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竞争激烈。
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市场上可能充斥着抄袭、仿冒的产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往往难以直接接触和判断商品的真伪和质量,容易受到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误导和侵害,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电子商务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不法商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品牌的商品,或者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些商家会在商品名称、图片、描述中故意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标识,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正品。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
著作权侵权也屡见不鲜。
在电商平台上,未经授权销售盗版书籍、音乐、软件、影视作品等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一些商家还会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文字等作品进行宣传和推广,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专利侵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企业可能会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例如仿冒他人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阻碍了技术创新和进步。
除了上述直接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一些间接侵权问题也值得关注。
例如,电商平台如果对商家的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为什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此难以解决呢?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增加了监管和执法的难度。
侵权者可以在网络上轻易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地址,使得权利人难以追踪和维权。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在当今数字化的商业世界中,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和广泛的覆盖范围,成为了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品质和商业价值。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形式多样且复杂,常见的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利用他人商标进行误导性宣传等。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是一种较为直接的侵权行为。
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来装饰自己的店铺或商品页面,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以为其与知名品牌存在关联。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是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一些不法商家得以轻易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难以通过图片和文字描述准确判断商品的真伪,一旦购买到假冒商品,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可能对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利用他人商标进行误导性宣传也是一种常见的侵权手段。
例如,某些商家在其商品描述中故意提及知名商标,暗示其商品与该品牌具有相似的品质或特点,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商标标识,但同样构成了对商标权益的侵犯。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电子商务的门槛较低,监管难度大。
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而平台对于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往往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注册、虚假身份等方式逃避监管和追踪,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再者,消费者对于商标权益的认知不足,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和意识,容易受到侵权商品的诱惑。
此外,部分商家缺乏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分析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分析【摘要】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重要挑战,侵权行为频发。
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指出其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创新的重要作用。
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为后续讨论奠定基础。
接着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因素、赔偿方式和执法机构。
探讨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监管与规范,强调了其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
该文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界定因素、赔偿方式、执法机构、监管与规范、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线上交易的重要载体,承载了大量商业信息和知识产权内容。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在创新上,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如果知识产权不受保护,创新动力将受到打击,可能导致创新活动减少,最终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果知识产权遭到侵权行为,会导致原创者的权益受损,同时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合法企业的利益受损,不法行为占据市场优势,最终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体现在促进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
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良性的商业环境,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交易平台、拍卖平台等,因为用户或平台本身的行为导致他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论文集】法律对策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
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
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
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
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
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
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商业活动的重要模式。
在这个数字化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商标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不仅代表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
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一)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侵权者可以轻松地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以各种隐蔽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例如,通过建立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域名、在网店页面中使用近似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二)网络传播速度快,侵权范围广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其影响范围可能瞬间扩散到全球。
这使得侵权后果更加严重,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三)监管难度大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性特点使得监管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面临诸多困难。
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侵权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证据收集也较为困难。
(四)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无法完全适应其发展需求,导致在处理商标权纠纷时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势。
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赔偿责任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重要场所,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建立严格的商家入驻审核制度,加强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为商标权人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
(三)强化商标权的注册和管理企业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扩大商标注册的类别和地域范围。
浅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

务对等 的角 度来 说是 不合 理 的。 目前 , 我 国法律 对此 没有 明文 规
定, 可 以参照 国外的 电子商务 立法 和国 内相 关行业 规范来规制 平
它 只是为 用户构 筑一个 可 以传 递网络 交易信 息的平 台, 不能 完全 台提供 商所 必须 承担 的义 务 。具 体应 包括 以下 几点 : 用 传统 居 间人 的权利 义务 规定 去界 定其行 为责 任 。有些 学者 认 1 . 保证 网络 交 易平 台的 正常运行 。网络平 台提供 商应采 取
体 提供 交易 服务 的法 人 。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主 要是通 过运 营 对其法 律地位 的界 定不能完 全等 同于传统 的法律 主体概念 , 对权 交 易平 台为 交易主 体 提供 网络信 息 内容的发 布 、 在线 付款 、 交易 和 物流 保险 等服 务 , 属 于网 络 中间服务 提供商 。 它 是独 立于交 易 双 方的 中介 , 本 身 并不直接 参 与买卖 双方 的商 品交 易, 而 是 由客 户 自己达成 交 易。通 过 电子 网络为 用户搭 起一 个虚 拟 的平 台作
达 到交 易 的 自动完 成 。
系相 协调 外 ,还 应 当对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 商 的义 务加 以适 当限
( 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制, 因为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的利 润绝大 部分是来 源于 网店卖 家
针对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在商标 侵权纠 纷中是 否构成侵 权 、 在其 网站上发 布广 告所得 的收入 , 而这只 是卖方利 润中 的一小部
利和义 务 的规 制也 不能完全 依靠现 有 的法 律 , 而 必须结合 自身 的
特点规 定其 应 当承 担 的义 务和相 关 责任 。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范本一: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1.1 背景介绍1.2 案件概况1.3 案件起因2. 案件分析2.1 商标权的定义与作用2.2 商标法律框架2.3 案件事实分析2.4 执法机构的介入3. 法律问题分析3.1 侵权行为界定3.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3.3 侵权责任的认定3.4 案件相关法律条款解读4. 法院判决分析4.1 判决结果描述4.2 法院判决的理由4.3 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4.4 对商标权的保护程度的影响5. 案件启示与评论5.1 对电子商务侵权问题的重视5.2 商标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 5.3 线上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5.4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建议6. 结论与建议6.1 案件结论总结6.2 对电子商务侵权的应对建议6.3 对商标权保护工作的启示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 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商标法律框架:商标法律框架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
4. 执法机构:指负责商标保护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
5. 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的专用权,以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在其他类别范围内的保护。
6. 侵权责任认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7. 法律条款解读:对商标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
范本二: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1.1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问题1.2 商标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3 案件选取及目的2. 案件事实分析2.1 案件主要当事人信息2.2 案件涉及商品及商标信息2.3 涉案电商平台的介绍2.4 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分析3. 法律问题分析3.1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3.2 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界定 3.3 商标权的取得与保护3.4 涉案商标的合法性分析4. 法院判决及意义探讨4.1 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4.2 判决对侵权责任的认定4.3 案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影响 4.4 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及责任分析5. 设立防范机制的建议5.1 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问题5.2 对电商平台的合作与监管机制建议5.3 对电商从业者的建议和提醒5.4 提升电商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6. 结论与总结6.1 案件的结论总结6.2 商标侵权问题的观察和认识6.3 对电商侵权问题的思考和建议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排他的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1 - O l ;修回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作者 简介 :杜 颖( 1 9 7 2 一) , 女, 汉族, 内蒙古赤峰人, 中央财经 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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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 www c l a s t o r g c n
摘
要 :近年来 , 电子商务 飞速 发展 ,它不仅改 变 了人 们的消 费习惯 ,也对传 统商标法律制度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一 直 以 来 , 中 国 司法 实 践 倾 向 于 给 网络 交 易平 台一 个 宽松 的 发展 环 境 ,而 对 其 施 加 较 轻 的 义 务 。 因立 法 缺乏直接可适 用的明确规 定,在 裁判商标间接侵权 案件时 ,法 院往往会 参考著作权 法律制度 中的避 风港原 则
一
增 长阶 段 ,阿里 巴 巴、网盛 上 市 ,苏宁 国美 等传 统零 售 实践 和立 法对 相 关 问题 的 回答 ,整理 出 目前 中 国立法 和 司 商 纷纷 跟 进 ,红 孩子 、京 东 商城 等 更是 引爆 了整 个B 2 C 市 法就 网络 交易平 台 间接 侵权 问题 的政 策取 向 。 场 。… 2 0 1 2 年1 1 月1 1 日,阿 里 巴巴集 团宣 布 ,其 双 十一 促
0 0 5 年 ,上 t h e C h i n a I n t e r n e t )联合 业 界各 方在 北京 发 布 了 ( ( F o r e c a s t 说 , 中国司法 实践 总 体上 持否 定 的态度 。早在 2 2 0 1 3 : 中国 电子商 务 蓝皮 书) ) ( 以下简 称 蓝 皮书 ) , 海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就 做 出过 判决 ,认 为从 事 实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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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兴起,但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但该条款的规定尚不明确,法院在具体适用中也出现了不同倾向。
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对其中涉及的“通知”的有效性问题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判定标准予以明确。
标签:电子商务平台商;商标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新兴的购物方式。
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商成为网络购物模式的提供者,使得消费更加便利,但同时也为销售假冒产品、侵权产品提供了渠道。
电子商务平台商被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而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以网络服务商为被告的案件大约占80%。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是在认定直接侵权行为后阐述网络服务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
可见,电子商务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主要争议点。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弥补了长期以来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侵权责任这一法律空白,该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但其规定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在具体适用中,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倾向。
因此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对该条款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对电子商务平台商不同法律地位的界定,将影响电子商务平台商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及程度,进而导致责任认定的不同。
在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中,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现今,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目前主要有下列观点。
1.销售者或合营者此种观点认为整个网络交易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那么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方当事人,即平台提供商应该被视作销售者或是与卖方直接共同经营的主体。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获取利润的方式是销售商品,而平台商则是通过技术服务来获利,两种方式迥然不同,电子商务平台商与销售者即存在本质区别。
以淘宝网为例,用户在淘宝网站注册时,需要确认《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即明确表示淘宝网只是独立于用户之外的服务运营者,在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保持中立不参与的地位。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商不能被视为销售者或合营者。
2.居间人这种观点将电子商务平台上视为网络交易的居间人。
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至426条的规定,居间应是报告可以达成合同的机会给委托人,以及提供媒介服务来订立合同,且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的义务。
但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商并未接受网店或者消费者的委托,双方的服务协议仅是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交易的技术支持,而不是委托合同。
另一方面,卖方发布商品信息,买方自主决定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商并没有为网店或者消费者寻找交易机会,也没有在交易机会出现之后向双方进行报告,帮助订立合同,并不主动参与双方的交易,这与居间人主动发挥职能并不相同,因此将电子商务平台商视为居间人也是不恰当的。
3.柜台出租者此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商类似于现实交易中的展会承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不够准确。
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中,商品是通过图片展示、文字描述、声音、视频等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商品的信息,而非商品本身,相较于柜台承租者,平台商对于商家和商品的信息的掌控能力显然要低得多。
另一方面,平台商的收益与网店的具体经营行为存在直接关系,比如,平台商对网店的经营提供辅助作用,对网店实施监管以确保自己的经济收益,而柜台出租者的收益一般与商家的具体经营行为不存在直接关系。
因此,将电子商务平台商视为柜台出租者也不是非常恰当的。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商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信息的发布平台。
虽然在实践中,平台商对网店进行了适当的监管,或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保障交易安全,但这都是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平台商利用其技术优势所可以采取的制止侵权的积极措施,但并不从本质上改变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
二、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淘宝网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需符合以下四个要件:间接侵权行为以直接侵权行为实施或即将实施为前提;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且造成了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实务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间接侵权四个要件的认定,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比较复杂,亦是法院审理和学者讨论的重点,而同时对平台商采取的措施是否已是必要的也还存在争议。
《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2款、第3 款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认定提供了方法,并为服务商应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第36条第2款设立了通知删除规则,第3款则又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亦须承担责任的“知道”规则。
但条款中对于“通知”、“知道”和“必要措施”的规定在定位和标准上不够明确,司法审判中对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主观过错和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平台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1.“通知”的有效性问题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是以权利人发出了侵权通知来成立电子商务平台商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因此,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是否有效,能否据此成立电子商务平台知道存在侵权行为,成为适用该规则的关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了权利人发出通知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侵权商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大多数电子商务平台商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却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实务中一方面可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定电子商务平台商规则的效力,对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有效性进行评定。
同时也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通知的有效性认定规则,进一步提供法律基础。
2.“知道”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如果《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 3 款的“知道”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将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严格的注意义务,加重其负担、束缚其发展,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甚至整个互联网产业的进步。
因此,此处的“知道”应被解释为“明知”。
这样的理解也与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间接侵犯著作权中“明知网络用户通过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之规定的理念一脉相承。
至于具体认定,需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进行判断。
客观上,需要卖家侵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明显,电子商务平台能够较易做出判断。
主观上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能意识到侵权信息的存在,如侵权信息长期处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明确感知。
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被侵权人证明电子商务平台商明知卖家侵权行为比较困难。
而电子商务平台商作为网络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应当预防、制止网站上的侵权行为,为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一方面,可以从其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主观心态来判断。
因为一般而言,被投诉人发布的如果是合法的信息,在被投诉后,肯定会告知网络提供商,除非确实是侵权商品信息。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举证能力要高于普通消费者、商标权人。
因此,由电子商务平台商承担自己不“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比较合适。
(二)“必要措施”的判定标准电子商务平台商接到被侵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即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但平台商采取的措施是否为“必要措施”,其具体认定仍存在争议。
很多司法判决中,法院实际上将“通知与删除”规则等同于免责条件,但有些法院却存在不同倾向。
在衣念诉淘宝案中,衣念公司先后7次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而淘宝公司审核后也7次删除了侵权商品的信息。
淘宝公司认为,其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
但是法院却认为,网络提供商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的,网络提供商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侵权。
因此,关于删除措施,电子商务平台商在接到投诉人的通知后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中列明的侵权商品信息及其链接,还应对大量或多次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人进行限制。
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是阻止直接侵权人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在网络环境下,有时仅仅删除或断开连接并不足以实现这一点。
对于一些长期、反复进行商标侵权的网店,平台商应当根据侵权方的侵权情节、后果、技术可行性等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逐渐加重惩罚,以真正达到阻止直接侵权人利用网络侵犯商标权的目的。
三、结语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但电子商务平台商成为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关注。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认定,应结合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使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服务性质相对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加强监管。
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统一适用,对电子商务平台商间接侵权的划分和认定,都是基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利益平衡的考虑。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商自身也应积极加强平台建设,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积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进一步严格准入制度、完善侵权惩处机制、谨慎选择卖方用户、完善网络交易保险制度等,以促进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1〕张今,郭斯伦.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使用及侵权责任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王迁. 网络版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梁家玮. 电子商务平台商帮助侵权责任研究——兼评与比较上海法院25个典型案例〔J〕.知识产权法研究,2013,(11).〔4〕黄晖,冯超. 试论商标侵权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J〕.电子知识产权,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