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供地 明确退出——解决采矿用地“两头难”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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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用地处置工作汇报

三类用地处置工作汇报

三类用地处置工作汇报三类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和矿山用地,这些用地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涉及到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三类用地处置工作是指在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这些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利用的一系列工作。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三类用地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中的挑战和前景。

一、三类用地处置工作的深度评估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工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创办农村企业等用地。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利用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

然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增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存在不合理和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和不合理的行为,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的监管非常必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亟需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以农村工矿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进行利用,但是这种利用方式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需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创新,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2. 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国有建设用地是指由国家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划拨、出让或租赁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工作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城市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深度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

当前,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资源浪费、规划不合理和管理不到位等。

需要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研究与实践。

国有建设用地的利用需要更加高效和可持续。

目前,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主要以城市建设为主,但是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需求使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需要更加高效和可持续。

优化用地组卷报批 助力经济回升向好

优化用地组卷报批 助力经济回升向好

优化用地组卷报批助力经济回升向好作者:黄薇来源:《资源导刊》2024年第03期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破解重大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回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在用地要素保障方面的诉求。

《通知》以前期用地审批改革成果为基础,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底线,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前提下,聚焦重大建设项目及早开工建设这一目标,从改进用地预审、完善先行用地政策、优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细化调整用地报批规则等4个方面提出10条具体举措,改进优化用地组卷报批工作,进一步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效率,提升用地要素保障能力。

针对新政的主要内容、相关考虑等,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用地政策做好“加减法”保障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在用地预审时,由于项目位置、用地规模不能完全稳定,初步设计时线位变化较大需重新预审等,一定程度拉长审批周期。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质量和效率,《通知》对重新预审的规定作出调整,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先行用地是保障建设项目尽快开工、推动有效投资落地实施的重要举措。

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此前,先行用地的项目范围限定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普遍反映适用范围偏窄,一些建设项目急需开工没有先行用地的畅通渠道。

为此,《通知》在以往政策基础上,对先行用地项目范围、比例、监管措施及对应的临时用地管理进行了完善。

第一,适度扩大先行用地项目范围,更多类型的项目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8期

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8期

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8期【迎接十七大】打一场保护18亿亩耕地持久战新华网( 2007-08-01 10:52:24 )来源: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8期编者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面对日益严峻的土地紧缺、资源匮乏态势,中国的发展再也不能走“圈地运动”、拼资源消耗的粗放式增长老路了,否则,将犯下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有关部委和一些地方严守红线不逾矩,探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

打一场保护18亿亩耕地持久战──国土资源部新任部长徐绍史答半月谈记者问■半月谈记者周清印18亿亩耕地红线是高压线,谁都不能碰半月谈: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告,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请问徐部长,这条红线能守得住吗?您有信心吗?徐绍史: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如果说社会上对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还有疑虑的话,对国土资源部门来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我们不留任何后路,绝不动摇,坚守红线,打一场只能胜不容败的耕地保护战。

这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是对我们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次重大考验。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18亿亩耕地红线是高压线,谁都不能碰,对敢于触红线的人绝不手软。

我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有各地各部门的支持,我们一定能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半月谈:半月谈编辑部每月都能收到基层群众关于乱征、乱批、乱租、乱圈、乱占土地的举报信件。

请问,您如何判断当前土地领域违法总体形势?徐绍史:对当前土地违法总体形势的判断,我是三句话:一是土地违法案件有所下降,二是土地违法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1~5月份,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4245件,涉及土地面积约22万亩,这个数字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6%和12.14%。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6)2.1 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特点 (8)2.2 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与要求 (9)2.3 理论基础 (10)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状分析 (11)3.1 全国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总体概况 (13)3.2 各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状与特点 (14)3.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5)四、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现实困境 (16)4.1 土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 (17)4.2 农民传统观念的影响 (18)4.3 经济激励机制的缺失 (19)4.4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20)4.5 市场化机制不健全 (21)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对策建议 (23)5.1 完善土地制度政策 (24)5.2 推动农民观念更新 (26)5.3 建立经济激励机制 (27)5.4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28)5.5 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 (30)六、结论与展望 (31)6.1 研究结论 (32)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3)一、内容描述本研究聚焦于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也关系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退出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其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文章将概述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背景及重要性,阐述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必要性及其对乡村振兴的推动作用。

分析农村宅基地退出存在的现实困境,包括农民意愿、土地权益、资金补偿、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文章将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退出困境的原因,从政策执行、农民利益、市场机制、地方政府行为等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找出导致困境的关键因素。

我国矿山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矿山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矿山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智辉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8期王智辉土地是人类一切活动的载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离开土地将无法进行。

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的利用密切相关,因此,作为土地与矿产这两种重要资源的管理者,国土资源部门的两项主要管理职能在矿业用地问题上形成了最大的交叉。

矿业用地问题关系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影响到矿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关系到我们国土资源管理者依法行政和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矿业用地的内涵和特点矿业用地尽管与矿区范围不是同一概念,但如此大量广泛分布的矿权,矿业用地的复杂性可想而知。

为便于梳理,按矿业活动的一般过程,即设立探矿权—勘查—提交储量报告—划定矿区范围—设立采矿权—开采—闭坑来分析,矿业用地主要集中在勘查与开采阶段,目前的相应规定与实际作法是:1.勘查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目前勘查工作中,勘查工程一般以钻探、槽探工程为主,辅以少量的坑道工程。

这些工程占地量小,施工时间短,容易恢复土地原状。

目前的一般作法是: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探矿权人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双方约定在勘查工作完成后,由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用途交还原土地权利人继续使用。

在实践中,勘查用地因占地量小,引发矛盾纠纷的情况较少。

管理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多数临时用地仅由施工单位与集体土地承包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而未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程序上有瑕疵。

2.采矿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采矿用地属建设用地范畴,应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大多数矿山分布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集体土地上,如果想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采矿权,要么先由国家将该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出让给矿山企业;要么就是与有关集体组织约定使用其所有的土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省自然资源厅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为做好用地上门服务工作,助推重点项目及时快速落地,根据《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5月24日省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专题会议以及5月28日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围绕725个省级重点项目、全省集中开工项目,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协调解决用地困难和问题,优化提升土地要素保障效率和水平,助力我省投资实现全年目标。

保障重大投资快审批、快落地,早开工、早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有效投资聚势突破。

二、工作内容(一)深入开展“两上四服务”。

主动上门到发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重点项目单位,摸清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存在困难,现场解决用地问题并调研不同类型项目用地特点,逐步实现各个行业部门用地服务全覆盖。

对上积极争取支持,充实驻京用地补正专班力量,做好对接和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完成报部项目用地补正。

(牵头单位: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厅用途管制处;责任单位:厅服务全省重点项目用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建立“包保包联”机制。

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的盘活

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的盘活
生产运营管理
制定生产运营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的 顺利进行和效益的提高。
后期管理与维护
安全管理
加强矿业用地的安全管理,制 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环境治理
加强矿业用地的环境治理,采 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和破坏 ,保护生态环境。
设备维护与更新
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 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 使用效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
经验二
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是实现矿业用地盘活的基础 ,应注重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平衡,实现可持 续发展。
经验三
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是矿业用地盘活的重要手段 ,应积极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提高治 理效果和经济效益。
05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政策法规变化趋势
环保政策趋严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 ,矿业用地政策将更加严 格,对企业的环保要求将 不断提高。
鼓励企业采用可持续的采矿方法和技 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 污染。
加强矿业用地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 效的治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 污染。
加强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的研究和评 估,包括开发、生产、关闭阶段的评 估和监测,为矿业用地管理和规划提 供科学依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技术创新带来的挑战
技术创新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 ,如技术更新换代带来的设备淘汰和 人员培训等问题。
市场竞争与压力
市场竞争加剧
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矿业用地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以保持 市场份额。
价格波动带来的压力
矿业用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企业需要关注市场动态并灵活调整经营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带来的压力 。

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 统筹协调解决矛盾冲突问题

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 统筹协调解决矛盾冲突问题

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统筹协调解决矛盾冲突问题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11期文焦思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

《意见》共4部分12条,阐述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总体要求,科学有序划定、协调解决冲突、强化保障措施要求。

明确要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多规合一、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分类管控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四统一”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和三条控制线。

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对于矛盾冲突,要统一数据基础,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三条控制线落地,协调边界矛盾。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纳入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统一严格管理,并将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就如何贯彻落实《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刘国洪表示,将在现有划定相关成果基础上,结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

“首先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应划尽划,确保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接下来,解决过去存在的三条线交叉、重叠等问题。

这项工作绝不是重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优化、完善、划定、落实。

”具体来说,一是构建统一的平台。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形成一张底图。

二是夯实划定落实基础。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等功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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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供地明确退出——解决采矿用地“两头难”的突出问题2011-4-29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的土地使用权。

并对采矿用地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矿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实践中采矿用地则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

一、采矿用地的特殊性采矿用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受使用目的、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开采方式的影响,其用地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采矿用土地可恢复程度与一般的建设用地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一是采矿用地对地表土地产生影响,具有复杂性。

采矿用地对土地的使用不是为了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措施获取地下的矿产资源,对地表土地不是直接使用而是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如对表土层进行剥离或采矿后出现地表沉降、塌陷、开裂等现象。

这些影响的程度主要由开采方式决定,采取露天开采的,主要对表层土造成破坏,开采结束后容易形成采空区,而采取地下开采的,则表现为对地表土地进行局部压占,采矿结束后造成地表的塌陷、沉降或开裂等。

二是采矿用地对土地的使用取决于矿产的开采年限,具有阶段性。

采矿用地的目的是为了开采出地下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的储藏是有限的,一旦资源枯竭或开采结束,采矿对土地的使用也随之终结。

因此,采矿对土地使用期限的长短由矿产资源可供开采的年限决定,一般露天开采为4-6年,地下开采为50-60年甚至更长时间。

三是采矿用地的位置取决于矿产赋存区位,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选址上,一般的建设用地在区位选址上主要考虑的是成本或市场价值,但对于采矿用地而言,因为受地下资源赋存和开采技术的限制,区位却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采矿区位确定后,用地位置随之确定。

目前,根据我国已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分析,90%的煤炭资源储量集中于华北、西北和西南,70%的磷矿资源储量集中于云、贵、川、鄂四省;铁矿则主要集中在辽宁、河北、四川和山西省,且多地处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因此,采矿用地的市场经济效益远不如一般意义上的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

四是采矿用地实际用地类型多,具有多样性。

实践中根据开采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包括具体不同类型的用地。

如露天开采中主要包括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地下开采中主要包括钻井生产用地、井场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管道用地及一些场站配套设施用地。

这些不同类型的用地,其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及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都存在很大差异,具有多样性。

二、当前采矿用地存在“两头难”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有关采矿用地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并实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

二是特定项目限制或禁止供地,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对特定项目实行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

三是因采矿破坏的土地应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对采矿用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环的,应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前述关于采矿用地的规定主要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中,但缺乏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系统的规定,由于前述分析的采矿用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造成了实践中采矿用地取得、退出“两头难”的突出问题。

(一)采矿用地取得难采矿用地“取得难”主要体现在:一是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设置难以统一,影响采矿用地的取得。

采矿用地的取得必须以取得采矿许可证为前提,且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随着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除国家审批的特殊矿种外,其他的矿种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在土地供应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也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这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通过两个招拍挂市场取得的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难以实现统一,或者取得采矿权后,由于国家对矿产资源政策的调整,将其用地纳入限制或禁止供地目录,从而导致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难以顺利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是采矿权审批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脱节,造成相互争地。

同一宗土地可能既涉及采矿权的审批,又涉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目前各项审批或审查由国土资源系统内的不同主管部门按各自程序办理,由于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极为容易产生相互争地的现象。

如2009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已经依法取得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大渡河路北300米、东四路西150米处辛181区块的采矿权,但在办理该区块的用地手续时,却发现该区域属开发区的商业及住宅区,并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造成油田取得了采矿权但无法进行勘探开发的困境。

三是受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难以满足采矿用地的需求。

为控制我国的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国家耕地占有量,国家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及发展需求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受国家对各地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地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指标的分配使用控制非常严格。

而多为国家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为满足国家能源生产的安全,每年需要大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就造成了指标之间分配调剂不够的局面。

如中石油长庆油田每年在陕西省境内油气生产建设需要用地26000-30000亩,而国家配置给陕甘省的建设用地指标十分有限,为平衡地方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陕西省每年给长庆油田配置建设用地指标只有4000亩,造成了油气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多达22000亩的缺口。

国家为提高油气的自给率,对油气开采给予特殊政策,允许油气开采先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再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但往往由于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张,无法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如长庆油田32万多亩用地之中,2000年以后使用的19万亩土地中有近18万亩土地未取得政府批准,仍然以临时用地的形式存在,造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

(二)复垦后采矿用地退出难复垦后采矿用地“退出难”体现在:一是采矿用地取得年限超过实际使用年限,闲置土地难以处理。

按现行规定,采矿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没有限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国家虽然规定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但由于缺乏低于50年的年限出让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工业用地的取得基本都按50年)。

根据前面的分析,采矿用地的实际用地年限最短的才4年,远远低于取得的使用年限,采矿结束后,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土地,土地如何处置就成为问题。

二是缺乏收回或退出机制的规定,复垦后采矿用地难以退出。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国家可收回相应土地使用权,但对如何收回、如何“退出”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文件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滞留在企业中的土地越来越多,有的甚至成为企业的负担。

如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近几年投入大量资金,复垦土地多达55000亩。

这些土地都通过征收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仍剩余几十年的使用期限,为避免复垦土地的荒芜,企业只能投入大量精力用于农业生产。

导致企业偏离主营方向从事农业生产,而农民无地耕种的尴尬局面。

三是由于复垦土地“退出”难,影响采矿塌陷地的及时恢复治理。

采取地下开采矿产资源时,由于开采的特点、难以实现回填,一方面采矿辖区内的土方根本无法满足回填的需要;另一方面开采深度在地表以下500米甚至更深的,从技术上也根本难以实现回填。

因此,很多地下深层采矿的地表土地只能等地表沉降、塌陷稳定后,再安排使用。

虽然国家原则性地规定了由于采矿造成的塌陷土地无法恢复的由国家进行征收。

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或相关政策指导,对塌陷土地的认定、征收的程序、征收后土地的恢复治理以及再利用等不明确,同时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或农用地转用指标的限制,造成大量塌陷土地难以履行征收、难以落实搬迁村庄的安置点,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如截止2009年安徽省淮北市由于采煤已累计塌陷土地约25万亩,且每年以不低于8000亩的速度递增。

塌陷区内需要搬迁村庄274个,需安置居民20多万人,新村需用地25000多亩,但目前塌陷地由于属煤矿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仅有14万亩办理了土地征收程序,仍有11万亩由于指标的限制难以履行征收,新村安置的用地受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也迟迟难以落实,严重影响了塌陷土地的恢复治理,农民生产、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山东省济宁市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于采煤造成的土地塌陷达525万亩,且以每年45万亩的速度递增。

采煤造成的土地塌陷已使济宁市累计搬迁了49个村庄和5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及近10万人。

塌陷区的恢复治理与利用,保障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一直是当地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目前搬迁农民只能依靠煤矿每年提供的种植作物补偿维持生活,一旦资源枯竭、矿空人去,农民将彻底失去生活来源。

三、改进采矿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为提高采矿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解决前述采矿用地取得、退出“两头难”的突出问题,建议:(一)结合采矿用地的特殊性,灵活供地针对采矿用地使用期限、实际用地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建议对采矿用地采取区别化的政策,对土地破坏程度低、用地周期短、生产结束后能恢复为可耕种土地的采矿用地、尾矿库用地等,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使用土地,并允许延期一次,但土地使用及复垦恢复的总时限不超过五年为宜。

临时使用土地可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必须进行合理补偿,与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一致;采矿生产结束后不能恢复为可耕种土地的,按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对使用期限超过5年,但少于工业最高使用年限50年的采矿用地,结合采矿用地的区位特点,建议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并根据采矿用地的需要灵活确定出让期限;对既服务服务于矿产资源开采,又同时服务于当地群众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建议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衔接,及时纳入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尽快出台采矿用地复垦退出的相关规定针对目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细化规定仍是空白的情形,建议尽快出台采矿用地收回或复垦后采矿用地“退出”的具体规定,包括塌陷地的复垦退出,明确收回或退出的主体、条件、程序及收回或退出土地的再利用等内容,以指导、推进采矿用地的复垦和退出;明确塌陷地办理征收的具体程序,并对资源城市在指标或程序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尽快解决资源城市由于采矿塌陷带来农民生产、生活及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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