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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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5日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推进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救〔2007〕216号)和《浙江省民防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浙民防〔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战)结合、资源共享、属地管理”的要求,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全面提升我市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实现分级建设和管理。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杭州市是中国东部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也是浙江省的省会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杭州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融入城市的发展进程,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杭州市制定了低保标准,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首先,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
城市困难家庭是指因疾病、残疾、失业、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农村特困家庭是指因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家庭才能被认定为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其次,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是有严格的依据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管理办法》,杭州市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了城乡低保标准。
具体来说,低保标准包括生活补助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
生活补助标准是指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每人每月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而医疗救助标准是指低保对象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能够真正反映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和医疗需求。
最后,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帮助是有力度的。
根据《杭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帮扶办法》,杭州市通过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资助等多种形式的帮扶,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力度,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杭州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合理的、有力度的。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
同时,这也是杭州市积极落实国家扶贫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具体体现。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杭州市能够继续完善低保制度,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杭政办函〔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委托区、县(市)级以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中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核对对象。
(二)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二、核对内容(一)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四)其他依法应由区、县(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绍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 41.1编制目的 (4)1.2编制依据 (4)1.3适用范围 (4)1.4工作原则 (4)2 组织指挥体系. 52.1市减灾委员会 (5)2.2市减灾委办公室 (9)2.3区、县(市)减灾委员会 (10)3 灾害预警响应. 10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14.1信息报告 (11)4.2信息发布 (13)5 应急响应. 135.1Ⅰ级响应 (13)5.2Ⅱ级响应 (16)5.3Ⅲ级响应 (19)5.4Ⅳ级响应 (21)5.5启动条件调整 (22)5.6响应终止 (22)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26.1过渡期生活救助 (22)6.2冬春救助 (23)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4)7 保障措施. 257.1资金保障 (25)7.2物资保障 (25)7.3通信和信息保障 (26)7.4装备和设施保障 (27)7.5人力资源保障 (27)7.6社会动员保障 (27)7.7宣传、培训和演练 (28)8 附则. 288.1术语解释 (28)8.2预案管理 (29)8.3预案解释 (29)8.4预案实施时间 (29)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第三条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其中:(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杭政办函〔2010〕226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为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先行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以及我市对口支援阿克苏市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对口支援指挥机构)工作经费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
1.分级筹措,集中使用。
援建资金由杭州市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筹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列入当年同级财政支出,并全部缴入市援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管理拨付。
2.服务项目,总量控制。
根据中央和省核定的我市援建资金使用量安排援建项目,加强资金计划与项目计划的衔接,保证项目投资总量不超过我市可用援建资金总量,确保援建资金足额保障我市的援建项目建设。
3.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进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援建资金的筹集(三)援建资金的来源。
2011年,援建资金筹措量按照杭州市市、区2010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扣除部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下同)的0.5%进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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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1〕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3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和储运等资金。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灾害信息的报送和管理第五条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灾害信息。
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行政村(居、社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以上报送单位均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一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区(县、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国土资源、林水、气象、城管、地震、农业(渔业)、交通、教育、统计等部门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一致。
并按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第七条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社区)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及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并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
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第九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部门安排的预备费应优先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需政府在应急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区(县、市)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可利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购、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运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请、拨付第十三条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对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
根据区、县(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会同市财政提出补助标准,报经市领导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地区,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等。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上述申请文件中,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级资金安排,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
各区(县、市)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同时,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上报灾情信息。
第十六条对各级财政、民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本级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救助类别、对象、标准第十七条灾害应急救助,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
灾民应急救助以食物、饮用水和发放现金等方式保障,强调应急保障的时效性,一般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因灾发生重大伤病医治且自身无力克服需政府予以医疗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因灾伤病情况、家庭人口情况及其困难程度等参照杭州市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灾民应急转移安置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消耗的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当地临时救助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过渡性生活救助,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一般为3个月,遇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
第二十条灾民在倒塌、损坏的住房恢复重建期间,纳入过渡性生活救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饮用水救助、口粮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口粮救助、饮水救助、衣被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按杭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 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严格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受灾户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应在村(居、社区)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时段、救助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方式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
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采取实物救助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
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应接受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合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适时对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一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