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例(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1. 餐饮场所: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夜市等。
2. 酒店宾馆:包括星级酒店、经济型酒店、旅馆等。
3. 游泳场所:包括游泳池、浴室等。
4.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5. 公共浴室:包括公共浴池、澡堂等。
6. 娱乐场所:包括影院、KTV等。
7.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飞机、火车等。
8. 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剧院、展览馆等。
9. 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等。
10. 商场超市:包括商场、超市、市场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抓住病源,预防病原体的来源和传播。
2. 全员参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
3. 依法管理:依法进行卫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知识,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施设备管理应有清晰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类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第八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做好记录,包括设备维修记录、检查记录等,便于追溯和总结经验。
第三章卫生消毒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制定消毒计划,对卫生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条消毒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的卫生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消毒操作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剂,确保杀菌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消毒操作应做到彻底、全面、持久,确保有效灭菌。
第十三条消毒操作应定期验证消毒效果,确保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消毒操作应做好记录,包括消毒计划、消毒操作记录等,便于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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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共交通等候室
1996标准 GB9672—1996规定了等候室内 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的卫 生标准时要求环境清洁,应有足够数量的 卫生设施。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 公用茶具供给旅客使用。应有防虫、防鼠 措施,病媒昆虫指数应达到国家爱卫会的 考核规定。
(三)光线
公共场所要尽量采用自然光,还要保证充足的采光时间, 在自然采光量不足的情况下,须人工照明光补充,为此, 经营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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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噪声
公共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如舞厅、影剧院、候 车室、商店等和距噪声源较近的其他公共场所,经营者应 采取必要措施,使噪声达到规定标准。即使噪声并未超标, 为保护公共健康,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经营者也有义务 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
1.理发店、美容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消毒间或消 毒设施。
2.面巾、毛巾等用品应洁净,其细菌数应符合 GB9663—1996的标准规定,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3.理发、美容工具用后应消毒,消毒后应分类存放。
4.必须备有供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 明显标志,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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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实现低碳环保的理念,许多发达国家和地 区重新回归到旅客自带洗漱用具自备毛巾、牙具 等物品,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对环境的污染和浪 费。但其他设备,如单、被单、枕套等仍严格执 行一人一单的制度,对洗浴设备,坐便器进行消 毒处理。对人使用的杯具实行每日一消毒的制度。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低碳、环保也是公共场 卫生管理的基本理念,对旅店业的发展和卫生管 理也逐步会采用国际共通的管理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一、背景在当今社会,公共场所如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这些场所的使用频繁和人员流动性大,其卫生情况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有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对这些公共场所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测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2.1 检测对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学校、宾馆、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场所的环境卫生、采取的卫生措施、食品卫生等方面。
2.2 检测标准在卫生检测中,需要制定一些合理的标准来评判场所的卫生状况。
这些标准应包括检测的内容、检测方法、评估标准和安全要求等。
卫生检测的内容应涵盖全面,检测方法应科学可靠,评估标准应合理适宜,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检测建议在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中,相关部门或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向检测对象提出一些检测建议,以协助其改善其卫生状况。
检测建议应包括其卫生状况存在的问题、改善措施和时间节点以及改善后的效果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规范3.1 规范制定为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达到要求,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规范。
这些规范应涵盖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措施、卫生队伍和技术规范等方面。
制定规范时,应充分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3.2 规范执行对于公共场所的卫生规范执行,应强调落实责任制。
即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四、结论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在卫生检测和规范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应发挥参与方的积极作用,将个体的力量与组织的力量结合起来,共同为公共健康和生活品质作出贡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一般规定1.1 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办公楼、学校、医院、酒店等各类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1.2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1.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2. 环境卫生2.1 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应当保持良好。
定期对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进行清洁,并及时清除垃圾。
2.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并及时清理垃圾。
2.3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定期进行通风和空气清洁。
3. 卫生设施3.1 公共场所应当提供足够的洗手间,并保持洗手间的卫生清洁。
3.2 公共场所的洗手间应当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并保持常备充足。
3.3 公共场所的洗手间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卫生。
4. 食品卫生4.1 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食品储存设施,并按时清理和消毒。
4.3 公共场所的食品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4.4 公共场所的食品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洗手、佩戴工作帽、工作服等。
5. 宣传教育5.1 公共场所应当张贴卫生宣传标语和海报,提高员工和顾客的卫生意识。
5.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与安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一、负责人(业主)职责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2、带领卫生管理____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2、完成负责人(业主)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当下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下面是漂亮的小编帮助大家整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一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卫生制度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有明显标志。
8、应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专兼职的水质净化、消毒员,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备有余氯检测设施,有检测记录。
9、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游离余氯保持在5-10 mg/l,4小时更换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二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
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模版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模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1.3 定义本制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公共场所:指面向公众开放,供公众使用或活动的场所。
2) 卫生管理:指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二、责任与义务2.1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2.1.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保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
2.1.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1.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组织员工进行卫生管理培训,并建立员工卫生健康档案。
2.2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2.2.1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2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巡逻和维护秩序的工作,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三、卫生管理措施3.1 环境卫生管理3.1.1 公共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清洁和消毒。
3.1.2 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垃圾桶和分类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垃圾。
3.1.3 公共场所应保持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卫生区域的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洁、清理和消毒工作。
3.2 食品卫生管理3.2.1 餐饮场所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等环节。
3.2.2 餐饮场所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2.3 餐饮场所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检测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3 卫生设施管理3.3.1 公共场所应维护好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洗手间、洗浴设备等。
3.3.2 公共场所应提供足够的洗手液、卫生纸等卫生用品,并定期更换。
四、监督检查与处理4.1 监督检查4.1.1 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 选点原则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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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1.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1.2职责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a、旅店业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文化娱乐场所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c、公共浴室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地面防滑、防渗;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d、游泳场(馆)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e、体育馆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f、美容理发店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g、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馆内禁止吸烟;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h、公共交通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5.1.3.3卫生许可文书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
5.1.4评价与考核5.1.4.1评价工作计划的完成及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确;卫生许可文书、档案的完整、准确5.1.4.2考核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5.2.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5.2.2职责5.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3工作要求5.2.3.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5.2.3.2 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5.2.3.3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
5.2.3.4卫生监督文书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5.2.3.5行政处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3.6监督档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5.2.4评价与考核5.2.4.1评价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监督文书书写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档案的完整性;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5.2.4.2考核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3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5.3.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5.3.2职责5.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卫生部; 组织拟订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5.3.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对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5.3.3工作要求5.3.3.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5.3.3.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5.3.3.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5.3.3.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3.4评价和考核5.3.4.1评价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5.2.4.2考核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