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若干问题探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探讨

[提要] 结合设计实践将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时遇到的问题提出并加以探讨,以利今后规范的修订和设计参考。

[关键词] 建规问题探讨

1 规范的编制应力求与其它规范统一

翻开每一本规范都不难发现,在规范的总则中总是有这样一句话“……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也不例外,其第1.0.4条就是这样一句话[1],这似乎成了一句套语,试想,如果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与此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矛盾时又如何执行呢?笔者在设计实践中曾多次遇到此类事情,举例说明:

例1,《建规》第从8.2.7条“总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灌区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简称《石化规》)第7.9.2条却规定“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2]。其不同之处,是《建规》以20m3为分界

点决定是否设置固定式喷淋冷却,而《石化规》却指出了保温情况下可不设固定喷淋装置。还有,当储罐容积为400m3时,如果按《建规》第8.2.7条规定,移动冷却水量不应小于30L/S如果按《石化规》第7.9.5条规定,移动水量则不应小于45L/S等等,由于这些规范的不一致,会给设计者带来疑惑,以至感到无所适从。

例2,消防冷却水量的计算标准,《建规》和《石化规》、《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简称《油库规》)、《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简称《原油规》)的规定亦不一致,当储罐设置固定式水喷淋冷却时,由于其供给强度不同,计算出的消防水量亦不同。上述规范的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分别见表1和2。按表1和表2的规定分别进行比较,可得如下结论:对着火罐而言,当罐壁高度h<12m时,按表1计算的水量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大,反之,按表1计算的水量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小;对相邻罐而言,按表1计算的水量总是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大;通过计算还可得出总水量的比较,当罐壁高度h>17m,其储罐公称容积大于等于20000m3时,按表2计算的总水量比按表1计算的总水量大。

表1 《建规》规定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2 《石化规》等规范规定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例3,《建规》第8.2.5条注(4)规定“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而《石化规》第7.3.8条注(2)规定“罐壁高度高于17m的储罐,不宜采用移动式冷却”,笔者认为,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异,并且前者“地上储罐的高度”不明确,因其没有说明是指罐壁高度还是指包含罐基础和罐顶的高度,应以罐壁高度为准进行规定。

例4,《建规》第8.2.5条注(5)规定“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量可按4个计算”,而《石化规》第7.3.8条规定“相邻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类似上述的不同之处有很多,这就给设计人员执行规范带来许多困难,感到无所适从。笔者在设计审查会中曾与消防审查机关的有关人员就此作过多次探讨,说法不一,有人说应以《建规》为准,因其是“母规”,有人说“哪个严

执行哪个”云云,建议编者在修订时要兼顾各规范,力求使各规范对同一内容的规定尽量统一,或者在总则中规定,当《建规》与其它规范不一致时,应首先遵循哪一规范及遵循规范的原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2 固定灭火装置的内容应充实和明确

《建规》第八章第七节为固定灭火装置,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容亦应充实,该节仅规定了闭式喷水、水幕、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二氧化碳、蒸汽等灭火系统,而对低倍数泡沫、高倍数泡沫、干粉、烟雾等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没有作出规定,虽然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简称《低倍规》和《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简称《高倍规》)中规定了系统的适合范围,即规定了X X X系统适合于X X X场所,但并不等于X X X场所应(或宜)设X X X系统,建议修订时在该节中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该节第8.7.6条之(四)“有条件并适合蒸汽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中“有条件”一词不明确,在执行时尺度较难把握,应在条文说明中指明什么情况才算“有条件”,笔者理解,所谓“有条件”,应是有压力为0.5Mpa—1.0Mpa的蒸汽并蒸汽量足够的场所,如果该场所内没有蒸汽,或有蒸汽但蒸汽量不够或压力不满足0.5Mpa—1.0Mpa的要求,此种情况下,应视为没有条件,可不设蒸汽灭火系统。此外,在该条中应加入一项“使用蒸汽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泵房”,因甲、乙、

丙类可燃液体泵房用蒸汽灭火系统更合适,既经济又有效。

3 消防冷却用水量及固定式冷却装置的设置

《建规》第8.2.5条及表8.2.5给出了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灌区消防冷却用水量计算原则及供水强度,并且表8.2.5分别给出了移动式水枪和固定式设备的供水强度和供水范围,但没有明确总用水量应如何计算,仅规定了“储罐区的总冷却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笔者认为,储罐区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区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供水量应能满足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2]。

关于固定式冷却水设备的设置,该条注(4)规定:“地上储罐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规定不够明确,易使设计者感到疑惑,首先是其“高度超过15m”的问题与《石化规》不一致而且不明确(前面已述及),其次是“宜采用”用词问题,笔者认为此处应该为“应采用”为宜,根据条文说明,当油罐高度超过15m时,口径19mm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17m—21m时的反作用于力可达19kg—37kg,一人难以操作,故建议将“宜”改为“应”。此外,本条并没有明确储罐高度为15m以下时是否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理解本条,可以推知:“15m以上宜采用”,那么15m以下时就“可不采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