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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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
9、物权的确认
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
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100万元。遂后陈某如约转账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装修。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50万元。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20万元才能过户。陈某拒绝。于是张某以120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王、张李遂起争议。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法学专业材料分析与案例分析示范

法学专业材料分析与案例分析示范

材料分析材料1: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外去寻求解决途径,只能运用“看得见的手”予以调整。

材料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材料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题:1、根据上述材料说明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

2、材料3的赔偿责任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何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此规定有何意义?答案:1、材料1的观点表明,由于交易信息偏在于经营者一方,因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传统的民商法无法有效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的手段,即借助经济立法来加以解决,已达到实质公正。

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从人权法的理论上说,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总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传统经济理论上说,经营者通常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则通常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导致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偏在的问题,以及企业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会进一步导致市场失灵。

第三,从法学理论上看,近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与传统民商法的发展相适应的,它促进了私法的发达;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一系列新兴经济关系的产生,使传统的民商法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必须由经济法等来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从而使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当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近代主要是通过传统的民商法来实现的,但现代社会,由于市场本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找解决途径,这一有效途径就是利用国家干预手段,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来保障消费者权益。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考试民商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民商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民商法案例题分析在法律考试中,民商法案例题是常见的题型之一。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根据提供的案例材料,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商法案例题的考点,并给出解题技巧和指导。

一、合同法案例题分析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合同法案例题。

例如,某次考试中出现了以下案例: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的房屋一年,每月租金为2000元。

然而,租赁期满后,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水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甲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乙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乙却表示,租赁合同并未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和租赁的质量问题。

考生在分析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考生需要分析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满足合同的要件,例如合同的形式、内容等。

2. 合同的解除:考生需要分析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重大缺陷等。

3. 违约责任:考生需要分析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应承担责任,应该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吗?解题技巧:在解答此类题目时,考生应该首先明确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然后分析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侵权法案例题分析侵权法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考试中常见的考点。

例如,某次考试中出现了以下案例:甲在驾驶汽车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与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却辩称,事故发生时乙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因此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这个案例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和责任比例的问题。

考生在分析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考生需要分析甲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侵权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考生需要分析甲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民商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了众多的法律关系和权益保护。

通过对于民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商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并且对于如何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保护自身权益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一、案例介绍某市有两家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笔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同时规定,如果因为甲公司的违约导致乙公司损失的,甲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公司提供商品,导致了乙公司的重大损失。

二、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到了货物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等民商法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商品,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和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例如,甲公司的违约程度、乙公司的损失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等等。

这些因素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辩论,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三、结论和建议通过对这个民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合同法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民商法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为了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对于违约情况要有充分的预见和应对措施。

在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民商法的发展与完善一直受到广泛的。

案例检索报告_法律(3篇)

案例检索报告_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法律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我们选取了以下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检索和分析。

二、案例选取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2.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3. 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4. 案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三、案例检索与分析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1)案例简介某公司(甲方)与某供应商(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1)案例简介某小区居民甲在小区内行走时,被邻居乙的狗咬伤。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的狗咬伤甲,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 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1)案例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认为公司董事乙滥用职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请求公司赔偿损失。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在民商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民商法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合同法的。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

甲方认为自己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则认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除非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否则甲方不能擅自提前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

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撞伤了行人乙方,乙方因此受伤并住院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因操作不慎导致了乙方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公司法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新产品,并分享利润。

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导致合作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失败。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商法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合规的好公民。

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法律案例层出不穷,反映了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选取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张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赵某相撞,致赵某死亡。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案例三: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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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1、一房二卖案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

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

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

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

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

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

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

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物债之分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

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

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

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

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月底交货。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4.5万元。

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三人订立了购销50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8月底。

当年因为虫害,水稻减产,被告只收获了250吨大米。

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50吨,因此只能向原告交付200吨,其余100吨以普通大米代替。

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50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提问:其一,该合同签订时所针对的小站大米属于物的何种类型?此类型的划分,对于其物权变动是否有所不同?请分析该50吨大米上的权属关系。

其二,与原告、与第三人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主张了给付要求而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告对于该50吨大米应当如何履行?其三,被告能否以不可抗力主由主张免责?其四,原告在要求履行250吨大米之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114条,115条,117条4、动产的物权变动(动态交易过程中)案情:泰安公司(第三人)租船“长虹901”号给龙江公司使用,但是,后者拖欠船舶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00万元,始终拒不支付。

在此期间,泰安公司得知:龙江公司从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其协议中约定:“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

”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由,向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

由于原油不宜长期保存,海事法院拍卖了长虹901号油轮上的原油。

所得款项300余万元,海事法院判决龙江公司将此款支付泰安公司租金。

龙江公司服判。

某油田得知后认为:原油非系龙江公司所有,因为油款并未到账,其所有权并未转让,仍然归于自己。

拍卖价款应当归于自己。

为此而起诉泰安公司。

提问:其一,如何理解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何理解“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

”这一约定的含义与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龙江公司而言,泰安公司、某油田居于何种法律地位?其三,某油田是否有权要求与泰安公司平分拍卖款?参考条文:物权法第6条,合同法第133条,134条,海商法第141条5、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案情:被告造船公司以一艘在建船舶“破浪2号”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贷款。

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办理完结抵押登记。

但是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造洪瑞集团。

未几,后者与共计83户业主达成协议:《委托经营合同》。

业主委员会随后即与洪瑞集团签订《统一经营协议》,其中规定:“将谐和商城整体出租给洪瑞集团,全体业主在瑞集团的统一安排下从事经营活动。

”并将此通知诸业主。

然而,约有16户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了他们的自主经营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撤销该决定。

双方遂起争议。

提问:其一,何谓商铺的独立性?该物的独特性何在?商铺业主对于各自的商铺享有怎样的权利?该权利的权能包括哪些内容?它与普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能具体内容有何区别?其二,16户业主的专有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是否合理?其三,异议业主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何理解多数决原则与异议维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参考条文:物权法第71条、76 条、78条8、集体所有权的物权变动案情:稻香湖公司受原告稻香湖村委托,与京北公司于6月1日签订一份合作合同。

约定:稻香湖公司在以某幅土地作价600万元投入后只获得利润,但是不承担任何风险及亏损,也不拥有投资后所形成的物业的任何产权。

京北公司在对物业经营后分6期逐步偿还600万元。

但是,4个月后,该幅争议土地经过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

京北公司遂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该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该土地的出让金是700万元。

京北公司向被用地单位稻香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50万元,由稻香村公司从京北公司交付的首期土地“投入偿还”费用50万元中支付。

京北公司正式通知稻香湖村,原投资合同宣告作废。

稻香湖村主张对方违约。

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9、物权的确认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

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

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

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

提问:其一,车辆登记的效力是绝对的吗?其二,章某可否主张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章某可否主张登记公信原则而取得所有权?其三,李保国自用的车辆的物权权属状态?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4条,第33条10、物权的保护案情:被告房地产公司在与原告印刷厂相邻30米处建造一座大厦。

施工期间,因施工大量抽取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

导致印刷机位移,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

因此受到损失14万元。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停止抽取地下水,并给予赔偿,均被拒绝。

双方争议产生。

提问:其一,相邻关系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张?其二,原告可以享有哪些请求权?其三,请求权竞合时原告如何行使权利最为有利?参考条文:物权法第34条,第35 条,第92条,民法通则第135 条,第136条1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情:程某于1994年8月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魏某(被告),每月租金400元。

1995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好友丁某(原告)雪中送炭借其2万余元。

半年后程妻再度患病,程某经济陷入困境,遂决定将其出租给魏某的房屋卖给丁某。

同时考虑到当时借款时丁某未要求利息,因此,售价较为优惠。

同年8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之后,丁某找到魏某,要求腾空房屋。

魏某提出:自己是承租人,也愿意以4万元价格购买此房,并认为程丁二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而是无效的。

提问:其一,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此权利的性质具有怎样的特殊性?结合本案,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其二,程丁二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其三,魏某可否主张程丁二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其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之间是否产生了权利冲突?参考条文:合同法第230条,物权法第101条,12、不动产善意取得案情:张焕登报广告欲出售其200平方米住宅,某日,一位自称是刘金龙的男士前来与张焕商洽。

在第三次见面商洽之际,刘金龙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房产证与真房产证“调包”。

随后,刘金龙提出先租用一个月,张焕未与刘金龙签订租赁合同便把钥匙交给刘。

未几,李大庆根据张焕发布的信息中的地址和看房时间,直接来到此房了解情况。

刘金龙自称张焕,与李大庆就购房事宜进行了磋商。

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11000元价格交易,并约定于同年7月23日一起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是日,刘金龙携其妻子前往登记机关,冒充张焕夫妇与李大庆共同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刘金龙出示了被调包的真实的房产证。

但是,在刘金龙出示伪造的张焕的身份证(名字为张焕、照片为刘金龙,高仿真)以后,尽管该身份证与登记部门存档的张焕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符,且刘金龙冒充张焕的签字也与存档资料中的张焕签字也不符,但登记部门对此均未审核。

登记机关认为过户手续齐全,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

李大庆于次日按照刘金龙提供的帐户汇付了220万元房款。

10天后,李大庆前往房屋与“张焕”商洽交房事宜,才知道骗局深陷。

公安机关至今未能破案。

张焕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移转登记,或者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

提问:其一,刘金龙的假冒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处分?其二,登记机关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其三,请分析张焕(原所有人)与李大庆(新所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49条,50条,物权法第9条、第12条、第21条,第106条、1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案情:某村村民孙家立(被告)一家15人曾于2000年翻盖瓦房9间,2007年全家分家析产后,孙家立现其二个弟弟孙家谋、孙家虎各分得三间瓦房。

2008年4月,孙家立因其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新房,但是因为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三间瓦房卖给本村村民李洪国(原告)。

双方合同约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

李洪国预付了1000元定金。

同年六月,孙家立之子突患重病,花费至巨。

孙家立无力再盖新房,遂找李洪国解除合同,退回定金。

李洪国则认为:双方合同已签,即使不能交旧房,也应当将孙家立申请到的宅基地转让给自己。

双方成讼。

同时,孙家兄弟主张,在孙家立出售房产时,没有通知自己,侵害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提问:其一,其子突患重病,属于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孙家立可否依法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其二,合同中的“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条款属于何种性质?其三,原告能否主张直接获得被告申请的宅基地?其四,物权法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何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客体是共有物吗?其五,本案是否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参考条文:合同法第117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物权法第153条,第101条14、异议登记案情:钱某与李某因遗赠纠纷就某一房产发生争议,该房产现在登记在钱某名下,但是李某为了防止钱某转让该房产,于2008年8月3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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