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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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2 川投能源 十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0-08-22 川投能源 十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公告编号:2020-044号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转股代码:190061 转股简称:川投转股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08月19日以送达、传真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08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投票的董事11名,实际参加投票的董事11名。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报告:(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和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审议的提案报告》;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时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投资报》和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046号)。

本提案报告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认真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1.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 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600281太化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281太化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太化股份编号:临2013-013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6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5日电话通讯发出。

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人事调整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聘任陈春源先生为本公司氯碱分公司经理;免聘张建勇先生的本公司氯碱分公司经理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4日
●报备文件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光先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光先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光先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0.21•【文号】[2009]民监他字第6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光先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9]民监他字第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鉴于姜光先在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4万元出资系挪用改制前的国有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刑罚,其14万元出资款已全部被没收追缴,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了姜光先的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该14万元出资份额。

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此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取消姜光先股东资格,由赵安会等人认购该部分出资并已完成出资验证。

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参照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同意你院的第二种处理意见,即认定姜光先股东资格无效。

附:挪用国有企业改制前资金出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资格认定--解读《关于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光先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一、本答复制作背景2001年11月,昌邑市铁矿改制为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

华星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姜光先等49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

因姜光先投入到华星公司的资金14万元,系挪用就属于华星公司的资金,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3年6月2日,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姜光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赃款由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发还给华星公司。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08年度,公司董事会及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积极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疏理,起草了《关于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查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内部控制工作成效后,对公司内控制度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出具了《关于 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面,对公司 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一、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2008年度,公司充分考虑行业风险、经营特点、业务规模等因素,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了一整套较为完整、适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

经实践证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规则对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等工作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该规则的制定并有效执行,保证了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职权、董事长职权、董事会召集与通知、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规则的制定并有效执行,规范了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议事程序,明确了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发挥了董事会经营决策的中心作用,提高了董事会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告拜尔公 司涉案专利权 无效的请求 ,0 5年 3月 1 20 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 ,在 拜尔公 司
对原权利要求进行 了修 改并放弃 1虫腈 组合物 ) 有效 的审查决定 。 同年 5 1 月 7日.华星化工对这 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经
此 , 国在 制定 、 我 修订知识产权 法律 法规 时, 应该 把 国外 企 业涉及滥用知识产权 的行为考虑进 去,完善 限制知识
产权滥用方面 的条款 , 防止知识产权 的滥用。 2无效 宣告程序 中可 以修改权利要 求 . 华星化工为 了避 开对上市辅导关键期冲击 ,特采取 了迂 回战术 ,委托律 师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委宣告该 专利无效。拜尔公 司随即对权利要求书进行 了修 改 .将 (
限公 司不禁要 问: 这到底是滥用诉权还是别有用心? 在经
津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做 出“20 ) 高 民三终 字第 2 (0 8 津 5号” 终审判决 : 回上诉 , 驳 维持原判。 即驳 回原告 的所有诉讼 请求, 并判令原告承担案件 的受理 费和诉讼保全 费用等 。 2 0 年 9月 , 03 原告拜尔农科股份公 司发现 华星化工 向境
其授权 时的 1 0个权利 要求修 改成 1 个权利 要求 ,将对 1 1 化合物加助剂形成 的组合物修 改成 1 化合物加 0个 个
知产 l 识 权}
助剂形 成的组合 物的保 护, 并放 弃其 用途权 利。) 仅有针
i 面
非职务发 明专利权 人在提 出专利侵权纠纷 时,往往仅凭
自己对被诉侵权产 品与 自已的发 明创造进 行 比对 ,但实 质上专利侵权有 一系列侵权分析 判断要件 ,如在专利权
的有 效期 内、 落入 了专利权 的保护 、 实施 了营利 性行为 、

梅安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梅安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公告编号:2013-036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6月15日14: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七人,实到董事七人,会议由董事长马焰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全部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5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此项议案尚待《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董事田涛为激励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

万 家 乐: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万家乐公告编号:2013-026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6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资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传真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修改的内容详见以下“《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修改的内容详见以下“相关制度修改对照表”,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已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其中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修改的内容详见以下“相关制度修改对照表”,修改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已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四、《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修改的内容详见以下“相关制度修改对照表”,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3《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45678910相关制度修改对照表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非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3]20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202号)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请示》(皖华化字〔2012〕14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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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公告

证券代码:000778 证券简称:新兴铸管公告编号:200306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芜湖钢铁厂及芜湖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概述1、2003年3月23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甲方”)与芜湖钢铁厂(以下简称“芜钢”、“乙方”)、芜湖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焦”、“丙方”)、及芜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芜湖市经贸委” 、“丁方”)四方共同签订《收购芜湖钢铁厂及芜湖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资产协议书”),收购资产协议书约定:甲方收购乙方、丙方的部分资产,承接部分债务,收购价格以经评估后的资产净值为基础协商确定。

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公司与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管集团”)已就在芜湖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新兴”),并以芜湖新兴为收购主体实施收购芜钢和芜焦的部分资产及承接部分债务进行后续重组达成和议,并于2003年3月23日签署了《合资组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乙方、丙方、丁方均知悉此安排,并同意与芜湖新兴履行收购资产协议书。

鉴于芜湖新兴尚未设立,本公司与铸管集团约定,由本公司代表芜湖新兴与乙方、丙方、丁方共同签署收购资产协议书,并约定,收购资产协议书为本公司与铸管集团所签合资协议执行的前置条件。

此事项详细情况见本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3、 2003年3月24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收购芜钢和芜焦资产的议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伯明、吕建光、谢志华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所涉及收购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公司实施外延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利于继续做大做强公司主业,减少公司投资强度,提高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利益。

华星化工: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0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0]第24号 致: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星化工”)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华星化工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星化工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星化工股东和授权代表共6名,持有华星化工68,930,567股,均为截止至2010年4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星化工股东。

华星化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201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并办理相关资产抵押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系由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谢平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书面临时提案,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临时提案后2日内向股东发出了股东大会书面补充通知;其余提案均由华星化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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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公告编号:2008-013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3月6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并于2008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庆祖森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条件的议案》;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为此计划拟于 2008年度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进行自查,认为业已符合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增发新股的议案》;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2、发行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3、发行数量:不超过 2,000万股〔最终数量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4、发行对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5、发行方式:本次增发采取网下和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方式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增发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以一定比例优先认购,具体配售比例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7、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具体发行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拟通过本次增发新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两个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有剩余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年产20,000吨草甘膦原药技改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8,519.04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9,849.80万元;(2)向安徽华星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天然气制50,000吨/年亚氨基二乙腈一期工程(34,000吨/年)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40,183.3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32,601.27 万元。

9、本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发新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公司2008年增发新股募集资金拟投资年产20,000吨草甘磷原药技改项目及向安徽华星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增资用于天然气制50,000吨/年亚氨基二乙腈一期工程(34,000吨/年)建设项目,其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年产20,000吨草甘膦原药技改项目1、项目建设意义草甘膦是一种性能优良、高效无公害、广谱性的灭生性除草剂,由美国孟山都公司开发生产,1974年在美国完成农药注册。

北美、欧洲、澳洲等地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高,对草甘膦的需求较大;东南亚国家对草甘膦的消费主要是用于果园和橡胶园,用量很大。

随着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的大面积推广,草甘膦的全球市场已进入了高速增长期。

2006年全球草甘膦的消费量约53万吨。

市场预计2010年前,草甘膦消费量的年均增长率在20%左右,2010年全球草甘膦产品的消费量将达100万吨。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年产2万吨草甘膦原药技改项目是公司在1.5万吨成熟生产技术基础上,选用华星化工自主开发的亚氨基二乙腈生产双甘膦、空气氧化双甘膦等清洁生产工艺路线,产品的总收率及其原药含量等多项指标均高于目前国内其它工艺生产的草甘膦原药指标。

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领先水平、国际同期先进水平。

2、项目概况该项目投资规模28,519.0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16,134.4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715.39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19,849.80万元,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安徽省化工设计院编制完成,并于2007年12 月30日经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工字【2007】474号文件予以备案。

本项目建设期1年6个月,生产期14年。

项目实施完成、全面投产后,预计正常年份可实现销售收入100,493.62万元,年均利润总额9,574.70万元。

3、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000吨/年草甘膦原药生产装置,以及相应的制剂生产装置及包装线,与草甘膦生产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设施,原料及成品仓库,以及中心化验室。

项目产品方案为:草甘膦原药(95%) 12,632吨/年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 7,000吨/年60%草甘膦可溶性粒剂: 1,000吨/年62%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 9,296吨/年副产品:稀氨水(20%) 24060吨/年4、项目财务评价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均销售收入为100,493.62万元,年均利润总额9,574.70万元,投资利润率33.57%,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31.11%,全部投资回收期4.86年,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二)向重庆公司增资用于天然气制50,000吨/年亚氨基二乙腈一期工程(34,000吨/年)建设项目安徽华星化工重庆有限公司是华星化工的全资子公司,于2007年2月在重庆市长寿区注册,注册资本300万元。

重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天然气制HCN及其系列衍生物的生产、销售和研发;医药、农药、染料、涂料、树酯及其中间体的生产、销售和研发;化工产品、化工设备、仪器仪表的进出口贸易;精细化工装置技术和产品研发。

本次募集资金32,601.27万元全部增资重庆公司,用于天然气制50,000吨/年亚氨基二乙腈一期工程(34,000吨/年)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意义为了适应我国染料、医药、农药和新材料工业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与实施西部大开发以后,在我国西部地区建设具有强竞争力的染料、农药、医药中间体及新材料的大规模生产装置是当前我国工业的发展趋势与历史机遇。

采用华星化工自主开发的天然气制亚氨基二乙腈进一步合成草甘膦,可使亚氨基二乙腈及草甘膦的生产成本降低到比国内外同类厂家生产成本更低的竞争水平;同时,结合重庆拥有丰富的具有较大价格和产量竞争优势的天然气资源,建设天然气制50,000吨/年亚氨基二乙腈产品项目,为公司生产草甘膦提供原料配套和供应,从而达到快速实现草甘膦生产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

重庆公司依托总公司的技术优势引进本项目生产技术,开发建设本项目,既是国内外大公司对该公司产品长期供应上的需求所致、又是企业自身发挥综合优势、做大做强的战略需要。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其中,天然气制HCN装置的建设属国家发改委重点支持及重庆市政府、重庆市发改委一九九八年产业定点规划重点支持和发展项目的延续;是国家、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发展产业。

本项目也是重庆市、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氢氰酸产业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

2、项目概况该项目投资规模40,183.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29,351.8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投资3,249.44 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32,601.27万元,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并于2007年6月23日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307115C264114006】文件予以备案。

本项目建设期1年,生产期10年。

项目实施完成、全面投产后,预计正常年份可实现销售收入77,949.2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13,374.50 万元。

3、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天然气制50,000吨/年亚氨基二乙腈一期工程(34,000吨/年)生产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原料及成品仓库等。

项目产品方案为:氢氰酸(HCN,100%计): 2.4万吨/年羟基乙腈(100%计): 5.0414万吨/年亚氨基二乙腈(100%计): 3.4万吨/年副产硫酸铵(100%计): 2.0万吨/年生产运行时间: 7,200小时/年4、项目财务评价本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后正常年均销售收入77,949.2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13,374.50万元,投资利润率33.28%,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9.30%,投资回收期4.50 年,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发新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鉴于公司决定 2008年增发新股,为了提高公司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使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公司今后的更快发展,公司以 2007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将基准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扣除经 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利润分配数额后,基准日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与基准日后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一并由股票发行以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华普审字[2008]第172号)于2008年3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增发社会公众股(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为高效、顺利的完成公司本次增发股票的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关于本次增发社会公众股(A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提请授权范围为:1、全权办理本次增发申报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内,具体决定本次公司股票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具体申购办法、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比例等;2、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不变更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募集资金量变化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3、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及股本结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并负责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全权办理募集资金项目相关事项;5、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增发和募集资金项目所需的重要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6、如国家对于增发新股有新的规定,可根据新规定对增发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增发新股事宜;7、增发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流通等事宜;8、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增发新股的其他有关事项;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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