取等生产工序。

废水处理装置产生恶臭气体。

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主要废气排放源包括四部分:蒸馏、蒸发浓缩工段产生的含VOCs不凝气,合成反应、分离提取过程产生的有机溶剂废气;使用盐酸、氨水调节pH值产生的酸碱废气;粉碎、干燥排放的粉尘;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

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氯化氢、溶剂(丁酯、丁醇、二氯甲烷、异丙醇、丙酮、乙腈、乙醇等)、NH3等。

生物药生产过程采用的原材料、工艺、污染排污特征不同。

生物制药产生的VOCs主要来自溶剂的使用,如瓶子洗涤、溶剂提取、多肽合成仪等的排风以及研发、检验等排气。

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①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认知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提高对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性质及危害的认识。

②将VOCs及恶臭气体的控制、处理和回收利用技术纳入企业规划范畴,实现VOCs及恶臭气体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建立具有制药行业特色VOCs及恶臭气体管理模式。

③鼓励企业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原材料替代、生产工艺革新,逐步淘汰高耗低效的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厂区工作人员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制药行业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④VOCs及恶臭气体处置是制药行业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VOCs及恶臭气体的种类及特性,选择经济可行的适宜的处理工艺。

⑤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废水处理设施和VOCs排放特征,制定适合该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的收集模式。

对VOCs及恶臭气体的治理首先应遵循有利于清洁生产和资源再生利用的原则,对生产过程的中/高浓度VOCs的废气,鼓励其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使用。

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①加快建设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收集和分类处理体系,推进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气体的管理工作。

②应实现臭气源密闭,将其变为有组织的排放源;建筑物内恶臭污染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中间储罐/池等),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的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污染源(污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则需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生产车间应有排风集气净化装置,避免敞开式无组织排放。

③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VOCs区域应考虑防爆装置,并符合《压力管道设计标准》(2010)、《压力管道规范》(2006)。

根据恶臭气体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④溶剂储罐可设置内浮顶罐防止无组织排放,在储罐呼吸口设置呼吸气收集处理装置,根据有机物沸点选择顶罐,物料可采用双管式输送。

⑤采用专门设计制造的收集系统应该是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抗候、轻便、可拆卸、气密性好等综合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考虑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并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

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应结合制药行业的生产原料、工艺技术、生产过程产生的VOCs 及恶臭气体种类与浓度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VOCs及恶臭气体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工艺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应依法对新建制药行业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VOCs及恶臭气体无害化处理后的排放及资源回收的物质的再次利用必须符合企业的标准。

应保障VOCs及恶臭气体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处理后气体达标排放。

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在连续大气量有组织污染物排放口安装VOC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因子应与企业特征污染物相关。

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燃烧法等进行处理。

发酵尾气宜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

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

6.1 吸收法①该技术利用吸收剂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与有害物质的性质相似相容和化学反应的原理,使用水或化学溶剂进行吸收,使废气得到净化。

②吸收法的技术最为成熟,净化效率较高,控制条件严格,消耗吸收剂,动力消耗大,易产生二次污染;可选择单级或多级串联操作。

③吸收法适用于治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VOCs及恶臭气体的废气净化,设备应选择气液接触充分、设备阻力小、耐腐蚀、操作容易、净化效率高的吸收设备,该技术净化效率大于90%;经济的洗涤吸收剂用量为物料衡算得出的最小L/G的1.25~2.00倍,酸碱吸收净化系统应配有自动加碱/酸调节装置。

6.2吸附法①吸附法去除VOCs的原理是利用比表面积非常大的粒状活性炭、炭纤维、沸石、分子筛等吸附剂的多孔结构,将VOCs分子截留,当废气通过吸附床时,VOCs就被吸附在孔内,使气体得到净化。

吸附法分为固定床吸附法、流动床吸附法和转轮浓缩吸附法。

②固定床吸附法技术操作简单,设备建设费用低,净化效率随时间而衰减,吸附剂价格稍高,根据实际情况应制定再生或更换周期并考虑二次污染和废弃物的再处置问题。

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

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③该技术对待处理的气体要求有较低的温度和含尘量,进入吸附装置的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废气温度低于40℃。

适用于气量范围广、低浓度的恶臭气体处理。

吸附剂与其吸附的VOCs可以通过高温水蒸气、热气流吹扫或降压等方法进行分离,某些有价值的VOCs得以回收,溶剂也可以返回吸收工艺中循环使用;该技术对臭气浓度的平均去除率达90%。

6.3燃烧法①该技术是在高温下,把VOCs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

②该技术设备易腐蚀,操作较困难,容易造成大气的二次污染;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不能满足燃烧所维持的温度,需要投加其它燃料,造成运行燃料费用很高;主要用于处理无回收价值或有一定的毒性的气体。

③适用于高浓度、小气量的可燃性恶臭气体的处理,净化VOCs 效率一般在90%以上;热回收部分的设计尤为重要,管式热交换器的热回收率约为60%,蓄热式热交换器的热回收率可达80%~95%;一般空气过量系数取理论量的1.2~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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