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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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50多万笔生意才有金冠,一年利润可超千万。 仓库比一个足球场还大。 22辆大卡车才拉走一半。
3、刑事责任
•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 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25万以上)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 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处三年以下有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认定条件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 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三万元以上的;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
杰克琼斯侵权案
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销售“JACK&JONES”及 “杰克琼斯”商标的服装,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将经营者崔女士和杜先生诉至法院。
• 绫致时装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权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 损失的法律责任。4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 最后,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侵权网站;停止使用 jackjonescn域名,转由原告注册并使用该域名;在相关媒体刊登声 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共计190余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案件回顾: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

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

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原告诉讼理由:原告广东采蝶轩认为,他们依法拥有“采蝶轩文字及图”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类(原42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1981年,“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成立。

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获得了采蝶轩图文组合商标,后把商标转让给原告梁或和卢宜坚。

从2004年起,原告先后获得了“采蝶轩”文字、蝴蝶图形及图文组合的商标注册权。

自1998年至今,原告相继在30类、43类取得采蝶轩不同形式和文字的图形及文字、拼音商标共九件。

原告诉称,近年来,被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合肥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40件,比2019年(197件)下 降28.93%。

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96件(含诉前调解17件),二审著作权纠纷42 件,管辖上诉2件。

2020年受理的著作权纠纷中,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60件,占比 42.86%;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79件,占比56.4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1件,占比0.71%。

2020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136件,比2019年(215件)下降36.74%。

其 中,一审著作权纠纷97件(含诉前调解10件),二审著作权纠纷38件,管辖上诉1件。

审结的著作权纠纷中,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58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78件。

审理著 作权纠纷案件过程中,有部分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现选取其中典型案件进行介绍。

中国版权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新数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和服务合同纠纷案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第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安徽海豚新媒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中明天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创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瑞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修明影业有限公司、武汉群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洪祥、李洪棣侵害著作杈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合肥知识产杈法庭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案例一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著作杈权属、侵杈纠纷案|—审:(2020)皖01民初1050号(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原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现为安徽 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出《关于公开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 (LOGO)的公告》,其中载明“所有获奖的投稿作品,投 稿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奖 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公众容易与原有商标主体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常见,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饮料的知名公司,拥有“好味道”商标。

但在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款名称和包装与A公司饮料品牌非常相似的产品。

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是由B公司生产并销售的。

针对这一案件,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1. 首先,A公司应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得到保护。

2. A公司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侵权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商品包装、商标注册证等。

3. 同时,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C公司商标注册冲突案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苹果云”的云存储产品。

然而,他们在注册商标时却发现,同样有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名称为“苹果”和类似产品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商标注册冲突问题:1. 首先,C公司可以通过商标初步审查流程,对其商标申请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冲突,可以在初审阶段撤回申请或申请商标异议。

2. 如果商标申请遭到拒绝,C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3.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冲突,C公司可以通过与持有相似商标的公司进行协商,寻求双方的商标共存方案。

三、商标侵权案解决方法除了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外,商标侵权案件还有其他各种类型。

在整个解决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 寻求法律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法律条款和规定。

雇佣一位专业律师,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收集齐全的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如商标注册证、商品包装、市场调查等。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各类餐厅、连锁餐饮企业纷纷涌现,企业商标的保护成为餐饮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商标在餐饮行业中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是企业的象征,更是消费者辨别商品来源和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商标侵权问题也屡禁不止,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问题在餐饮行业中的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

案例简述:某餐饮连锁企业“美味堂”特色小吃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标识为用红色字母“MDT”组成的图形。

然而,不久前,一家新进入市场的餐饮企业“美味堂小吃”以与“美味堂”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MDT”作为自己的标志,致使“美味堂”连锁企业商标受到侵权。

而且,侵权餐饮企业还采用了与“美味堂”连锁企业类似的装修风格和菜品,极大地模仿了“美味堂”的经营特点和形象。

因此,“美味堂”连锁企业对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要求被侵权企业停止使用相似商标,赔偿经济损失。

1.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本案中,餐饮企业“美味堂”连锁企业的商标“MDT”被另一家企业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该侵权企业不仅使用近似商标,而且以相似的装修风格和菜品模仿了“美味堂”的经营特点和形象。

这种商标侵权情况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第一,市场竞争激烈。

餐饮行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形象,商标作为品牌形象的核心,成为竞争的焦点。

因此,一些企业为了迅速获取知名度,往往采取模仿、抄袭等不正当手段,从而导致商标侵权的问题。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力度。

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中小城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对商标侵权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这也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

第三,商标注册及标识相似度审查不严格。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商标标识的相似性审查不够严格,没有及时发现和拒绝相似商标,给侵权企业提供了机会。

商标权侵权与维权案例分析

商标权侵权与维权案例分析

商标权侵权与维权案例分析商标权侵权与维权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国内知名医药企业的商标维权案时间:2008年案例描述:2008年,某国内知名医药企业A公司在国内研发并成功注册了一种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新药。

该新药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与好评,并迅速占据了一席之地。

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声誉与市场份额,A公司在同年申请了该新药的商标,并成功获得注册。

然而,就在新药推出后不久,A公司发现市场上竟然出现了一个与其商标非常相似的仿冒品。

这个仿冒品命名为“安心宁”,外观包装与A公司的药品几乎一模一样,且商标的设计与A公司注册的商标在形状、颜色等方面极为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感觉。

A公司认为仿冒品的上市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所有权,并对其自主研发的新药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A公司立即聘请了知名律师事务所B律所进行维权。

经过调查和收集证据,B律所发现仿冒品“安心宁”是由一家名为C制药公司生产并销售的。

通过进一步调查,他们了解到C制药公司的老总曾是A公司的前员工,且在离职后不久便开始了仿冒品的生产。

B律所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判令C制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仿冒品,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B律所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产品包装与广告等,证明C制药公司在商标设计上的模仿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已经导致A公司在市场上的声誉与销售额受到了不良影响。

经过一年的审理,法院在2010年做出判决,认定C制药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仿冒品。

此外,法院还判决C制药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1000万元,作为其在市场中声誉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与维权案例。

A公司成功注册并推出的新药受到了仿冒品的侵犯,导致了市场上的混淆和损失。

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律师事务所B成功找到了仿冒品的制造商,并在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了C制药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做出了判决,保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度)案例一: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悦是第5020178号“五贝子”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类,包括洗面奶、化妆品、洗发液等,注册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13日。

2009年12月20日,刘悦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吉林省御美天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间为2009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5月8日,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之酸公司)委托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奇公司)生产“安之酸营养五贝子”牌染发膏系列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安之酸公司荣誉出品、御奇公司出品、北京韦氏· 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安娜公司)生产”的字样。

经查,安之酸公司在其上述产品外包装、官网发布的产品宣传图片均对“安之酸营养五贝子”标识中“五贝子”文字进行了突出使用。

此外,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之酸经营公司)在其经营的直营店门头、店内装潢及招商手册中亦突出使用“五贝子”文字字样。

刘悦认为安之酸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起诉请求:一、安之酸公司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五贝子”字样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二、安之酸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宣传、销售、许诺销售带有“五贝子”字样产品的侵权行为;三、安之酸公司、御奇公司、黛安娜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另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万元;四、安之酸经营公司在销售产品的销售金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安之酸公司、黛安娜公司、御奇公司、安之酸经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刘悦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商标侵权案例分析——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1. 案例背景本案涉及某知名国际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件。

原告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广泛声誉的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未知公司,在注册商标时恶意冒用了原告的商标。

2. 案件概述被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趁着原告尚未在当地完成商标注册的时机,提出了与原告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当原告发现被告的恶意行为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寻求法律保护。

3. 商标权的保护与侵权行为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享有商标权的企业可以享受到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权主要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排他权。

而商标侵权行为则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标识,以致于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况。

4. 知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知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享有更加广泛的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对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

而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则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5. 法律诉讼与结果在本案中,原告公司向相关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对被告的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追究和制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恶意性,并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使用和注销恶意注册的商标。

6. 法律意义和启示此案例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

此外,由于原告能够及时察觉侵权行为并采取行动,说明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有定期监测和警惕,以避免潜在风险。

7. 结论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中,了解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对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相关法院的判决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其他商标权人树立了警示。

以上是对商标侵权案例进行的分析,涉及了恶意注册行为对知名商标造成的影响以及法律保护的作用。

通过了解此类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应对之策,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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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案件回顾:
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

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

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广东采蝶轩认为,他们依法拥有“采蝶轩文字及图”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类(原42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1981年,“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成立。

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获得了采蝶轩图文组合商标,后把商标转让给原告梁或和卢宜坚。

从2004年起,原告先后获得了“采蝶轩”文字、蝴蝶图形及图文组合的商标注册权。

自1998年至今,原告相继在30类、43类取得采蝶轩不同形式和文字的图形及文字、拼音商标共九件。

原告诉称,近年来,被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另查,被告还将原告的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名义突出使用。

庭审焦点一:在先使用能否对抗商标权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早在1999年,合肥采蝶轩就已经开设了蛋糕个体店,并于2000年6月成立了以采蝶轩为字号的公司。

经过多年发展,合肥采蝶轩拥有销售门店200余家,在合肥市场打造出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合肥采蝶轩已经是合肥市场的著名品牌,这一品牌的培育和形成与原告没有一点关系。

被告代理人认为,合肥采蝶轩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企业刚刚起步阶段就广泛持续地使用“采蝶轩”字样于门面、包装和销售店面的门头上。

原告梁或获取采蝶轩系列商标最早是在2004年。

合肥采蝶轩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在先,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使用在先的经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存在侵权一说。

原告代理人表示,在先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早在1981年,原告即开始使用采蝶轩商标。

被告驳斥称,1981年使用采蝶轩的是一家国营企业,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二:合肥采蝶轩是否误导消费者
原告表示,被告在食品包装上使用了采蝶轩文字及图形,给消费者造成很大误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被告代理人称,从外观标识上看,合肥采蝶轩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该代理人称,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及周边地区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安徽地区的消费者基本上不知道广东采蝶轩,从这个角度说也不存在借用影响力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被告代理人认为,如果不是这场纠纷,很多合肥人并没有听说过广东采蝶轩。

个人总结:
对庭审焦点一个人认为:我国《商标法》并未采用纯粹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但亦在特定的条件下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

我国 2001 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 13 条第 1 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见,在我国已使用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与注册商标一样的民事权利。

从案件事实来看,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原告中山采蝶轩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被告使用“采蝶轩”招牌的时间早于原告获得“采蝶轩”注册商标的时间,可以认定为被告在先、善意使用并不足以成为对抗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该原则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目的是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

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商标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最高准则。

此外,此案冲突的实际原因在于:因使用商标产生的商誉对应的知识产权权益与因注册商标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

两地的商标权侵权之争由来已久。

合肥采蝶轩的存在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了,但由于之前规模小,对商标的注册未能重视,而是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广东中山采蝶轩商标注册在在先,但两家企业由于历史、地域、经营理念等原因造成侵权纠纷。

作为两地民营企业的代表,此案也给我们带来了警示。

商标是企业的载体,承载着企业所有的内涵,包括技术含量、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服务和管理水平、诚信度、企业文化等诸多元素,因此企业自身应强化商标意识,做到“商品未动、商标先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防止被抢注而出现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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