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解读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再生》
【年(卷),期】2008(000)012
【摘要】2008年12月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引起了行业的高度关注。
中国再生铝企业家俱乐部第一时间将《通知》全文以俱乐部快讯的方式,通过传真和网络向俱乐部会员发送,使广大会员及时快速的得到消息。
【总页数】2页(P后插3-后插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J],
2.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J],
3.适合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解决方案——《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深度解析及税务筹划应对 [J], 方立山
4.适合再生资源企业的税务解决方案(续)——《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深度解析及税务筹划应对 [J], 方立山
5.解读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热点问题 [J], 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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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二十年,一个惊人变化正在发生!中废通Feijiu网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异常、虚开发票风险趋高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秩序,防范税收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出现的相关税收问题,认真梳理、排查本地区存在的税收风险隐患,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业税收管理。
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二、跟踪分析收入变化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情况的持续跟踪和分析,发现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异常变动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分析,及时发现税收异常增长背后的税收风险和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三、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和应对税务总局将把再生物资回收行业作为今年下半年风险分析的重点,予以持续关注,分析中发现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将及时推送各地。
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进行风险任务推送,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
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推送的风险任务,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风险应对,并及时反馈应对处理结果。
财税【2008】156号(国税)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浅析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摘要】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可持续发展一、再生资源的定义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简要回顾为支持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
自2001年5月对回收实行免税政策以来,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后,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回收企业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三、新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发的问题新政策的实施引发了再生资源企业进项抵扣难、税负高、资金占用大、退税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的问题,给再生资源企业的生存带来巨大的压力。
(一)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占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发展。
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财税[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税〔20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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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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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d7a636eefdc8d376ee32f3.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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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8]1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