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标准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doc
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养老保险补缴规定养老保险补缴指的是参保人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需要进行缴费补缴的情况。
在我国,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养老保险的补缴规定也非常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首先,养老保险补缴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二是参保人在退休或提前退休前未参保并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对于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补缴的时间和费用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参保人发现自己未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应尽快补缴,并按照规定的年利率支付滞纳金。
补缴时间一般为缴费时限届满后90天内,超过该时间将不能再进行补缴。
对于参保人在退休或提前退休前未参保并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也可以进行补缴。
根据现行规定,退休前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费率和方法进行缴费补缴。
补缴期限为原应参保日期起前一年内。
退休前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不再收取补缴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金额计算方法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补缴金额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收入和缴费政策来确定的。
参保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自己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补缴要及时进行,避免耽误了权益。
一旦错过补缴时限,将无法进行补缴,影响到参保人的退休待遇。
总之,养老保险补缴是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未参保并未补缴的情况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
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缴,并按照规定的费率和方法进行缴费。
及时补缴养老保险费,是确保个人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潍政字〔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8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促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突出中小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加大基金征缴、稽核和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长期稳定缴费,努力实现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同步稳定增长,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增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抵御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挑战的能力。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精确管理和便捷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核准、待遇核定、养老金发放等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统一基金归集时间,统一养老待遇发放时间。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下同)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减收增支政策,不得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不得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及其他社会保险业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以下情况可补缴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最新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全文

最新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全文2023年最新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全文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一次性补缴的对象: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
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
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以广州市为例,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省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企业缴费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一)个人帐户的建立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中划入。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1.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存款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2.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4.参保人员跨省调动工作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5.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6.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办理转移手续,其个人帐户由调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封存。
7.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请参见“中国劳动网——虚拟办公——各省市养老金计算——山东省”。
(二)相关政策规定1.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并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山东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2019年山东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山东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2019年山东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山东省社保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山东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山东省社保补缴流程: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
山东省社保补缴材料: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山东省社保补缴范围和条件(一)山东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五、补缴金额及年限
1.补缴金额按补缴期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
2.补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
3.补缴金额及年限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六、补缴效果
1.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补缴金额及年限纳入个人账户,计算养老金时,与正常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本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有效实施,为职工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受。
3.补缴完成后,职工可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本政策旨在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广大职工应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政策宣传与反馈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自身权益。
(1)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率;
十一、争议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补缴养老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补缴业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养⽼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养⽼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商户,可以以个⼈⾝份补缴养⽼保险。
的缴纳,职员在达到之后,就可以领取⾦,除此之外,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有时会忘记缴纳社保,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了社保的补缴政策,具体来说,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律图⼩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职⼯养⽼保险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三类⼈可以办理补缴⼿续:(⼀)我市企业职⼯中仍与单位存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费的,可以以单位职⼯⾝份补缴。
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愿,可以个⼈⾝份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年满40周岁的⼈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份补缴;(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30⽇前已取得的个体⼯商户,男年满45周岁、⼥年满40周岁的⼈员,可以个⼈⾝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到2014年12⽉31⽇。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1、以单位职⼯⾝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申请,并提供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登记表、台账等能够证明其⼯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员基本信息表,统⼀办理。
2、以个⼈⾝份补缴的,由本⼈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簿。
其中,曾在参保单位⼯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证明书、本⼈档案、⽤⼯台账、⼯资台账等⼯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商户提供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例如何确定?1、以单位职⼯⾝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
其中,补缴2011年6⽉30⽇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例补缴基本养⽼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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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潍坊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
缴政策
山东潍坊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潍坊三类人可补缴
近日,潍坊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潍坊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据悉,《通知》对补缴条件及补缴年限;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说明。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补缴条件分三种年龄计算时点为12月31日
据《通知》,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符合通知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12月31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潍坊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补缴基数、比例及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有规定缴费后计入账户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潍坊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今后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
计发退休待遇时,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与年龄挂钩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2015〕94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山东潍坊2019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山东潍坊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调整
近期,山东省潍坊正式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对保险费筹集标准进行了调整,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并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471万城乡居民受惠。
按照最新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年最多缴5000元。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相关权益,在本次调整中,我市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同时,《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也将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
据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其中,对于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对于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符合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在丧葬补助金方面,按照新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可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