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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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案由:版权侵权基本事实:文化传播公司于2018年创作完成一部名为《奇幻之旅》的动画电影,并依法取得该电影作品著作权。

2019年,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

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后,与科技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但科技公司拒绝停止侵权,因此文化传播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2. 如果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奇幻之旅》动画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传播公司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了《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并在应用程序中对该片段进行了商业性展示,侵犯了文化传播公司的著作权。

因此,科技公司构成对《奇幻之旅》动画电影的版权侵权。

2. 关于科技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手机应用程序中使用《奇幻之旅》的动画片段。

(2)消除影响:科技公司应在其手机应用程序的相关页面中,删除侵权动画片段,并向用户发布道歉声明。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由有关“迪士尼”的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有关“迪士尼”的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有关“迪士尼”的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另外,我们也看到,在迪士尼域名案中,仲裁员提到了“善意”和“恶意”,除了国外,我国境内也发现有假冒迪士尼的商标,诸如“Disnesy”、“Denise”等,并且字体相同,在中国的市场销售,特许经营,由许可人讲商标、商业装潢、经营模式、供货渠道等一系列经营必备要件打包给受许人,受许人支付许可费用杨毅摘要:上海迪士尼于2016年6月16日正式开园。

迪士尼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版权授权商,主要对家居服饰、食品美容、文具电子三大类产品进行授权,并通过出版、专卖店等途径,使其产品广泛的分布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为各个年龄段的消费者所喜爱。

随着迪士尼乐园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迪士尼对自身相关权利的保护也与日俱增。

关键词:迪士尼;域名与商标;特许经营案例一·域名与商标案情简述①:早在1981年,迪士尼娱乐公司就在美国注册了“Disney”商标。

作为“Disney”的商标所有权人,迪士尼公司发现,有两个侵犯其商标的域名得到注册。

一个是,于2014年8月注册。

另一个是,于2015年8月注册。

迪士尼公司于2016年6月10向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仲裁申请。

2016年7月21日,仲裁员Hyun·Nahm作出裁决,将上述争议的两个域名,恢复为迪士尼公司所拥有。

Nahm认为,争议域名与迪士尼商标混淆性相似,并且确认迪士尼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恶意。

鉴于迪士尼的知名度,侵权人在注册域名时就已经知道该域名会与迪士尼商标相混淆,即侵权人没有善意的使用该域名。

法律思考:域名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起到了明显的标识区分作用。

②在知识产权领域成为独立的客体,性质与商标相同,也与其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

通常来讲,经营者创建网站后,确定该网站的域名,并通过一系列上传商业信息、推广产品等使用途径,在相应的市场上逐渐加强该域名与经营产品的联系,进而形成一种稳定的潜力巨大的商业资产。

最会告人侵权的迪士尼这次侵权了别人,大牌维权侵权都简单,小品牌们“何去何从”?

最会告人侵权的迪士尼这次侵权了别人,大牌维权侵权都简单,小品牌们“何去何从”?

最会告人侵权的迪士尼这次侵权了别人,大牌维权侵权都简单,小品牌们“何去何从”?2018/06/20/ 日本设计小站众所周知迪士尼是著名的“版权狂魔”在维护版权这件事情上大家都懂丝毫不留情面迪士尼不会因为你“财大气粗”就网开一面2012年,日本一个同人游戏中采用了迪士尼经典的米老鼠形象结果就是被迪士尼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终止开发并散布这个游戏同时赔偿600万日元迪士尼也不会因为你是个普通人而就此罢休2008年,美国的一对夫妻在自家生意的宣传视频中用了盗版的迪士尼角色服饰在迪士尼要求这对夫妻将服饰寄回迪士尼销毁时他们反而将服饰退回去换回购买时花费的500美元结果迪士尼一怒之下,直接对他们提出了高达100万美元的额外诉讼费用然而最近重新进入大众视线的几件事让大家发现迪士尼不仅是打击侵权的一把好手自己侵权也不落人后先是迪士尼的《狮子王》抄袭了手冢治虫的《森林大帝》后续就是迪士尼方面承认抄袭并花钱永久买断了《森林大帝》的版权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后迪士尼又被Michael Jackson的遗产管理会起诉侵权了因为迪士尼旗下的ABC电视台一档电视专题节目未经允许使用了Michael Jackson生前的歌曲和影像资料迪士尼认为他们是在拍纪录片而遗产管理会只觉得这个回应“太过荒谬”目前法院还没做出判决但日站君猜测官司不会那么轻易结束毕竟迪士尼是全球知名的行业大佬而且坊间还盛传迪士尼养着一座大楼的律师在侵权与反侵权的边缘游走随便怎么玩都特别简单然而反观被侵权的普通人或是不知名的小品牌当版权被侵犯时,他们又该何去何从?前段时间,日站君有幸受邀参加了国内多家知名家具设计师联手举办的「拒绝抄袭支持家具原创设计」主题论坛在现场,好几位原创设计师都分享了自己艰辛的维权之路国内一家原创家具品牌——璞素家居独创了名为“云摇椅”的座椅然而微商和淘宝商家在不加任何改动的基础上直接照搬照抄在广东那边的小作坊一年销售额甚至可达一千多万被知道的人指明还理直气壮“中国就这样”真正的原创者想要维护合法权益却是难上加难……设计师主动联络盗版厂商对方的无赖态度令人刷新三观你尽管去告,告到下架算我输巨大的收益,加上低廉的犯罪成本使他们早就将法律和道德抛在脑后在论坛现场北京国际设计周副主任曾辉先生还讲述了一个亲身经历令日站君印象深刻“几年前我第一次去米兰国际家具展的时候就听别人口中有这样的抱怨「米兰国际家具展还没结束呢中国的山寨版家具就已经上市了」因此有些参展商拒绝中国人拿着相机去拍照甚至今年再去依然能碰到个别厂商禁止中国人进入。

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

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

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案例:迪士尼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引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迪士尼这样的国际知名品牌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迪士尼为例,详细介绍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案例。

一、迪士尼的品牌价值1.1 迪士尼品牌的历史和影响力迪士尼公司成立于192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受欢迎和最有影响力的娱乐公司之一。

迪士尼以其经典卡通形象、主题公园和电影作品而闻名于世。

1.2 迪士尼品牌的价值评估根据《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迪士尼连续多年位列前十,并在2019年排名第五。

根据《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500强品牌价值榜单,迪士尼在2019年位列第二。

二、迪士尼知识产权保护策略2.1 注册商标保护为了保护其品牌形象,迪士尼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大量商标。

迪士尼的商标包括其经典卡通形象、主题公园名称和电影作品等。

通过注册商标,迪士尼确保了自己的独特标识不会被他人滥用或冒用。

2.2 版权保护迪士尼拥有众多经典动画片和电影作品的版权,并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这些作品的版权。

迪士尼会对盗版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同时也会与各国政府合作,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2.3 设计专利保护除了动画片和电影作品外,迪士尼还拥有许多独特的设计专利。

迪士尼乐园中的游乐设施、角色造型等都是通过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的。

这些专利保证了迪士尼在主题公园领域的创新优势。

三、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3.1 迪士尼与中国盗版问题中国是一个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对于迪士尼这样的国际品牌来说,中国市场的盗版问题一直是一个头疼的难题。

迪士尼积极采取措施打击盗版行为,与中国政府合作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3.2 迪士尼与主题公园侵权案件由于迪士尼乐园的成功,出现了一些企图侵权或冒用迪士尼品牌的主题公园。

迪士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一系列胜诉。

这些案例向其他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不得侵犯迪士尼的知识产权。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品牌服装企业,拥有“XX”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业务领域相似的企业,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2. 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商标的相似性:甲公司的“XX”商标与乙公司的“XX+”和“XX+”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商品的相似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业务领域相似,且产品均为服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3)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商标存在相似性,且产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容易将两家公司的产品混淆,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为甲公司的产品。

综上所述,乙公司使用的商标“XX+”和“XX+”字样构成对甲公司“XX”商标的侵权。

2. 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甲公司“XX”商标相近似的商标“XX+”和“XX+”字样。

(2)消除影响:乙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迪士尼文化冲突案例法律(3篇)

迪士尼文化冲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迪士尼作为全球知名的娱乐和媒体集团,其文化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法律法规的不同以及价值观的冲突,迪士尼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文化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的迪士尼文化冲突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背景某年,迪士尼公司计划在中国推出一款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背景的动画电影。

然而,在电影制作过程中,迪士尼发现其中一些元素涉嫌侵犯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一些特定的图案、故事情节以及人物形象。

与此同时,中国的传统文化保护法律对于此类文化元素的版权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增强。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此案例中,迪士尼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具体到本案,迪士尼可能侵犯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特定图案的著作权、故事情节的著作权以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

2. 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由于中美两国文化背景的差异,迪士尼在创作过程中可能对某些文化元素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作品与原文化传统不符,从而引发争议。

3. 法律法规的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迪士尼在遵守美国法律的同时,违反中国法律。

四、法律解决方案1. 充分调研与尊重文化在创作过程中,迪士尼应充分调研中国传统文化,尊重并正确理解其中的文化元素,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使用中国传统文化元素之前,迪士尼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其行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3. 合作与协商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迪士尼应主动与中国文化机构进行合作与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包括支付赔偿金、修改作品等。

4.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迪士尼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本案为例,迪士尼在制作动画电影时,若未充分调研和尊重中国传统文化,直接使用涉嫌侵权的文化元素,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承担侵权责任迪士尼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等。

侵犯著作权星黛露裁判文书

侵犯著作权星黛露裁判文书

侵犯著作权星黛露裁判文书(原创实用版)目录一、著作权概述二、星黛露案例介绍三、案例分析四、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五、结论正文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文化、科技和艺术的发展。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二、星黛露案例介绍星黛露,是迪士尼公司创作的一部动画片。

在该作品中,迪士尼公司对星黛露的形象进行了独特的设计,并赋予了其丰富的个性特征。

然而,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未经授权的星黛露形象产品,这引发了一场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三、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迪士尼公司作为星黛露的著作权人,主张其著作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否则将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未经迪士尼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星黛露形象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的著作权。

四、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著作权保护能够激励作者创作更多优质的作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其次,著作权保护有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使作者能够从其作品中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

最后,著作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五、结论综上所述,著作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星黛露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且这些产品在包装、宣传等方面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包装、宣传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6)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维权途径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商标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请求行政保护: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3)提起诉讼: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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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案情2015年6月中旬,迪士尼商标注册人委托某代理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投诉,举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在招牌、官网等媒介上加入“迪士尼”字样作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迪士尼商标注册人认为,维也纳酒店使用“迪士尼”字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迪士尼商标的商誉,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5家维也纳酒店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

为明确上述酒店的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办案人员实地排查,发现有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迪士尼大道”字样等多种情况,同时发现上述酒店在招牌、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以“迪士尼”字样发布信息。

经查,维也纳酒店系连锁加盟酒店,由物业的业主方委托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称维也纳公司)。

维也纳公司接受委托后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管理团队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向业主方承诺一定的客房入住率。

维也纳公司则向业主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上述酒店的店长为提高入住率,分别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称开展经营。

经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于11月下旬对维也纳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酒店的业主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到位。

争议(一)法律适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不同意见。

认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理由是:维也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迪士尼”字样是对自己旗下酒店位置的虚假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会产生维也纳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的错误理解,酒店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为应适用《商标法》的理由是:1.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

维也纳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服务上,这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2.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酒店与迪士尼乐园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

3.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与迪士尼乐园的投资主体存在关联。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也纳公司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名称的一部分,存在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从主观来看,维也纳公司是为了攀附迪士尼商标的声誉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从主观故意到危害后果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迪士尼乐园作为这一区域内知名度最高的项目,已成为该区域的通用地名。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维也纳公司在酒店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是表示地理位置,可视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办案机构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办案机构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善意原则。

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不能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不能带有搭便车、诋毁竞争对手的目的和行为。

在本案中,维也纳公司将“迪士尼”字样加入酒店名称中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2.必要原则。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有充分正当理由,应用于说明或描述自己的产品,例如表明产品特点或其他特征。

在本案中,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实际位于康桥、惠南等地,且在名称中已表明地名,并无使用“迪士尼”字样的必要性。

3.合理原则。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具备合理性,不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购买的是商标注册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对酒店等服务企业来说,在对外宣传、开展经营时,酒店名称发挥的作用就是表明主体身份,是区别不同服务提供者的关键因素。

对消费者来说,酒店名称也是选择相关服务时首要的参考因素。

在本案中,办案人员通过走访地名办公室等机构得知,“迪士尼”“迪士尼乐园”并非经法律确认的地名,涉案酒店在名称中使用上述文字实质是暗示自己与迪士尼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商业联系,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维也纳酒店是经过迪士尼公司认证或授权的。

维也纳公司与迪士尼公司不存在投资关系,也未经迪士尼公司认证授权,其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等字样,不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三)违法行为定性在本案中,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是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还是构成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办案人员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维也纳公司旗下酒店提供的服务,与迪士尼公司的迪士尼和迪士尼乐园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类别相同(第43类)。

维也纳公司将“迪士尼”“迪士尼乐园”字样添加到酒店名称中,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作为酒店名称,虽然“迪士尼”“迪士尼乐园”字样的字体外观与迪士尼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但酒店名称中主要部分仍然是“维也纳酒店”,与迪士尼商标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商标。

因此,办案机构认为维也纳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根据前文所述,维也纳公司的行为容易对消费者造成地理位置和投资主体间关系的混淆误认,但维也纳公司无法提供与迪士尼公司同等的服务,客观上会损害迪士尼商誉,侵犯迪士尼商标专用权。

(四)违法主体认定本案主体涉及酒店的业主方与管理方,究竟应追究哪一方的责任也成为办案人员需要面对的问题。

对此,办案人员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追究业主方的责任:根据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代理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业务方为被代理人,维也纳公司是代理人,维也纳公司侵犯迪士尼公司商标权利的行为责任应由业主方承担。

办案机构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即管理方维也纳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通常来说,业主方是被代理人,维也纳公司是代理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维也纳公司才是起主导作用的。

在本案中,从犯意的产生到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均由维也纳公司作出。

据了解,是维也纳公司派驻酒店的店长提出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的想法,并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维也纳公司经过审核后同意店长的申请。

业主方在携程网等第三方网站上以侵权名称发布信息,没有制止维也纳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负次要责任。

(五)违法经营额计算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中违法经营额的认定,一直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规定与旧《商标法实施条例》相比,取消了“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相关表述,对确定案件的违法经营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的规定,服务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指的是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因此承办人员需要对侵权行为人的业务进行筛选,区分出涉及侵权行为的相关营业收入。

在实际情况中,“没有违法经营额”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实际中没有发生经营行为,不存在任何经营额,自然也就不存在违法经营额。

另一种是客观存在经营收入,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侵权行为糅合在合法经营行为中,无法区分出涉及侵权行为的经营收入,若将侵权人的全部收入都视为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有失公允。

在本案中,维也纳公司在酒店名称中实际同时表明了维也纳酒店的主体身份,消费者中存在指定选择维也纳酒店的情况。

另外在维也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以前便有相关住宿协议的客户单位,这一部分营业收入自然与侵权行为无关。

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维也纳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取的营业收入,故推定其没有违法经营额,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综合其行为及后果,最终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关于迪士尼大道店的定性本案中当事人将一酒店名称变更为“维也纳国际酒店康桥迪士尼大道店”,其中迪士尼大道是由浦东新区地名管理办公室核准的路名(《关于转发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批准命名迪士尼大道等十条道路的通知〉的通知》)。

当事人在酒店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大道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当政府命名“迪士尼大道”后,“迪士尼大道”就成为公共路名。

当事人使用“迪士尼大道”字样并不构成对迪士尼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由于迪士尼大道长度有限,当事人酒店实际位于秀浦路中,并不在迪士尼大道上,在地理位置上与迪士尼大道没有关系,在排除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办案机构采用行政指导书的方式建议其改正。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吴昊维也纳酒店侵犯迪士尼商标权查处记去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迪士尼商标保护行动。

现阶段,全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都已启动此项工作。

上海市作为即将开放的迪士尼乐园和度假区所在地,尤为重视迪士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上海市工商局把迪士尼商标保护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要内容,查处了一系列侵权案件。

其中,2015年中旬由我所在的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查处的维也纳酒店侵犯迪士尼商标权案件较为典型,我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交流。

2015年6月,我队接到举报,反映位于浦东新区的维也纳国际酒店在门店招牌、酒店官网、酒店大堂电子显示屏等经营场所使用了“维也纳国际酒店(迪士尼店)”字样,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的迪士尼商标专用权。

办案人员对举报信息进行了分析,并在对举报信息进行筛查的时候,发现多家维也纳旗下酒店存在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字样的行为。

随后,我队通过查询维也纳酒店官网、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确认了上述情况。

对于维也纳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我队进行了多次探讨。

我们发现,在很多情况下,连锁酒店在命名时会加入周边道路、景点的名称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

这种做法一方面是为了将自身与众多同品牌的连锁酒店进行区别,另一方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顾客了解该酒店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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