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批件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涉水产品(如饮用水处理器、游泳池水处理设备等)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三、卫生管理要求1. 人员管理(1)从事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 生产管理(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2)生产设备、工具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3)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3. 销售管理(1)销售涉水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指导等资料。
(2)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4. 安装、维修管理(1)安装、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安装、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卫生安全。
(3)安装、维修完成后,应向用户出具安装、维修记录,并告知使用注意事项。
5. 检测管理(1)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
(2)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3)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卫生监督与检查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2. 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企业、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卫生管理良好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卫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4、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 和原料。 5、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 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 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 双手。 6、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 产品卫生的活动。
三、涉水产品监督抽检
(一)涉水产品监督抽检的程序 (二)采样要求 (三)结果处置
(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卫生管理体系; 2、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3、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 后方可出厂;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 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 5、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 6、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要求; 7、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2012年9月23日公布 决定取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共3项21类产品: 第55项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氯乙 烯、聚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第56项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 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 (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第57项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 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四)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涉水产品卫生知识,并进行考 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 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 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3、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 产工作。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一一一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一一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一一一(政府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监督检测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水卫生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一一一(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保、质量技监、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一一(许可制度)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一一一(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一一(宣传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用水意识。
一一一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管理一一一(水质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
一一一(预防性卫生审核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在选址、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分别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在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14 其 它 因 索影 响 : 督 员 有 时 为 r完 成 当 天 计 触 的 采 样 任 监 务, 特别 是在 乡下 采 样 时 , 了 赶 时 间 无 论被 监 删 单 位 是 否 已 为
开 始经 营 或 已 消 毒 , 走 到 一 间 技 食 店 就 采 , 样 就 降 低 r餐 每 这 具 台格 率 : 方 面 . 时 个 别 监 督 员 为 了达 到 年 度 考 榜 中对 另 有
13 受 检 验方 法 的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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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 采 样 数 量 养 时 间等 如 培 2 2 切 宴 提 高 卫 生 监 督 员 的 思 想 素 质 , 免 只 顾 1 』 或 小 集 避 、、
合 格 率 在 不 同经 营 性 质 、 县城 与 乡镇 、 饮 业 的大 、 、 型 之 餐 中 小 间 都 有 彳 大 的差 异 , 硅 所 . 种 卫 生 状 况 的单 位 采 样 比倒 币 同 , 各 对 总 体 餐 具 台 格 率 的偏 差 影 3 极 大 向
Hale Waihona Puke 其 水 分 不 可 过 多 . 纸 片 不 滴 水 为 宜 . 免 使 纸 片 脱 色 和 营 养 以 戚 份丢 失 而 影 响检 验 结 果 ¨ 。 另 外 贴 纸 片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 】 在 不 能使 纸 片 在 碗 上 移 动 , 以防 无 彤 中 使 接 触 面 积 增 大 而影 响 检 验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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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是针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涉水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涉水产品包括饮用水、游泳池水、温泉水、河湖水等与人们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水产品。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涉水产品直接接触人们的身体,如果卫生状况不符合规范,就有可能引发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
因此,制定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对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在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包括生产场所卫生状况、生产设备和工艺条件等。
2. 生产过程的监管:规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的卫生规范,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储存等环节。
3. 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对于销售涉水产品的商家和使用单位,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包括产品标识、配送流程、使用环境等。
4. 质量监督和检验要求:对于涉水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制
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确保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符合一定的卫生规范,保障公众的生活和健康安全。
同时,也推动了涉水产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了消费者对涉水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涉水产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涉水产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一、背景介绍:涉水产品指的是与饮用水、游泳水等水源直接接触或将水源用于生产、加工等环节的产品,包括水龙头、水杯、水管、水桶、游泳圈等。
这些产品与水源直接接触,如果存在卫生问题,可能会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并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对涉水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目的:1.确保涉水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法规要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发现和排除涉水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卫生隐患,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检查企业和商家是否合法合规,遏制非法涉水产品的流通。
4.加强卫生监督,保障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三、监督检查内容:1.隐患排查和评估:对涉水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随机抽查,确定监督检查重点。
2.企业资质核查: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进行查验,确认企业合法合规。
3.产品出厂检测:对涉水产品进行抽样测试,检测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消费者投诉处理:接受消费者投诉,调查核实涉水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纠纷。
四、执行步骤及方法:1.制定监督计划:根据时间和人力资源等因素,制定涉水产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时间表和人员安排。
2.随机抽查:根据监督计划进行随机抽查,对企业和商家进行监督检查。
3.核查企业资质:查验企业生产许可和相关证照,确认企业合法合规。
4.产品抽样检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抽取涉水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包括物理性能和卫生指标等。
6.处理投诉纠纷: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涉水产品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合格产品:对符合卫生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涉水产品予以合格认定,发放相关证书和标识。
2.不合格产品:对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涉水产品予以处罚,责令企业改正或收回产品,并公开通报相关情况,保护公众利益。
3.资质核查问题:对存在资质问题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否则取消生产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Saniatary Standard for Enterprises Related Hygienic Safety Products forDrinking Wate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自来水公司购买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

自来水公司购买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一、引言自来水公司作为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单位,其采购的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至关重要。
为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性,制定并实施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是必要的。
二、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目的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自来水公司购买的管件水表等涉水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具备安全可靠的品质,以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
三、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内容3.1 供应商资质审查1.选择供应商时,自来水公司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企业注册资质、生产许可证等。
2.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3.供应商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自来水公司的需求。
3.2 产品质量检测1.自来水公司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对所购买的涉水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2.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材料成分、卫生标准等。
3.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3.3 卫生许可批件查验1.自来水公司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
2.卫生许可批件应由相关卫生监督部门颁发,证明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3.自来水公司应对卫生许可批件进行查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3.4 记录和档案管理1.自来水公司应建立涉水产品购买的记录和档案。
2.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质量检测结果等。
3.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追溯。
四、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执行4.1 购买流程管理1.自来水公司应建立涉水产品购买的流程管理制度。
2.包括明确购买程序、责任人和相关要求等。
3.确保购买过程规范、有序。
4.2 查验流程管理1.自来水公司应建立卫生许可批件查验的流程管理制度。
2.包括查验时间、查验方法和查验要求等。
3.查验过程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查验结果准确可靠。
4.3 监督检查1.自来水公司应定期对卫生许可批件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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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38%不合格,主要是 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问 题较多。暴露出生产和经营单位卫生许 可法制意识淡薄,无证销售、一证多用、 产品许可后擅自改变产品构造或说明书 等情况比较普遍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水化学处理剂抽检:
甘肃、浙江、江苏、云南、上海、福建、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三、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
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 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砂、 二氧化钛等; (二)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 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三)离子交换树脂 (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的概念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监督发[2006]124号
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 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 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
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 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 (水玻璃); (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 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 (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 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 氯异氰尿酸;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 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 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卫生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
械及复配消毒剂; (四)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
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二、对生产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
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定 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一、持证情况调查 1、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有证; 2、证件日期是由在有效期内; 3、无批件或批件未在有效期内进行调查
取证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单位调查取证 二、对经营使用的涉水产品抽检 1、对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
四川、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共抽检当地生产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五、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
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 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 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 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 毒器等;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学处理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定 检测项目、检验方法。 2、水质处理器: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抽检卫生安全型检验项目和总体性能检验项目。 3、对检验结果不符合涉水产品国家标准和卫生 规范的进行调查取证。
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产品TOC超标; 1件产品苯乙烯和丙烯腈超标。其中, 聚丙烯管材仅1件不合格(合格率98.6%);铝塑复合 管2件不合格(合格率为87.5%);聚氯乙烯管材则有 11件不合格,均为铅和/或钡超标(合格率为52.2%)。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小型水质处理器抽检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抽检694 件,对其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标识、说明书进 行了监督检查,其中不合格产品261件,合 格率为62%。不合格原因主要包括:无卫生 许可批件或批件过期、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 不符、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等。不合格产 品中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115件,产品标 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的有37件;额定总净水 量与批件不符的有107件。
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 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 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 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 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 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 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 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 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 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 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 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 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 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 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 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 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 件。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 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 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 增加项目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23号
即:增加附件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 部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2001.9.1)
不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按照《生活 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卫法监发(2002) 152号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现场制售饮用水监管的问题:卫法监发 (2003)218号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卫生许 可批件;
现场制售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规范》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和《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
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 生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许可后监督检查 1、卫生许可批件 2、原辅材料索证 3、生产纪录 4、自检记录 5、标签标识 6、从业人员体检 7、卫检管理组织与制度 8、生产布局 9、生产工艺 10、使用的原辅材料 11、设备运转情况 12、个人卫生
涉水产品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调查取证 一、生产企业涉水产品持证情况 1、批件是否有效 2、实际生产与批件许可内容是否一致 3、无批件要调查违法所得
聚丁烯类(PB)5.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类(ABS) 6.尼龙管(PA) 7.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 (三)玻璃钢类 (四)金属与塑料复合类 (五)橡胶类 (六)陶瓷、搪瓷、水泥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树脂(基料部分): 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 3.增塑剂(助剂部分): 4.颜料、填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 监发(2001)254号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2004年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售和生 产企业的输配水管材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 检,共抽检管材202个,检验项目为溶解性总 固体、耗氧量、铅、铝、铜、镍、氯乙烯,依 据《生活饮用水输配设备及防护涂料卫生安全 评价规范》(2001年)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 生规范》(2001年)进行判定,合格产品共 192个,合格率为95%,主要不合格指标为溶解 性总固体、耗氧量和铅。其中,铅不合格的产 品有6个,溶解性总固体不合格的产品有4个, 耗氧量不合格的产品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