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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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追诉标准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特定的标识作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

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权益:商标权益是商标侵权追诉的前提,只有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才能享有商标权益。

2.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种类、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原商标相近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3.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具有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即使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只要足以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性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性的相似或相同行为。

只有在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追究侵权责任。

2.恶意或过失: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或者由于过失造成的。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是出于无心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即使存在实质性侵权行为,也不能追究侵权责任。

3.公众利益: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公众利益。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对公众利益有益或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可以适度放宽对侵权行为的追究。

三、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收集证据:商标权人应当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

2.发出警示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发出警示函的方式提醒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3.行政投诉:商标权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可能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以商标法视角浅谈企业商标维权策略

以商标法视角浅谈企业商标维权策略

的方 式 , 犯 商 标 的专 用 权 , 此 欺 骗 消 费 者 而 从 中 牟 取 暴 利 , 侵 以 从
而 严 重 危 害 了被 侵 权 企 业 的 信 誉 ,并 对 企 业 的发 展 造 成 重 大 的 威 胁。 商标 侵 权 所 引 发 的 法 律 纠纷 也 是 企 业 面 临 的 难 点 , 此 及 时 做 为 好 企 业 的商 标 保 护 。 是企 业 发 展 的关 键 , 是 刻 不 容 缓 的 。 也
近 年 来 , 标 抢 注 成 为 中 国知 识 产 权 界 的另 类 “ 带 风 暴 ” 内 商 热 。 地 以及 香 港 均 出 现商 标 抢 注 的 热 潮 。 在商 标 抢 注 的背 后 , 业 为 而 企 了争 回 自己 的 品牌 权 , 费 了 大量 人 力 物 力 。 除 了给 企 业 带 来 了 耗 这 直 接 的 经 济 损失 之 外 , 企业 的发 展 也 造 成 了严 重 的 影 响 。 此 同 对 与 时 . 内企 业 之 间 抢 注 商 标行 为 引发 了社 会 的普 遍 关 注 。 影 响 了 国 并 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健 康 有 序 的 发 展 。 另一方面, 商标 侵权 行 为也 日渐 普 遍 , 法 分 子 通 过 各 种 投 机 不
权行为 。 从 上 述 案 例 中 可 以 看 出 .企 业 在 商 标 注 册 与 使用 中应 注 意 如
下几个方面 : 1 企 业 应 把 握 商 标 注 册 的主 要 原 则 .
商 标具 有 品质 保 证 的 重要 功能 ,商 标 法 》 定 , 标 使 用人 应 当对 《 规 商
标 的 专用 权 , 则该 商标 只有 经 过 许 可 才 能 被 “ 儿 ” 司使 用 。 喜 公 另外 ,喜 儿 ” 司 可 根 据 我 国 《 标 法 》 “ 公 商 规定 的 “ 先 使 用 权 ” 在 原 则 。 时 凭 借 商 标 原 始 凭 证 即可 , 广 告 宣 传 材 料 、 售 单 、 同 如 销 发 票、 售合同 、 证材料 、 关单等使用“ 销 公 报 图形 + 儿 ” 喜 的证 据 。或 者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导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案例,探讨实践中的问题与启示。

案例一:商标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一款被注册商标保护的产品,却发现同行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商标进行类似产品的销售。

该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进行赔偿,并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

启示一:严格保护商标权益该案例强调了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

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同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

案例二:版权侵权案件一家媒体公司制作了一档综艺节目,但在播出后,发现有其他媒体公司未经授权将其节目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制并播放。

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他媒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启示二:加强版权保护力度该案例表明,媒体公司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创作成果。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版权监测与维权机制,及时发现、打击版权侵权行为。

案例三:专利侵权案件某公司研发了一种先进的技术产品并申请了相关专利,然而在市场投放不久后,发现有竞争对手未经授权销售了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该公司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赔偿并保护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启示三:加强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该案例揭示了专利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专利保护制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保护服务。

结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启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相关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只有在良好的保护体系下,知识产权创造和创新能够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一、2024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一、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1、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一)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形象和市场价值。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深入研究商标侵权问题,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侵权的定义与表现形式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常见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假冒: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近似侵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销售侵权商品:明知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进行销售。

4、反向假冒:将他人的商品更换商标后再次销售。

5、网络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如域名抢注、网店侵权等。

二、商标侵权的危害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商标侵权会导致其市场份额被侵占,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合法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侵权容易导致其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无法获得应有的品质和服务保障,甚至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三、商标侵权的成因商标侵权现象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

从主观方面看,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标权。

他们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够。

客观方面,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的某些漏洞,都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也使得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案情简介: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1、人的标准。

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在国际私法中,涉及到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的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商标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中与国际商标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商标侵权的案例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私法中的商标保护原则国际商标保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中。

这两个条约为商标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辅助手段。

《巴黎公约》作为最早的多边商标条约,旨在保护商标自由使用的权益,消除商标冲突,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签约国应确保对他国商标享有与自己国内商标同等的待遇,禁止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也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救济措施。

《马德里协定》则旨在简化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的保护机制。

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实现在多个缔约国的商标注册,简化了繁琐的商标注册手续。

二、国际私法中的商标侵权案例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以中国企业为例,由于国际化经营的扩展和知名品牌的形成,他们往往成为商标侵权的受害者。

以下是两个经典的商标侵权案例:1. 乐视控股案乐视控股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其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誉。

然而,乐视控股在国际市场上遭遇到了商标侵权问题。

有一家国外公司使用与乐视控股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类似业务的经营,严重损害了乐视控股的商标权益。

乐视控股通过国际私法的途径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了乐视控股的胜诉,并对侵权人作出了巨额的经济赔偿。

2. 艾迪达斯案艾迪达斯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极具辨识度和市场影响力。

然而,有一家其他国家的公司注册了与艾迪达斯商标相似的商标,试图在国际市场上混淆消费者,侵害了艾迪达斯的商标权益。

艾迪达斯采取了国际私法的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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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摘要】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侵权手段多样化。

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分析,以我国现行商标立法体系为主线,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认定基础和认定标准与要素展开论述,从而归纳出商标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对商标权保护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商标侵权;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商标权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正在日益突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传递着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信息,而且折射着企业的文化理念和商誉,而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日益增多,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出现商标侵权的领域也更加广泛。

由此看来,要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同时能够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必须对商标侵权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1.概念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整个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起点,也是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

有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商标权还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有的学者将商标权定义为“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尽管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但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通常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

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我国《商标法》13 条第1 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因此,从广义上讲,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狭义地说,商标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表现形式我国的《商标法》第52 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使用侵权行为,是最广泛的侵权,主要发生在使用领域;第(2)项规定的是销售侵权行为,发生于流通领域,是侵权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要途径和实现侵权目的的主要手段;第(3)项规定的是商标标识侵权行为。

第(4)项规定的是反向假冒行为,是2001 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表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将反向假冒视为侵权的肯定意见。

由以上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侵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一般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直接对客体物的侵占、毁损以及妨害等行为。

侵害商标权不是直接作用于有形的物体之上,吴汉东教授认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此可将其纳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之列。

对商标权的侵害也多表现为复制、摹仿或仿造,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侵权类型具有多样性。

根据侵权形式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根据侵权内容的不同,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以及辅助侵权等类型。

第三,侵权范围具有广泛性。

由于注册商标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等特性,对同一商标的合法使用与侵权行为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的便利,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和销售渠道可能分布在完全不同的区域和国家,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

第四,侵权手段具有隐蔽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侵权行为逐渐普遍。

侵权者利用网络界面流动性、多变性以及管辖权不易确定等特点,选择互联网络作为其侵权场所,试图逃避监管,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二、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案情概述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8月,IP发展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提出收购唯冠在各国登记注册的所有iPad商标的意愿。

后经多次辗转,谈判主体变成IP发展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

双方于同年12月23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10个iPa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涉案的2个iPad商标,转让对价为3.5万英镑。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之后,苹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变更涉案两个商标权属的注册登记时遭到拒绝。

深圳唯冠称,台湾唯冠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中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无法代表深圳唯冠,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两原告诉请。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2012年7月2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

2.案情评析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的争执,曾经引起全世界的关注。

随着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孰是孰非,已经变的不重要了,而通过和解化解商家纠纷,保护商家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更加引起各界的重视。

本案争议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不可谓利益关系不重大,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而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诉前就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

如果其价值发生贬损,不仅对争议的当事人是重大损失,而且会导致所有的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

这样的情形实属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件审理不可以掉以轻心。

值得称道的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并非简单地就案论案,就法论法,而是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因而认真全面地做好调解工作。

在调解中,也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而是坚持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充分听取苹果公司、唯冠公司代表的意见,创造条件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他们的债权人也都满意。

本案对于我们的启发有两点:第一,公正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的重要方法。

其实,对于利益对立的重大争议,依法作出裁判并不难,但是有时候一裁了之并不能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进行公正调解,当事人各自后退一步,就会使对抗化为合作,不仅解决了纠纷,而且更能够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当然,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而不是通过调解而压制一方保护另一方,须知违法调解压制的总是理直的一方,而获得利益的总是理屈的一方。

只有公正调解,才能够达到人们所期待的结果。

第二,当事人也应当看到,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的发展,并不是以邻为壑,睦邻才是根本。

在商业竞争中,有的商人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甚至不利己,表现的是短视的、唯利的、贪婪的心态,不论是恶意挑起诉讼,还是在诉讼中恶意中伤,反映的都是这样对私利的追求。

而正当的商人,完全懂得经营之道在于和谐,即使商业竞争亦得有道,必须依法进行。

即使发生纠纷,也应当求和解,求发展,听得进调解的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

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值得称道的,值得各位商家借鉴。

三、完善商标的保护制度入世以来,随着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也加快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立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也已经与国际接轨。

目前立法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商标法》第13 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若干解释》第 1 条第(2)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以及第 2 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驰名商标侵权认定采用的标准是“误导公众”和“容易导致混淆”,这说明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以混淆为限的。

但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它不仅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且凝结了企业巨大的商业信誉,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长期保持稳定的质量和广泛的广告宣传的结果。

尽管制止混淆理论可以防止普通商标使用上的混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如果仅仅根据混淆可能性标准来判定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利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长期苦心经营的巨大商誉,而且不利于鼓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持续的努力提高和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前所述,淡化侵权对驰名商标的权利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但目前我国的商标立法尚未明确承认反淡化。

所以,我国在进行商标法修改时,应该在传统混淆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以“禁止联想”为核心的商标反淡化理论,基于跨类保护建立反淡化制度,明确规定其适用及构成要件,以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四、总结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区分的标志,因此商标权是用来维护产业活动秩序的。

商标权有以下主要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不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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