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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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自20世纪60年代中国南海勘测出丰富的油气资源之后,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群狼战术,明抢暗占,相继提出对南海岛屿主权的要求。

近年来一些区外势力也开始联合南海周边国家围攻、制约中国从而坐收渔翁之利。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当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国际法,寻找最优的方式妥善处理南海事务。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正确看待南海问题

正确看待南海问题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诉状,要求法庭就所谓“中国侵犯菲律宾领土主权”问题进行仲裁。

此前一天,菲方一艘小型补给船强行突破中国海警拦阻,对“搁浅”在中国仁爱礁的登陆舰进行补给。

这标志着菲方近年来对中国南海岛礁及海洋权益的侵占行动再进一步。

菲律宾的这一做法不利于构建和平的国际环境,容易制造紧张局势,对未来南海争端的解决以及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将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指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

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方已多次表明不接受菲方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起的国际仲裁。

2006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声明,已将上述争端排除出仲裁程序。

中国拒绝菲方提出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

对于岛礁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问题,中方始终坚持与有关当事国直接谈判解决争议。

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明确规定,也是中菲双方在一系列双边文件中达成的共识。

菲方有义务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与某些国家的斗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际的国家利益层面,主要是领土、领海的获取,以及相应的海洋资源,如渔业、石油等;二是国家的威望和形象问题,说白了就是国家的面子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更是如此。

这两个方面都具有相当强的刚性,当事国都没有太大的回旋空间。

下面,仅以我个人的粗浅认识谈几点看法,希望对认识和解决南海问题有所裨益。

第一,从国际法的视角看,国际性的法律条约在处理很多国际冲突和争端中不是万能的,特别是涉及到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问题时尤其如此。

关于国际法的争论从近代诞生以来一直存在至今。

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说,国际法只不过是各国在国际舞台上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在国家交往和解决国际矛盾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并不像某些人幻想的那样重要和强大。

这是由于国际法并不能令各国罔顾自身利益而遵守之,故其所能实现的目标是有限的。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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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南海问题(国际法第八组)

南海问题(国际法第八组)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就会发现,根据《公约》第121条(l) 款.“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 陆地区域”。这就是说,岛屿必须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即 ”高潮高地”。但是.一年四季的潮位大小不尽相同,高 潮时水面所达到的高度也有差异。究竟是指哪一种高潮时 露出水面的陆地? 《公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邻国不 能借此侵占他国领土。更进一步讲,根据1994年生效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 里的海洋国土。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近一半存在 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发生 ,但是,无论什么国家以任何理由主张对南沙群岛享有主 权都是非法的,我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不可置疑的主权 ,任何国家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南海问题只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下由中 国和东盟双边解决。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和东盟十国之间签署 的,不涉及任何外部力量,因此,任何中国与东盟 以外的国家和势力都不能干涉这一议题,中国和东 盟对此持有相同的立场。

(一)南海争端解决的国际法路径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利用仲裁和诉讼手段 (1)利用仲裁手段解决争端 国际仲裁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争端国基 于自愿把争端付诸国际仲裁的时候,就达成服从仲裁的协 议,从而使仲裁对当事国构成约束力。对于以仲裁的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中国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接受了公约规定的商业仲裁程序。2001年,中国 的入世,意味着愿意接受关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 体到南海问题上,针对目前谈不拢的局面,中国适时调整 自己的态度、立场和政策,考虑将争端提交仲裁的做法, 不仅有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也是履行条约义务的应有之 义。
一场利益与尊严的角逐

浅析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浅析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 二) 重要 的战略 地位
稀缺 的 资源 和重要 的战 略位 置成 为南海 诸 岛被 人 争夺 的主 和 1 9 5 8 年 生成发 现无主 地 ( 南 海 诸岛) 它 的发现 时间要晚 于中 国
归属进 行 无理 的要求 。南 海 问题 由此 产 生 。
权 问题 , 他 提 出“ 占有和 行政 管理 是使 占领有 效 的两 个条件 。 ” 这 便使 得传 统 国际法 中的 发现 原则被 先 占原则 所替 代 。不 管 是原
二、 南海诸 岛 争夺的缘 由
自古一 来, 各 国对一地 区的 争夺几 乎都是 由一下几 个方 面 的 本国际 法规 中的发现原 则还 是按照现 在的先 占原则 , 我国都对 南 原因决定 的 : 民族 因素, 资源 因素 , 地 理位 置 因素 、 宗教 信仰 因素 、 海诸岛有着归属权 。 在历史上, 我国便对南海诸岛有着所有权 。 国家利 益和 政 治冲突 因素 等 , 其 中 又 以经 济利 益 因素 为最 。 在南 其 依据 有三 : 第一, 中国是 最早发 现南海 诸 岛的 国家 。据 东汉 杨 海 问题 上 的原 因也是 在上述 几个 原 因中产 生 : ( 一) 丰 富的 资源 孚的 《 异物 志》 所 记载 “ 涨海 崎 头 , 水 浅而 多磁石 。 ” 其中“ 涨海” 便
聚集 地 , 有着 丰富 的 鸟粪 资源 。 南 海 诸岛的海 底 还有着 极 为丰 富 上对 于中 国管理南海 诸 岛, 并对 南海诸 岛有着管 辖权 和主权都是
的矿 物 资源 。 同时其 他 国家相 继在 南海 诸 岛的边 缘海 底 发现 了 认可 的 。这在 外 国出版物 《 中 国航海志 》 等 的描述 中便可 看 出。
2 0 1 4・l ( 上)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

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

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

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

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

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

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

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摘要:南海问题产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遭到不断侵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油气资源被大肆掠夺。

本文主要阐述南沙群岛的归属以及如何扞卫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利。

关键词:南海问题南沙群岛海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在我国的最南端,有一片浩瀚的海洋,那就是南海。

在这片海域中,有闻名遐迩的南海诸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位于东沙群岛东南方向的黄岩岛。

然而,由于某些国家垂涎于南沙群岛的丰富资源,非法占据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窃取那里的资源,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引起了问题复杂的南海问题。

所谓南海问题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

20世纪50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直到1968年,南海海域、南沙群岛东部和南部海域油气资源勘查报告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后,南海海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其中东南亚国家尤其感兴趣。

同时,随着六、七十年代对新国际海洋法的争论,导致有关国家开始争夺海权的风潮迭起,毫无疑问,这股风潮也波及到了南海地区。

部分国家纷纷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甚至向我国提出主权要求,南海问题由此产生。

二、南沙群岛的归属海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海洋的综合性实力体系,是国家“海洋权利”与“海上力量”的统一,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

根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较普遍。

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对我国海洋国土和权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无理要求,致使我国1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遭到侵害。

但是,无论什么国家以任何理由主张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都是非法的,我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不可置疑的主权,任何国家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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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

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

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

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

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在传统国际法上,“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是“视力可及”,“登陆不登陆均可”,这就构成了“发现”。

“先占”则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领行为。

可以说,不论以“发现”还是以“先占”的国际法通行规则为依据,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都是毋庸置疑的。

且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国家主张的以“发现无主地”、“邻接”原则取得南海诸岛主权没有国际法依据。

“无主地”不同于“无人居住的土地”,而是指“没有主权归属的土地”。

菲律宾试图混淆此概念。

在80年代中期,菲律宾政府又提出了新的说法,说什么南沙群岛“这些岛屿在我们家门口,都是我们的”,妄图以“邻接”原则来掩盖自己的侵占事实。

菲律宾所谓的以距离来确定主权归属既不符合国际法规定,在国际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

国际法院也不对邻接原则予以支持。

在国际实践中,“邻接原则”也得不到肯定,否则必将引起世界性的边界争端,后果不堪设想。

据此,“发现无主地”和“邻接原则”都不能使菲律宾获得南沙群岛的主权,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除了那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陆架外,岛屿的邻海、眦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其它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地理位置上相互从叠,划界线相一致,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于邻海,也不同与公海,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只是国际法规定沿海国在此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确定是以大陆领土和岛屿为前提的,其距离也是以领土确定的领海基线为起点的。

而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借口南沙一些岛礁是在它的大陆架上,对这些岛礁提出的主权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不仅不能决定岛屿领土主权的归属,相反,它们的划定应以领土主权为基础,它们是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如果相邻、相向两国间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发生相互重叠、冲突的情况下,应以协议的方式、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
解决,而菲律宾、马来西亚的举措只是单方行为,与我国不能形成协议效力。

南海问题虽然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但从我国根本国家利益出发,我国的立场始终是坚定而明确的。

除了从国际法角度来解决南海争端外,还有很多其他积极有效的方法。

南海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决不允许任何人肆意侵占掠夺。

维护海上领土完整,捍卫神圣国家利益是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

希望南海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还我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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