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工业区撤村撤队工作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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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发言稿范文

撤村建居发言稿范文

撤村建居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村民们: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向大家宣布一个重大的决定——我们将撤销村庄而进行建居。

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经过深思熟虑,我们认为这是对村民们最有利的选择。

我们村庄的环境和资源已经无法满足我们的生活和发展需要。

为了让村民们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我们决定进行撤村建居的工作。

我们会积极地与相关部门合作,统筹规划好新的居住区域,确保每个村民都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家园。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村民们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会全力以赴,为村民们提供最好的安置和补偿方案。

我们也会与大家保持密切的沟通,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每个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撤村建居是一项重大的工程,也是一次新的起点。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美好的家园。

谢谢大家!。

撤村并居 工作措施

撤村并居 工作措施

撤村并居工作措施
撤村并居是国家为了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要求将农村人口转移至城镇或新建的集中居住区,使他们拥有更好的居住条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以下是撤村并居的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2.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选址、建设、资金安排、居民搬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

3.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向农村居民及时介绍政策和惠民措施,解释政策目的和意义,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和误解。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确保撤村并居工作有序推进,各项任务得到及时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址、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确保集中居住区的质量和安全。

6.制定对搬迁居民的一系列惠民措施,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等。

7.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搬迁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撤村并居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区撤村建居工作实施方案

区撤村建居工作实施方案

区撤村建居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区撤村建居工作是在我国农村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撤村建居能够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制定并实施区撤村建居工作方案对于推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逐步撤销辖区内的撤村建居,实现农民向城市集聚的合理流动。

2.任务:a.完善撤村建设方案,确保撤村后农民能够得到合适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b.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转岗安置,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c.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三、基本原则1.人民利益优先:区撤村建居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2.经济可行性:在撤村建居过程中,要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以便能够持续实施和发展。

四、工作步骤1.确定撤村建居项目范围:根据辖区农村发展需求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撤村建居项目的具体范围。

2.制定撤村建居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撤村建居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建设时间等,并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3.科学选址和土地调整:根据撤村建居方案确定的需求,科学选址并进行土地调整,确保新建居住区的土地资源符合撤村建居的要求。

4.投资筹措和资金安排:根据撤村建居项目的具体需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金调度和筹措,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5.建设与布局:按照撤村建居方案进行建设和布局,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区配套设施建设等,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适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6.培训与安置:针对因撤村而失业的农民,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并安置其在新建居住区的就业。

8.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区撤村建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工作保障1.组织领导:设立相关机构,明确区撤村建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2.资金保障:加大对区撤村建居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1.07.11
•【字号】嘉府发[2011]40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公告
(嘉府发〔201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经嘉定区人民政府第78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等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各类市场的意见》等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予以宣布失效,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嘉定区贯彻《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宣布失效的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3、继续有效的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撤乡设镇宣传片文案

撤乡设镇宣传片文案

撤乡设镇宣传片文案
1、山欢水笑歌盛世,愚公故里喜盈门。

2、用非凡的激情书写王屋的光荣与梦想。

3、逢盛世撤乡建镇,创伟业再铸辉煌。

4、热烈庆贺王屋乡撤乡建镇千秋盛事。

5、撤乡建镇万民同庆,千年古镇绽放异彩。

6、春歌万曲同庆撤乡建镇,美酒千杯共祝王屋明天。

7、推进城乡一体化,愚公故里换新颜。

8、同心同德建设王屋镇,再接再厉谱写新篇章。

9、欢歌笑语庆盛事,礼花飞舞献宾朋。

10、撤乡建镇成就梦想,激情满怀开创未来。

11、王屋奋进起高歌,干群齐心奔小康。

12、王屋人民笑迎八方宾朋愚公故里诚招四方客商。

13、地利人和政策好创业热土待君来。

14、愚公儿女多壮志敢叫王屋换新天。

15、王屋乡撤乡建镇揭牌仪式。

16、继往开来创伟业,倾力办靓王屋镇。

17、撤乡建镇续写新篇,激情创业追求卓越。

18、打造宜居之镇,彰显王屋魅力。

19、村庄有规划、环境美如画、产业特色化、生活传佳话!
20、培育新农民、发展新产业、树立新风尚、建设新农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金府[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金府〔200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稳妥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制村、队的撤制条件和集体资产处置的适用政策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不足0.2亩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但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1996年9月1日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建制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5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3号)文件及本意见办理。

1996年9月1日之前被批准撤制并资产已处置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不能按上述市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追溯并重新分配。

二、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符合撤制条件的村、队,由所在镇政府依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制村、队请示,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制村、队批文。

撤制村、队所在镇(含金山工业区,下同)应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

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政府办公室、镇集体资产管理、财政、土地、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并负责审批及上报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2]17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2]17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2〕1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工作,切实保护和正确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撤制村、队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撤制村、队原则)(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操作;(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第四条(撤制村、队条件)(一)生产队撤制条件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中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所属集体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征收或征用、征收后人均耕地不满0.2亩的生产队。

(二)村撤制条件所属生产队建制全部撤销,且完成队级集体资产处置的村,可以撤销村建制。

第五条(组织构架)(一)建立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村、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审核。

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民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担任。

嘉定区工厂拆除工程方案

嘉定区工厂拆除工程方案

嘉定区工厂拆除工程方案一、前言嘉定区位于上海市的北部,是上海市的一个市辖区,也是上海市的郊区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工业资源和文化底蕴。

随着城市发展的进步,嘉定区的工厂拆除工程也愈发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嘉定区工厂拆除工程提出完整的方案,以期在实际工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工程概况1. 拆除目标本次拆除工程主要目标是嘉定区内的一家老旧工厂,该工厂建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主要从事纺织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工厂已经停产多年,建筑老化严重,对周边环境和市容造成了一定影响。

2. 拆除内容拆除工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工厂建筑、设备、管道系统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拆除,同时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和处理,以满足环保要求和市容整治的要求。

3. 工程特点由于工厂地点处于市区边缘,周边有居民区和商业区存在,对施工环境和安全要求比较严格。

同时,工厂建筑结构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对施工方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较高。

三、工程方案1. 环保治理方案针对工厂内的污染物处理和清理,我们将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污染物处理方案,以确保拆除工程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防止污染物外泄。

2. 安全防护方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3. 拆除工艺方案拆除工艺方案应遵循先清理后拆除的原则,对工厂内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全面拆除和回收;采用爆破、拆除机械等工具对建筑进行分段拆除;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施工技术和方法,以确保拆除过程的顺利进行。

4.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应遵循“先期工程后期管理”的原则,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进行严格控制,合理安排物料的进场和排出,合理安排施工班组和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5. 施工质量管理方案在拆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把关,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拆除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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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工业区撤村撤队工作宣传资料1、撤村撤队的目的、意义:为了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对于已经丧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力要素的“空壳生产队”和“空壳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缺失了村民这一组织内核的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两级村民自治组织,其建制必须撤销。

生产队(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建制的撤销,将有利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市化建设进程,有利于农民向市民转变、村宅向社区转变,有利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生产队和村建制撤销的条件:按照沪府(1994)62号文规定,凡国家征用后,剩余实际耕地面积人均不足二分、或农业户口均已转为非农户口的生产队,可以撤销建制。

村内所有生产队建制均已撤销,村建制可以撤销。

3、撤村撤队的指导思想:撤村撤队工作必须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必须坚持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市化建设,必须坚持促使农民向市民转变、村宅向社区转变。

4、撤村撤队的基本原则:要遵守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益,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要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5、撤村撤队的具体内容:具备撤制条件的生产队,经生产队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进入撤制工作程序的,要在嘉定工业区撤村撤队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村撤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由该队撤队工作小组(经生产队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成立)具体操作,按程序、按规定逐步展开。

生产队的剩余土地可委托村委会寻找托盘公司按现行征地政策加以消化,剩余农业人口(即挂靠户口)由户口所在派出所按政策就地转居。

生产队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补偿费、财物补偿费和生产队账面存量净资产)在工作小组清产核资基础上,由工业区审计办进行审计,并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界定,评估结果提交生产队第二次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在生产队的公布栏内予以公示。

生产队所有成员的农龄,按照“三下三上”原则进行排摸统计。

先由工作小组按户下发表格摸底登记,然后上交汇总;再下发登记汇总统计表由每户互相核实,上交后由工作小组进行调整;工作小组持调整后汇总表到派出所逐户核实,再将核实后的农龄数交各户核对签字确认。

工作小组将确认农龄数汇总后在生产队公布栏内公示。

农户的原始入社股金,有原始记录的按账面数核实后公示,无原始依据的由工作小组到区档案馆查询核实后公示。

上述几项工作完成后,由工作小组编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提交第三次生产队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逐级报批,待拿到区政府撤制批复和区农村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体资产处置批复后,进行归户分配计算,待资金到位后兑现到户。

撤村的工作内容,基本上与撤队工作相似,只不过最后一个环节若存量资产不能变现的村,则应按农龄量化成股份分配给全村成员。

6、撤村撤队的注意事项:撤村撤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民主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每一位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以主人翁态度认真参与,并配合村、队撤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排忧解难,维护稳定。

嘉定工业区撤村撤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嘉定区召开民政工作暨撤制村(组)工作会议2月11日,区委、区政府召开2011年民政工作暨撤制村(组)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民政工作会议和市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0年工作,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务。

区委副书记曹一丁出席会议并讲话,区人大副主任王庆建、区政协副主席王漪出席会议,副区长倪耀明主持会议。

区委副书记曹一丁在讲话中,对2010年全区民政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就做好今年的民政工作,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突出抓好双拥创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基政建设等重点工作,努力促进民政工作新突破。

要强化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措施,全面推动民政事业深入发展。

围绕推进撤制村组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曹一丁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撤制村组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加快撤制村组工作作为推进嘉定城市化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动撤制工作。

要深入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会上,区民政局局长陈宾作民政工作报告。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年和世博年,各项民政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成效显著,充分发挥了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担负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深化双拥创建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主要目标任务。

安亭镇、工业区、真新街道、嘉定镇街道分管领导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印发了《嘉定区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嘉定区2011年民政工作要点》、《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嘉定区民政工作报告》、《嘉定区街镇民政工作交流材料》等材料。

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街镇主要领导、民政工作分管领导、民政机构负责人,区民政局中层以上干部、行风监督员、老干部代表共130多人参加会议。

(嘉定区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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