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解析教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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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办案心得

商标侵权办案心得

商标侵权办案心得商标侵权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纠纷,许多企业在经营中都可能会面临商标侵权的问题。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曾经处理过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从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首先,我认为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要注重收集证据。

证据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中,我意识到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因为商标侵权行为往往是由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商标标识或类似标识而产生的。

因此,我首先确保收集到了有关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的副本。

此外,我还调查了被告的经营场所,并采集了相关的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

其次,验明正身也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的关键步骤。

为了证明商标侵权,必须证明原告是在相关地区拥有该商标的合法所有权。

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中,我查阅了商标注册局的商标数据库,并发现原告在该地区确实注册了商标。

此外,我还收集了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例如商标在商品包装上的标识、广告宣传资料等。

通过这些证据,我成功地证明了原告对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另外,我还发现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和规定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案件的有效、公正和公平处理,我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了各种调查和审理工作。

例如,我在调查过程中遵循了法律关于证据采集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审理过程中,我也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的法律程序正确。

最后,我认为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中,要注重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是受害人,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中,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保护原告的权益。

例如,我聘请了专业的商标鉴定人员,对商标进行了专业的鉴定和评估。

我还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了解其权益保护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建议。

总之,处理商标侵权案件需要注重收集证据、验明正身、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并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为更多商标侵权案件的解决做出贡献。

商标侵权整治小结范文

商标侵权整治小结范文

商标侵权整治小结范文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象征。

然而,在商业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可能会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这不仅会对被侵权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其商业声誉。

为此,国家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整治力度,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是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这些商品来自同一企业或者享有同样的质量和信誉。

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实施行为应当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该行为应当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实施的;三是该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这些商品来自同一企业或者享有同样的质量和信誉。

二、商标侵权的危害商标侵权对商业社会的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一方面,商标侵权会导致被侵权企业的商誉受损,影响其市场地位和销售额,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商标侵权行为的存在也会造成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三、商标侵权的整治措施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加大对商标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

其次,加强了商标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严格审核商标申请,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商标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商标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

四、商标侵权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要加强对商标侵权的防范,尽可能避免商标权益受损。

首先,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及时对商标进行注册和维护,避免商标被他人冒用或侵犯。

其次,在与其他企业进行商业交往时,应当注意对方的商标是否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避免误用他人的商标。

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督和维权,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理总结

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理总结

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理总结在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理中,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总结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理的相关经验,以期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性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独占性、辨识度和标示功能。

保护商标权益可以维护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商标侵权行政处理的程序商标侵权行政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投诉受理、证据收集、行政处罚和复议申请等环节。

1. 投诉受理当商标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可向工商局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应包括侵权事实、侵权证据和要求等内容。

2. 证据收集工商局在受理投诉后,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现场照片、侵权商品购买记录、侵权经营者的交易记录等。

3. 行政处罚依据充分收集的证据,工商局将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判断,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4. 复议申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方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局申请复议。

工商局将组织人员重新审查相关证据,作出复议决定。

三、商标侵权行政处理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品销售。

工商局在收到投诉后,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工商局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2. 案例二:某商家利用与知名品牌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

工商局发现该商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后,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3. 案例三:某经营者在品牌商标注明的商品上标注虚假产地信息。

工商局对该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后,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四、商标侵权行政处理的问题与建议在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和完善。

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总结

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总结

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力度,我司积极开展了打击商标侵权的工作。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为增强企业员工的商标意识,我们加强了商标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了商标知识培训,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保护政策,使员工对商标法律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专题讲座、发布了相关通知,提高了员工对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的基础和前提。

我司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明确了商标使用、保护和维权的具体规定。

通过明确责任部门、流程和权限,加强对商标的监管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监测与预防为了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监测与预防措施。

首先,建立了商标侵权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加强对市场、电商平台等渠道的监测,发现潜在的商标侵权线索。

其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侵权情报,加大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四、加强司法保护和维权司法保护和维权是打击商标侵权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们密切关注并参与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与此同时,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五、完善侵权案件的记录和统计侵权案件的记录和统计是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们建立了细化的案件记录系统,包括案件来源、案件类型、处理结果等内容。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了解侵权形势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提高打击效果。

六、加强国际合作商标侵权问题往往具有跨国、跨境的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打击侵权行为。

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和合作项目,与国际机构和合作伙伴密切联系,分享经验、交流技术,共同推进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我司在打击商标侵权工作中,坚持宣传教育、内部管理、监测预防、司法维权、记录统计和国际合作的综合策略。

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工作总结

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工作总结

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工作总结商标侵权行为是对商标权益的侵犯,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们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总结:1. 工作目标我们的工作目标是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升打击效果,使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 法律法规宣传为了让市民了解商标侵权的危害性,我们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宣传。

通过媒体渠道、社区宣传等方式,向大众传达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措施,提高了公众对商标保护的意识。

3. 案件立案与调查我们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立案。

通过搜集证据、勘查现场等手段,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为后续的打击行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4. 执法行动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中,我们采取了多种执法行动。

一方面,我们开展了大规模集中打击行动,对重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集中打击,震慑了侵权行为的违法者。

另一方面,我们也加大了日常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查处,形成了常态化的打击格局。

5. 合作与交流为了加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效果,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与交流。

与商标权利人、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侵权行为的打击工作。

通过互通信息、共享资源,我们提升了工作的协同效率。

6. 效果评估与改进我们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效果进行了评估与改进。

通过数据统计与分析,评估了打击行动的实际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提升打击效果。

7. 经验总结与分享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经验分享。

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会议、撰写工作总结报告等方式,向其他地区或单位分享我们的工作经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打击行动。

本次工作总结仅是对我们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工作的一次概括性总结,我们将继续深化工作,持续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好的保护。

商标侵权办案心得

商标侵权办案心得

商标侵权办案心得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标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通过这些案件的经历,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商标侵权办案中的心得,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加强监测与调查商标侵权案件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监测和调查工作。

只有及时掌握和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才能快速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和制止。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积极主动地寻找商标侵权线索。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信息的搜集和分析。

通过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和侦查行为,明确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从而确定侵权的事实和性质。

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在办案中保持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加强证据保全和固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商标权益和打击侵权行为。

因此,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

在证据收集方面,我们要善于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例如利用视频监控、网络取证等方式获取证据。

在证据保全和固定方面,我们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证据被销毁或篡改。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三、加强法律应用和权益保护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应用和权益的保护。

只有依法办案,才能维护商标权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做到既准确运用法律,又注重实际情况。

在法律应用方面,我们要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办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权益的保护,尊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互联网环境的监管在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问题在网络平台上呈现出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形态。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网络监控和执法机制。

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我们要注重网店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测和调查。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或者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保护中,商标侵权案件是一类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对商标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商标侵权案件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化妆品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乙公司是一家新兴化妆品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使用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导致甲公司销售额下降。

该案例中,甲公司是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拥有商标的独占权。

乙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向乙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商标争议案件丙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公司,注册了“健康绿色”商标。

丁公司则生产类似的饮料,使用了与丙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声称其产品也是健康绿色的。

在这一案例中,丙公司认为丁公司的商标与其商标产生了混淆,误导了消费者,并导致了丙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

丙公司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并进行修正,并赔偿丙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该法律,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并可以保护商标的独占性。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采用以下原则来认定商标侵权:1. 相同性原则: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构成商标侵权。

2. 相似性原则: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听觉或识别方面具有相似性,可能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3. 代表性原则: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商标代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以上原则,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被认定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总结(5篇)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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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就想把搜集到的资料和自己的思路编辑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法律依据:新《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进行了解释,即“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新《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类似案例:1、商场承担责任: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路易威登诉北京朝阳门购物商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出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出租给商户并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中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两次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

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商户处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关于其已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商场不承担责任:衣念商标侵权案——上海杨浦区法院(2011)杨民三(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应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销售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只有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下,才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告万通公司和被告新兴旺公司先后对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由于市场经营管理者面对的是众多场内经营者和众多不同品牌,要求其主动审查每一个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既不现实也不经济。

因此,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义务主要是在得知市场内存在具体侵权行为时,履行调查和制止的管理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如果市场经营管理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继续为侵权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可以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否则,市场经营管理者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法理讨论:引自百度文库作者“英雄黑骑士”关于“百货商场”和“大型市场”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区别1.“百货商场”和“大型市场”的定义和经营模式的区别。

“百货商场”通常是独立的法人,作为一个销售商代表百货大楼整体面对消费者。

其形式类似于超市,拥有完整的商场管理、商品管理、库存等部门。

(但与超市不同的是,商场的采购部门(品牌管理部门)并不直接购进货物,而是寻找各类品牌经销商入场)。

“大型市场”的经营者虽然同样以独立法人出现,但其设立的目的和主要职责是针对“大型市场”本身的日常经营和物业设备等方面的市场管理,并不是以一个市场参与主体的身份出现。

换言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经营管理,后者是服务管理。

进一步的区别还体现在“百货商场”通常与品牌经销商签订《联营合同》或者《联销协议》,其对供货商在商场内出售商品的价格、丰满程度、新品上市期限、甚至LOGO的摆放都有权过问,并会明确规定供货商在支付一笔高昂的入场费后,商场对供货商商品的销售业绩仍需进行利润提成。

所以百货商场原则上不属于商业地产,是商业。

而“大型市场”的门槛则较低,管理者通常与市场内的店铺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仅在合同中要求对方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一般的市场规则,其利润来源于场地租赁费用和固定的市场管理费用。

所以市场内的店铺通常享有较为大的自主经营权,对其销售的商品和来源并没有告知市场管理者的强制义务。

2.“百货商场”和“大型市场”管理义务的区别。

由“百货商场”的上述经营模式可知,商场可通过《联营合同》已经对供货商的商品来源和性质获得相当的了解和控制。

而鉴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当商场经营者有能力对众多场内经营者和众多不同品牌进行逐个审查时,自然有义务对场内发生的所有商标侵权行为主动予以阻止和纠正。

(即“入门难,主动管)反观“大型市场”,由于其提供的管理服务,职责在于保证好物业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建立良好的整体经营秩序、利用各种渠道做好市场的宣传。

其并没有权利和能力对逐个审查每一个店铺的具体经营行为。

因此,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义务主要是在得知市场内存在具体侵权行为时,履行调查和制止的管理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即“入门易,补充管”)3.“百货商场”和“大型市场”的责任承担。

“百货商场”实质上已经通过《联营协议》成为是商品的共同销售者,所以其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案件中,通常以销售行为的共同实施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联营合同》、《联销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如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由武汉银鲨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但上述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但上述条款只能约束合同双方,而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

“大型市场”管理者作为销售行为人外的第三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57条第(六)项的规定,只有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下,才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实践中“故意”的认定,通常是指市场管理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调查和制止的管理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诸如张贴警告函、罚款、封店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仍然为侵权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正常的场地等便利条件,方可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添加评论分享按投票排序按时间排序3 个回答2赞同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赵克峰,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比荒唐现实、黄继新赞同个人认为商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1、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商户存在侵犯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2、客观上怠于履行其法定和约定的管理义务。

3、故意为涉案商户的规模化直接侵权行为持续地提供了经营场所。

4、甚至为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其他便利条件。

5、多次没有理会或没有积极处理权利人的权利通知。

发布于2014-12-06添加评论感谢分享收藏•没有帮助•举报•作者保留权利yin wendy要承担责任的。

最近无锡的LV侵权案就是如此。

因商标被侵权,LV(路易威登)公司将无锡招商城及两商铺告上了法庭。

状告无锡招商城摊位经营者李老板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无锡招商城因为商户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与帮助而作为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索赔30万元。

近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经营管理者和商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路易威登经济损失4.2万元;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负连带责任,对其中的1012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对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在LV(路易威登)公司其函告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后,也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所以应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次的LV商标侵权案中,无锡招商城市场内存在的管理疏漏不容忽视,为此,法院为其提出三点建议:一、加强对商铺转租行为的管理;二、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发函投诉的处理力度;三、妥善使用租赁合同中的解除合同权。

商场对内部租赁柜台商标侵权承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4-03-31 19:17:25 浏览次数:815次摘要:商场对内部租赁柜台商标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某超市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事实:2011年1月,被告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被告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

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诉称:超市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被告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被告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购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的,租赁后,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提供税票,其所有销售行为与超市无关。

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审查了承租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

案件进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在被告所设的经营场所内,虽然被告将该柜台租赁给他人,但从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何某在经营范围、纠纷处理、责任承担等多方面都要符合被告的规定和要求,说明其经营行为受被告管理。

尽管该超市审查了何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承租人是否取得商标权的必要审查义务,且何某在被告某超市的经营场所内以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系一种外部行为,而超市与何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系二者的内部行为。

故被告某超市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出租人对承租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赵克陈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统一管理,而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出租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及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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